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敏隆/數位性暴力在台灣無法可管?民團訴求專法防止挖面事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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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Facebook)日前透過台灣官方帳號發文強調,根據社群守則規範,臉書用戶...

已聲明引退的知名Youtuber小玉上(10)月18日因涉嫌透過深偽技術(Deepfake),將網紅、藝人、政治人物、主播等公眾人物的臉「移植」到色情片女優身上,製作成情色影片牟利而遭逮捕,震驚社會。

然而,Deepfake只是「數位性暴力」的冰山一角,根據數位女力聯盟彙整數位性暴力形式就多達五大類型共21種態樣,犯罪手法隨著科技進展不斷翻新,台灣法律卻仍在「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不僅難以遏止及預防新興犯罪,也無法給予被害人足夠的保障。

法令真空讓性暴力橫行,受害者永無寧日

Deepfake中文又稱「深度偽造」,通過交換兩張圖像/影片中的人臉達到偽造身分之目的,台灣數位女力聯盟去年7月便揭露國內已有「台灣網紅合成」犯罪集團利用技術,將名人臉部影像和日本色情片結合,再透過Telegram加密通訊軟體加以販售牟利。

數位女力聯盟祕書長張凱強說,當時嘗試聯絡十多位被害女性,詢問是否有提告意願,並願意提供法律協助,但絕大多數受害者都因為擔心這種數位犯罪難以偵破,一旦被發現提告,反而因此遭到更嚴重的報復性羞辱而退卻。這正凸顯了現有法令難以遏止數位性暴力,以及對被害人保護不足等問題。

台灣對於「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沒有足夠的法令加以約束,只有針對未成年性犯罪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以及今年5月三讀修正增訂《刑法》第222條,亦即在強制性交罪中若出現「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時,可加重刑罰。

但這些都無法適用遭到Deepfake數位合成犯罪所害的已成年受害者。

律師陳明清說,曾有客戶哭著上門,說性私密影像被惡意外流,讓他發覺數位性暴力的當事人受到的傷害,並不亞於任何形式的性暴力。他也曾遇過個案只要外出就戴著帽子和口罩,無時無刻活在羞愧和恐懼當中,還會被指責「愛拍又怕流出去」,更何況是偽造影片都已四處流傳、當事人渾然不覺的Deepfake受害者。

對於Deepfake這樣的侵害,目前只能依據《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究責,然而這兩罪最重刑度都僅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法院量刑大都可以易科罰金免除牢獄之災,導致此種犯罪無法有效遏止。

張凱強補充,從國內現行法規來看,像Deepfake這樣沒有達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刑責,也無法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因此無法聲請調閱通聯者的使用資訊與通聯紀錄,進一步使得有效查緝大打折扣。

除了法令刑期偏低及無法有效查緝,現行的法律漏洞更使得國家沒有公權力第一時間要求加害人下架或禁止影像流通散播。小玉事件曝光後,Telegram上甚至出現一個「小玉的遺言」群組。「那個群組標榜要讓它持續流傳,免費提供所有偽造影像影片,法令卻對這種持續在外流傳的影像束手無策。」張凱強氣憤的說。

10月18日總統蔡英文於臉書發文呼籲民眾關注事件。 圖/取自蔡英文臉書

數位性暴力如同性侵害,應重視受害特殊性與程序保障

在小玉事件爆發後,總統蔡英文日前發文呼籲民眾關注事件,宣示政府會重新盤點法規,研擬推動修法,法務部也稱將朝加重刑責方向修法予以嚴懲。法務部長蔡清祥在立院備詢時表示,加重刑責是方向之一,《刑法》235條「散播猥褻物品罪」的刑度考慮比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改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及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金。

對此,張凱強批評,「散播猥褻物品罪」處罰的是社會道德,保障社會的性道德善良風俗不被侵害,但數位性暴力受害者的隱私已經受到侵犯,被盜用身分的影像還要被認列為「猥褻物品」,加重對被害者的身心傷害。

此外,被害人受到侵害的應是「人格權」、「名譽權」、「肖像權」及「隱私權」,但對加害人的處罰卻只聚焦在「散播」, 並未正面回應被害人面臨的問題,「將偽造性私密影像套用到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法規上,非常荒謬」張凱強說。

陳明清則表示,可以理解行政院部門認為修《刑法》速度比較快,但這不單單是法律處罰的問題,還涉及被害人保護等程序事項。因為數位性暴力的受害者和性侵被害者的境遇類似,當受害者鼓起勇氣提告,開庭時卻可能遭受二度打擊。

「如果以一般刑法入罪,出庭時無法在身分和隱私上受到保護,判決公佈時媒體若不察,在引用判決書時就可能讓社會大眾知道哪裡可以看到影片,對被害人造成更巨大的傷害,保護措施明顯不足。」

他也舉例,曾有一名女性受害者的私密影像被放到在網路上,竟遭到部分民眾揶揄謾罵,該女憤而對這些人提告。在一般案件中,可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讓兩造相見,但在此案中,檢察官竟讓受害人與加害人在偵查庭相見,反而讓身分遭盜用的「本尊」曝光並遭正面衝擊,對被害人形成二度傷害。

「這就是多數類似案件中,真正訴諸司法程序的少之又少的原因。」陳明清解釋:「而且刑期也不重,常常開一個庭就結束,司法既沒有完善的保護,走司法途徑的過程中又留下不舒服的經驗,程序走完還要面對判決外洩、媒體關注,造成生活更大困擾。」

10月19日立委林德福針對此次事件,於立法院質詢蔡清祥相關修法內容。 圖/擷取自...

只究責的刑法難防憾事,民團訴求以專法因應時代變動

也因此,受訪的法界、學者及婦團多數都認為,刑法目的只在「究責」,如果要針對數位性暴力「防制」,應該從前端宣導、究責到事後的被害人保護都包含進去,並且朝制定「專法」的方向來考量。

陳明清平日身兼婦女救援基金會義務律師,之前便負責草擬《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他指出,倡議設立專法目的很簡單,「數位性暴力不是單純把行為入罪化就可以,而是當事人若訴諸司法,將能要求網路業者下架影像,並獲得相關的程序保障,就像家暴案中也有人身保護預防一樣。」

陳明清還提醒:「專法對檢警來說,也有比較明確完整的程序可依循,且受害者報警一定是從就近的派出所開始,若不能以專法確立出和性侵害案件同樣完整的SOP流程,再加上值班員警沒有敏感度,整個報案過程都會讓人很不舒服、無法得到幫助。」

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王珮玲則說,反對設立專法的人,可能認為立法後會增加警力負荷,也有人批評立那麼多專法會破壞刑法穩定性,但是從南韓N號房事件到Deepfake,可預期往數位世界挪動的性暴力犯罪只會越來越多,必須趕緊制定更完善的法制。

「台灣婦幼保護有兩個缺角,一個是《跟蹤騷擾防制法》,另一個是因應數位科技發展的性私密影像防制法令。」王珮玲感慨,每當遇到重大社會事件,政府就會宣示立法或修法,但事件熱潮一過就不再積極,「像原本應該在上個立院會期通過的《跟騷法》,雖然碰到新冠肺炎疫情可以理解,但現在應該趕快處理。」

「立專法也能達到防制目的和社會性功能。刑法畢竟只是報復性概念,必須有專法的社會性概念才能保護受害者,並以此推動教育宣導與校園宣導。」王珮玲說。張凱強則補充,心理諮商資源也必須到位。現行法制並沒有對性私密影像受害者提供心理衛生、心理諮詢等服務,也缺乏社工協助,未來修法應讓相關資源都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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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性暴力形式高達21種,短中長期規畫讓法令一次到位

事實上,數位性暴力的形式遠遠不只Deepfake。依據數位女力聯盟研究,數位性暴力可分為針對性別的隱私權侵害、針對性別的仇恨言論與行為、數位性騷擾與虛擬性侵、數位人口販運與性剝削、圖像影音濫用等五種類型,共21種樣態。

其中包括透過AI技術的虛擬影音性濫用、利用物聯網科技(Internet of Things,簡稱IoT)的智慧型家具遠端監控被害者生活,還有利用AirDrop或藍芽等遠端通訊形式傳送不雅照給他人等,都是因應科技發展所產生的新形態數位性暴力。

相比之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在今年2月提出的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僅十種態樣,甚至沒有列入Deepfake,顯示行政機關對於數位暴力的嚴重性及多樣性認知不足。張凱強呼籲,政府應該花更多時間與民間團體溝通,徹底了解數位性暴力的類型,規畫短、中、長期政策,才能讓法令一次到位,將整個破網補起來。

張凱強建議,短期來說應優先檢視哪些違法態樣是現行偵查技術跟不上的,中期則需盤點法規的不足之處,確認修法的優先順序,並在期限內完成。長期來說則應每四年滾動檢視,了解有無更新形態的數位性別暴力產生,並以此修法調整因應。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最後強調,人們對「性」的窺探往往成為被害人受傷的根源,且數位性暴力的特性就是高度匿名、高度複製、快速轉傳,政府修法應與時俱進,並要求相關平臺業者遵守。但她也提醒,民眾應有足夠的意識與自覺,在日常中落實性別平權,不僅避免散播助長加害事實,更要讓被害人獲得同理支持,才能平復創傷。

註:Doxxing意指惡意收集私人資訊並在違反個人意願的情況下公開,名詞來源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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