醫師是否與眾不同?——談醫療業務過失刑責修正
醫界殷切期盼的《醫療法》刑責修正案,終於在2017年的最後一個禮拜通過,並於2018年1月由總統公布。
主導修法的醫師公會與衛福部表示,新法限縮醫事人員刑責,將能減少防禦性醫療、避免急重科醫師人力流失之問題。在病方眼中,這無疑難以接受,並認為一味減輕醫界責任,置病人於何處?不過,觀諸草案版本變動的過程,到最後黨團協商的結果,就會知道,醫界贏了面子,病方卻不見得輸了裡子。
台灣刑法對醫師過苛?
限縮業務過失刑責,讓醫療行為不同於其他業務,是醫師全聯會的長年目標。早在1992年,全聯會就曾提出《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希望從程序上限縮病人對於醫師提告的可能。後來《民事訴訟法》在1999年修法時,就將醫療糾紛與道交事故並列,強制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時,必須先進行調解程序,不能直接將醫師告上法庭。
然而,若同一事件涉及民事與刑事爭議時,台灣民眾素來採取「以刑逼民」,醫療糾紛也不例外。民訴修法對減少醫師因業務涉訟的效果並不顯著,因而醫界呼聲在1999年民事訴訟法修法後仍未止歇,甚至更進一步,希望從實體法上讓醫師不負業務過失之責,或至少限於重大過失。
為了讓修法理由有說服力,醫界或與一些法律學者合作,或行有餘力攻讀法律學位,進行跨領域研究,成立相關學會或經常舉辦研討會,透過新聞、論文、網路文章等各種方式,將「醫界認為台灣刑法對醫師過苛」的印象傳播出去,營造有利於修法的氛圍。
此種獨厚醫療行為的修法意見,在2012年到立法院叩關時,受到法界強力反對。法務部邀集醫病雙方與法界學者舉辦公聽會,提出資料駁斥以衛生署和醫師公會為首的醫界意見。反對的理由有二:
- 據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的醫師起訴率很低,並無過分苛待醫師的情形。
- 無論是除罪化或限制於重大過失才處罰醫師,都會欠缺法律正當性或是破壞刑法體系。
甚至,部分非醫師出身的立法委員於審議草案時也表示,在衛生署沒有一併提出補償病人的配套措施之下,無法同意醫療法的修法。以至於原本單純的醫療法修法戰場,擴大到「醫療事故補償」的領域,最後醫界內部因對經費的部分來源是否應由醫師負擔、或是根本上是否要有補償機制,皆無法達成共識,於是該次的醫療法修正案遂無疾而終。
直到2017年,修法呼聲捲土重來,暫時擱置「醫療事故補償」先讓醫界團結一致,才在醫界立委的支持下,讓這個十年磨一劍般的醫療法修法順利通過,給足了醫界面子。
醫界贏了面子,病方卻不見得輸了裡子?
雖然醫療法修法通過,但病方也沒有輸了裡子。這是因為修法條文對於司法實務上在醫糾刑案的運作,影響不大,醫病的權力平衡並未因此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正如法務部先前所說,醫師業務過失案件被起訴的比例非常低。以最近這兩年官方統計資料就可看出,在致死類型的案件上,起訴率遠遠較同類業務過失案件或整體刑事案件低,甚至在2016年更無醫師因該罪被起訴。
起訴率 | 醫師業務過失致死 | 非醫師業務過失致死 | 整體刑事案件 |
---|---|---|---|
2015年 | 2.75% | 42.64% | 53.88% |
2016年 | 0.00% | 45.26% | 54.35% |
就算有少數醫師被檢察官起訴,法官最後也認定醫師有責任,其比例也遠低於其他同樣罪名者。同樣根據統計資料,在過去五年,醫師業務過失致死的案件上,有責率約四分之一,但其他案件則超過九成的被告遭法院認定有責。至於判刑超過六個月而不得易科罰金的機率亦然。如果是醫師,過去五年只有二成不能易科罰金(但刑度仍有緩刑之可能),法院態度遠比其他被告來得友善。
年份 | 醫師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 非醫師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 ||
---|---|---|---|---|
實體有責率 | 超過6月率 | 實體有責率 | 超過6月率 | |
2012年 | 42.86% | 11.11% | 92.16% | 36.42% |
2013年 | 22.22% | 0.00% | 91.35% | 35.47% |
2014年 | 21.43% | 66.67% | 90.94% | 40.03% |
2015年 | 12.50% | 0.00% | 92.10% | 39.00% |
2016年 | 20.00% | 33.33% | 94.36% | 34.62% |
總計 | 25.33% | 21.05% | 92.14% | 37.11% |
就如修法前有些法律學者預測的一般,民眾不可能理解新法文字中,認定醫師有無責任的專有名詞:「必要之注意義務」「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醫療常規」「醫療水準」,只要發生醫療事故總會想先告一告,會不會起訴並非修法所能控制的事情。
如果說現今起訴率都可以低到個位數或是零了,無論刑事實體法如何改得有利於醫界,起訴率大概也不會比現在更低。而對於少數罪行較嚴重的被告,法院相較於其他身分者,也已給予醫生較優厚的待遇。修法或許可以讓法院這樣的判決偏好更有基礎,但既然有利於醫方的結果其實都差不多,病方就不能說輸了裡子。
法界打亂了醫界的如意算盤
撇開統計數據不談,從新法文字上來解讀,其實也沒有改變法院向來認定醫師有無責任的心證形成過程。於新法第82條第4項所謂「醫療常規」的概念,本來就是法院於審理醫糾個案時,一定會詢問鑑定單位的事項,希望得到個案醫師有無違背醫療常規的答案。
據統計,法院判決醫師有責與否,和鑑定單位的回覆意見有顯著關係,至於醫療水準,也已在去年七月的一則最高法院判決中被提到:
醫師為具專門職業技能之人,其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修法文字上或許給足了醫界面子,讓判斷醫師有無業務過失的要件上,增加了許多專有名詞。例如醫界希望爭取的「臨床裁量權」,但就「重大過失」「重大違背醫療常規」等法務部或司法實務界反對的用語,經黨團協商後都被排除,這表示司法實務界對於各類被告形式(不管是醫師或非醫師、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之平等從未讓步。
畢竟,醫界向來用以正當化醫師應該與眾不同的修法理由,諸如草案中提到的急重科醫師缺人、醫師不能拒絕醫療、防禦性醫療等語,或是宣傳上常用的醫師是善意救人,應該免責等語,在一些法界人士眼中實在不以為然,也不具有絕對的特殊性。
如果善意可以免責,造成的好處也不足以抵銷因此增加的危害,更不要說美國各州實行關於善意免責的法律(善良撒瑪利雅人法)之實證結果,有半數的醫師不認為救人的意願會受到法律有免責的影響。甚至,以最近一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中,法官還一一駁斥被告醫師所持的上述理由:
對於被告,毋論其國籍、職業、性別(向)、學歷、信仰、貧富,均一視同仁,於審理過程中給予適當之尊重……在臺灣社會,醫師受到一般民眾之敬仰欽羨,擁有不凡之地位與榮寵,法院豈會獨薄於醫師?……根據醫界與法界多次實證調查,臺灣地區之醫師因醫療過失遭起訴之案例,歷年均寥寥稀少,遭有罪認定者,更是屈指可數。全體醫事人員,幾可謂均殫精竭慮、兢兢業業,謹慎苦勞的為民眾服務。除非刻意有目的渲染,豈會因一兩件個案動搖渠等投入醫事志業之初衷?本院料必民眾縱使遭到醫療過失,多數也不會從此怪罪整個醫界,並對所有醫事人員產生偏見。觀其他職業,亦屬拯民於水火、捍衛善良百姓而以自己性命與惡火、嫌犯拼搏之消防員、警員,於執行職務涉有過失而遭訴時,亦不曾聽聞渠等於訴訟中持:一旦自己遭到判刑,將使其他同仁「消極打火」、「消極緝賊」為辯詞……
醫界有辦法連裡子也贏嗎?
或許也是因為醫療法修法贏了面子還不夠,醫界希望連根本上的裡子也要贏到。在衛福部的支援下,下一個限縮病方對醫師提告的草案《醫療事故處理法》將要送到立法院,重點擺在如何強化調解先行程序,避免醫療糾紛進到法院,但就補償機制部分,至今未見。
當民事訴訟法對於醫療糾紛本來就已經強制調解,刑事實務各地檢署於該類案件往往也會先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時,草案能改變多少醫病關係的現況?還是又一個讓醫界精神勝利的安慰劑呢?恐怕要等到草案出了行政院,由立法院進行逐條審議時,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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