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改革的第三支箭:該改掉的是慣老闆心態
假釋的議題前陣子引起很大的討論,這波討論是由林岱樺立委領銜提出刑法第77條假釋修正草案開始的1。當然,社會對於受刑人總是不會寬容,該提議引起的批評跟負面聲浪,讓林委員不敢繼續跟進。
無獨有偶,時代力量也針對假釋制度提出「由法官來決定」的改良方向,一口氣端出監獄行刑法第81條、刑法第77、78條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下稱假釋三法)2。
坦白說與受刑人沾上邊的確是政治不正確,但立法委員願意正視,並想處理獄政痼疾的態度值得肯定,這無疑表示態勢已嚴峻到不得不面對的程度了。因此,立委們面對獄政痼疾射出了假釋制度的兩枝箭:第一支是由林岱樺委員提出的「放寬假釋門檻」,第二支則是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法官保留假釋審查」。
但身為第一線的司法實務工作者,卻看見上述修法草案在未納入基層觀點的考量下,可能陷入見樹不見林的盲點,而這次的假釋改革也將注定無法解決終端問題,徒勞無功。
放寬假釋不是長久之計
首先,在放寬假釋門檻上,修正的方向是將初次犯罪受刑人的聲請門檻,從過去執行過二分之一才能聲請,調降到執行過三分之一就可以提出聲請,招致的批評非常多也是意料之中。誠如筆者先前已一再對外發表的論點:假釋門檻降低或許可暫時減緩目前各監所即將潰堤的收容人數上限,然而當收容人口與目前矯正機關人力不成正比時,我們如何期待監所內會有餘力替受刑人多考慮一點?
降低假釋門檻必須有配套,例如附加篩選機制,對危險性較低的犯罪類型放寬等。然而,放寬假釋門檻只是抒解收容人口壓力的緩兵之計,用來急救是可以,如果要改善體質仍得另尋他法。
法官恐淪為橡皮圖章
再者,被告的刑度由法官在前端決定,假釋則是原來刑度的縮短。當被告的身份轉換成受刑人後,首先該考慮的是否是在監所中表現良好就可提前離開?其次考量的是刑度本質是由代表司法權的法官行使,而現行的假釋卻由代表行政權的法務部決定。若假釋審查回到由法官決定(法官保留)豈不是更適切的安排?
然而,問題的核心在於:
如何讓法官的介入發揮真正的效果,而不只是過水程序,最後淪為蓋章機器?
值得借鏡的經驗是刑事訴訟法歷次修法的過程。刑事訴訟法陸續將多數強制處分交由法官決定,因為國家公權力的發動者(檢察官)和監督者本該有所區分,否則容易流於球員兼裁判之譏。當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角色來審查強制處分發動的合法性時,確實能期待未來假釋決定可能會更透明、更禁得起外界的檢驗。
可以預期的假釋審查模式會是怎樣的呢?
依照草案的設計,假釋的初步審查是由法院來決定准許與否,假釋審查委員會的重要性會稍微降低,法院對於假釋審查委員會的第一次判斷(有無符合可以報請假釋要件)原則上尊重,但法院會將審查重點放在假釋委員會的審查有無濫用或其他違法情況。於此同時,不管假釋審查委員會是准許或駁回受刑人的假釋申請,都必須有更多的說理,不再像以前自己說了算。
人力分配就是第三支箭
棘手的問題在於,假釋回歸法官審查後,這些膨脹的司法任務有沒有相對應的人力可以支援?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方面想要對假釋制度大破大立,一方面卻未考慮司法人力如何承接,天底下有這麼開心的事?
此外,這不只是法官人數而已,相應的輔助人力都要一併考慮。例如決定假釋需要與受刑人訊問、需要被害人參與,這些事項勢必增加法警的勤務內容(多了到監所戒護受刑人到法院的工作)、要增加書記官的開庭前作業時間(寄發通知、聯繫被害人、筆錄製作)。
這些都不考慮進去的話,最後的結果就是每一個假釋個案沒有辦法進行更細緻的審查,將假釋審查委員會的決定照單全收,那所有的修法善意都只是鏡花水月。
想要擴張司法的任務,得先盤點人力,有多少人就做多少事,難不成每個人都要鞠躬盡瘁死而後已,沒道理用一樣編制的人力去做更多工作內容。尤其在血汗司法的眼下,體制中人不求在社會普遍敵視的氛圍下雪中送炭,但至少不要再雪上加霜。
總的來說,應該對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提出修正並加以鬆綁,將司法機關排除在原來的員額之外,讓司法機關可因應越來越多元的司法任務,加以調整安排。這樣的配套就是假釋改革的第三支箭,馬兒要吃草馬兒才會跑,否則只是另一種慣老闆思維罷了。
- 參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 參考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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