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訊審理行不行?法院暫緩開庭,司法防疫的下一步
隨著疫情急轉直下,全國防疫層級提升到第三級警戒,台灣民眾也草木皆兵。除了遵守防疫規範、口罩戴好戴滿以外,第三級防疫警戒其中一項因應措施是「暫停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的聚會」,固然「聚會」經過解釋後跟上班工作無關,但可以理解為「只要在固定空間上群聚一會,就很可能提高新冠肺炎的傳染風險」。
這下可好,法院最重要的活動就是要當事人到庭陳述、進行審理,單單以刑事案件為例,法官、檢察官、書記官、通譯、法警就已經有五人,這都還沒有算上要來的被告、辯護人、證人等相關人,一下子就「群聚」起來了。
尤其法院雖然是用縣市轄區去劃分,不過在案件中很常出現當事人來自不同縣市,如被告委請外縣市的律師,或是像詐騙案件常見被害人遍佈全台,跨縣市的移動當然也會有讓疫情擴散的疑慮。當案件的進行不僅是法官的責任,也攸關當事人的權益,面對疫情大敵當前,開庭活動要如何進行,確實讓人左右為難!
法院暫緩開庭,但疫情應是長期抗戰
面對突如其來的狀況,司法院這邊也不斷滾動式修正,先是在雙北升為三級警戒後,馬上公告暫緩雙北區域的法院開庭,隨著疫情變化加劇,更進一步公告,除了緊急、必要性的類型之外,全國法院從5月19日到28日的開庭都應全部暫緩。
原來已經訂的庭期勢必要重新擇定,自然一併會影響到案件結束的時程,所以司法院也同步修正案件的辦案期限,直接多延長兩個月。這也是回應律師團體或是各地基層法官的期盼,畢竟如果成為防疫破口,很可能整個法院都要因此停擺,司法這部「大機器」可沒如同大象只是席地而坐。
不過抗疫恐怕得是長期抗戰,暫時延緩兩週的法庭活動只是應急措施,如果未來疫情不會立即緩和的話,如何調整當事人在法庭上針對事實、法律上的爭點進行攻防的形式,或許用視訊作為備案,是一個比較務實的變革。
不過科技方式上很容易想出來的解方,落實到現實的司法體系中會有一些待解的難題。首先當然是硬體的問題,視訊是否容許所有參與法庭活動的人都能使用?目前司法體系硬體上也有視訊系統,但還是非常受限於空間,可能只有一個鏡頭或一套設備,要多人使用的話,只能急著「在線等」,且要視訊的當事人,還是得到實際所在地法院使用視訊設備。再來,目前視訊設備還是以在法庭內有建置的設備為主,這便很容易遇到設備老舊或維護不確實,要使用時突然發現設備不靈光的窘境。
在人手一機或筆電、電腦隨手可得的時代,有無可能在建置好網路安全加密的環境下,讓參與法庭活動的個人,直接使用自己的設備參與視訊法庭活動?如同時下的各種線上會議軟體(如Google Meet),只要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甚至手機就可以參與,引進移動式網路的思維,而不是傳統上死守四行倉庫的固定式網路,一直侷限在法院對法院、法院對監所,這樣的視訊發展注定是悲劇一場。也唯有進入移動式網路跟個人設備的視訊方式,才能免去在各法院建置和維護硬體設備的麻煩,甚至要大規模使用上的緩不濟急。
應正視「視訊審理」的可能性
另外要克服的是法律明文的限制,尤其是刑事案件目前仍有「緊箍咒」在。怎麼說呢?首先,刑事案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直接審理原則」,無論是證人、被告的一言一行,或是物證的外觀、形體,都要在法官面前呈現,從這些當事人的法庭上活動,輔以卷內的證據得到心證。
證人方面則予以稍微放寬,不能到場時可以用視訊方式1,但對於被告則沒有相對應的規定,目前唯一的法源是「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內容雖規範被告的訊問也可以使用視訊設備,不過範圍上相當侷限,只限於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的訊問,卻不及於審理程序,這在以往承平時期可能沒問題,不過疫情當下,審理程序不能進行將讓法官左右為難,因此最快的變革方式就重新再修正這份作業要點,趕快放寬審理程序的適用,才足以應付接下來瞬息萬變的疫情。
可惜的是,日前司法院再度修正後,也只再放寬審理程序中的輔佐人、告訴代理人、被害人、訴訟參與人及訴訟參與人代理人,仍是拒被告於視訊之外,當然可能還是考慮到《刑事訴訟法》的限制,所以才不得不作出取捨。只期待未來疫情趨緩之際,能從法律的修正著手,讓視訊審理能開大門、走大路,成為案件審理的利器。
-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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