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系」福音?「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改革的健檢報告

聯合新聞網 王子榮
圖為韓劇《Law School》劇照。示意圖。 圖/JTBC

在司改國是會議落幕後,各項改革的決議都逐步落實,只要隨手一點司法改革追蹤進度平台,就可以看到龐大的司法基礎工程正慢慢前進:無論是既有法律的修正(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變革)、新制度的創設(國民法官法)、組織的調整(將逐步成形的「訴訟金字塔」制度)都按部就班地陸續到位。

如果將司法改革比喻成大型基礎工程,那身在其中的實務參與者,都是司法中的「做工的人」。不過在這些工程中,對外界大眾來說比較陌生,也比較沒有受到關注,但其實影響更為長遠的,則是「法律人如何進入職場門檻」的調整——尤其是由考試院主導,不斷來回司法院、法務部的「法律專業人員資格條例草案」(下稱「法律人專業考訓法」),將是法律人取材最重大的變革。但是相關討論不像是審判制度變革等受到鎂光燈聚焦,成為被遺忘的角落。

「國考系」學生的一大福音,是嗎?

法律人專業考訓法目前尚未正式對外公布全貌,不過從大致規劃的方向也能看出端倪。依據報載,會將現行的律師考試、法官檢察官考試、公務員法制類考試加以整併,通過資格考試並完成一年實習後,再有第二階段以「甄試」方式取得法官、檢察官、法制職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甄選錄取為法官、檢察官的人,法官則委由法官學院加以職前養成教育,檢察官則由司法官學院(過往稱為司訓所)負責職前養成,無論法官或檢察官都需要再經過一年的職前教育才能分發。

日前孫健智法官針對司訓所的批評令人有高度共鳴,尤其各項高壓、制式化的養成方式,刻意規訓與制式化的教條、過於著重書類寫作格式、強調期別倫理,都是歷經過司法官養成的人沒有忘記、但害怕想起的回憶。因此筆者也期待,未來規劃上若順利將法官與檢察官職前養成從此分道揚鑣,才能擺脫過往桎梏。

首先,將律師、法官檢察官和法制職系公務員加以整合,那絕對是考生的福音。法律系常常又被戲稱為「國考系」,就是因為相較於其他科系,法律系的學子大概都知道,畢業後不管願意不願意,總是得通過國考的火盃考驗。

但實際上上述這幾個類型的考試,大多都是重複報考居多,而且考試的基礎科目也有重複,通常金榜題名的人也經常重疊上榜,考上法官檢察官的人,自然也就沒有選擇律師或法制人員的工作,但在這些重複的過程中,反而造成考試的勞累,以及相關行政作業上的勞費。因此,如果能夠加以統整,確實對法律系畢業的考生是一大福音。

不過單純就考試環節來說,目前的科目都集中在基礎法學科目,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縱使還有一些非基礎法學科目——如《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但如果從實務工作者的角度來看,其實更多的特別法有提早接觸的必要。

以刑事實務而言,將近一半的案件都跟毒品有關,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的實務見解,以及衍生的爭議不知凡幾。但在法律人養成的過程中卻付之闕如,更別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食品衛生法》這類的法規,都沒有法學教育為其量身定做的課程,在未來法律人資格專業考試上,考科的選擇應該要更能跟實務無縫接軌才是。

強制實習一年,財政、系統到位了嗎?

另一個從報載內容可以看到的重點,就是通過第一次的考試後,在成為法官、檢察官、法制人員、律師前,這些人有長達一年的實習期間。當然這一年總不能要通過資格的法律人喝西北風,勢必要有一定水準的的薪資,否則難以度日,因此光用膝蓋想就知道,這又會是國家財政的重大負擔。

錢的問題已經夠頭大,那實習的場域、誰來負責規劃實習課程,又是燙手山芋。筆者相信其中立意良善的部分,一定是希望這些通過資格考試的法律人能具有不同法律專業工作的視野,不同的法律工作都有各自看事情的角度,以及各自工作內容上的眉眉角角。以筆者為例,在擔任法官前有一年的律師執業經驗,這確實能幫助自己在法庭上理解為何律師角色需要這樣主張法律上的攻防。

但是實習安排上棘手的問題是,未來考試制度改革後,都要一起前往律師事務所實習,目前的律師事務所要如何消化這些通過資格考試的龐大人數?甚至還沒講到現在律師實習制度,大多是各自事務所的資深律師手把手的「師徒制」,講白點也就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未來大批通過資格考試的法律人在律師階段的實習訓練上,能有比較統一的SOP嗎?而目前各地的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會是律師實習的落腳處嗎?恐怕答案也不會如此簡單,這應該是考試制度改革上必須先開始籌劃的部分。

法制人員會不會成為「備胎」?

最後,法制人員納入法律人專業考試更是大哉問。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有各種職系,如民政、地政、測量、政風等對應國家多元的任務,其中法制人員是公務人員中專以法律作為取材背景的職位,工作包括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之研擬、訴願、申訴、復審、國家賠償與調解事務等

不過目前法制是透過一般高考取得任用資格,如果未來須先通過法律人專業資格考試,又接受為期一年的實習,直到踏入第二階段時因為成績無法選填法官、檢察官而只能選擇法制工作,那會不會讓法制被貼上標籤,成為備胎才做的選擇?

另外,現在既有政府機關裡面的法制人員,其所領得的待遇跟之後改變考試方式錄取的法制人員要如何銜接?如果制度肯定法律人專業考試具有的高門檻(第一階段通過至少就是律師資格),那麼法制人員待遇也不可能太寒酸。是否會對舊有的法制人員造成變相的不公平?都值得細細思量。

王子榮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法律是一門專業,必須承認有一定的門檻,但偏偏...

法律評論 司法改革 公務員 王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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