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來襲(二):史上最嚴格的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即將於明(2022)年1月4日施行,依《憲訴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為此,司法院制定了《憲法訴訟書狀規則》(下稱《書狀規則》)。如果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憲法法庭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1。如果沒有依法補正,則聲請不合程式,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2。也就是說,如果書狀沒有符合《書狀規則》的要求,案件極可能遭裁定不受理。
《書狀規則》的詳細規定
《書狀規則》是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規則的規定,而詳細規定了書狀的紙張、格式、字體大小、行高、頁數及字數限制。相較於民事、家事及行政訴訟書狀規則或資料標準化須知,《書狀規則》規定的更為詳細;違反的話聲請案可能會被不受理,所造成的效果也最為強烈。
《書狀規則》規定書狀應以A4紙張,直向橫書,由左至右,上下左右邊界各留2.5公分空白。以電腦打字及手寫方式的格式分列如下表:
電腦打字 | 手寫(未委任代理人的情形) |
---|---|
字體:標楷體。字型大小:14。行距:固定行高。行高:25點。頁碼:頁面底端置中。起始頁碼:1。起於左側加行號。不加框線、格線。應以雙面列印。 | 每頁行數不逾18行。每行連同標點符號不逾25字為原則。總字數不得逾14000字。頁碼:頁面底端置中。起始頁碼:1。得加框線、格線。限單面書寫。 |
《書狀規則》對於聲請書等書狀,亦有規定頁數的限制,以下就人民聲請人常見的書狀為整理:
書狀 | 製作方式 | 頁數限制 |
---|---|---|
聲請書 | 電腦打字 | 20頁。 | 手寫 | 30頁。但總字數不得逾14,000字。 |
補充聲請書 | 電腦打字 | 20頁。但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再此限。 |
手寫 | 30頁。但總字數不得逾14,000字。但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再此限。 | |
言詞辯論意旨書 | 電腦打字 | 20頁。但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再此限。 |
手寫 | 30頁。但總字數不得逾14,000字。但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再此限。 | |
陳述意見書 | 電腦打字 | 12頁。 |
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 | 電腦打字 | 20頁。 |
手寫 | 30頁。但總字數不得逾14,000字。 |
《書狀規則》待修正之處
《書狀規則》看似將各種書狀的頁數及格式等,鉅細靡遺地作規定,然而細究之下,還是有許多不完善之處。
1. 陳述意見書應允許手寫製作
《書狀規則》第3條第2項允許提出書狀者若是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民,可以用手寫方式製作書狀,例如目前正在執行的受刑人無法以電腦打字的方式提出聲請,即可以用手寫的。
而提出「陳述意見書」的人,可能是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原因案件當事人3,也可能是人民聲請案中的他造當事人4,而他們也不是《憲訴法》下的「當事人」,依規定無從委任訴訟代理人5,但《書狀規則》附件一卻要求陳述意見書必須用電腦打字,若此等人士恰為正在執行的受刑人,其陳述意見的權利即遭剝奪,故此部分的規定應有修正之必要,而應允許得以手寫方式製作陳述意見書。
2. 聲請書之篇幅應放寬
《書狀規則》第4條的立法理由稱:「考量部分聲請案件因其案情較複雜或所涉爭點較多,無法於限制頁數內敘明清楚……」然而,《書狀規則》一方面限制聲請書的字數及篇幅,一方面在立法理由又說「考量部分聲請案件因其案情較複雜或所涉爭點較多,無法於限制頁數內敘明清楚」,這樣不是價值矛盾嗎?既然司法院認為有些複雜的聲請案件無法在電腦打字的20頁,或手寫的30頁內詳為論理,則聲請書的頁數及篇幅不是應該要放寬嗎?
再者,《書狀規則》一方面限制聲請書的篇幅,一方面未禁止聲請人可以「自行」提出補充聲請書,如此會造成聲請人把本來可以在一份聲請書中說明的事情,因為聲請書的篇幅受限制,而拆成「聲請書」及「補充聲請書」兩份書狀而已,如此只是造成大法官閱讀及審理的困擾而已。《書狀規則》也未明定聲請人可不可以多次提出補充聲請書,在聲請人如果以「陳報書」、「準備書」、「說明書」等其他名義提出,則效果如何,也未見《書狀規則》有何規定。
3. 應明定書狀的複本數量
《書狀規則》第6條規定:「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除應提出正本一份於憲法法庭外,應按憲法法庭指定之份數,提出紙本複本於憲法法庭。」立法理由稱是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規則第12條第1項(提出聲請書複本40份)及韓國憲法法院審判規則第9條(提出請求書複本九份)。
然而所謂「應按憲法法庭指定之份數」,未來勢必還要是再由憲法法庭另行發布公告來指定份數,若在《書狀規則》中直接明定份數,豈不清楚明瞭?
- 《憲訴法》第14條第4項。
- 《憲訴法》第15條第2項。
- 《憲訴法》第58條。
- 《憲訴法》第60條。
- 《憲訴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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