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將推翻女性墮胎權?「擁命」與「選擇」的錯誤對立
美國最高法院自去(2021)年年底起針對生育權議題進行審議,原本預計將於今年6月底或7月初宣判,沒想到日前美國媒體Politico卻獨家取得了自2月起在法院內部流傳的大法官主流意見書草案。在這份意見書中,代表多數意見的撰寫人、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指出,最高法院有意推翻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結果。
由於該判決是保障美國女性終止妊娠權利的基礎,該報導登出後即於美國政界與社會掀起軒然大波,除了許多支持生育自由的民眾立即展開抗議活動外,包括總統拜登、副總統賀錦麗在內的許多民主黨政治人物也紛紛表態,批評最高法院的判決。
1969年時,一位懷孕的德州婦女因為德州禁止對婦女提供墮胎服務,而化名「羅」(Jane Roe)對德州政府提出告訴。最高法院於1973年判決,婦女在懷孕24週前(亦即第一和第二孕期)的墮胎權應該收到保護,自此奠定了美國女性生育自主權的保障。
然而,這項判決卻未能一勞永逸地為美國婦女帶來生育自由。多年來保守人士仍舊不斷在州層級推動各種限縮墮胎權的法案。這些法案往往即使通過也不會被付諸實行,因為支持生育自主權的一方得以用這些法案違背了當年羅案所保障之權益為由提出告訴1,進而透過法律訴訟推翻法案。
但保守派人士卻也「越挫越勇」,不斷「推陳出新」,以新的法案挑戰最高法院,期盼有一天能夠促使大法官決定推翻羅案的結果。在川普當選總統後,由於多位大法官逝世或退休,共和黨獲得多次提名機會2,最終組成了目前這個以保守派法官占據多數的最高法院。這給了保守人士更多動力,期待可以繼續以法案闖關,從根本上取消憲法對墮胎權的保障。
墮胎權的保障基礎不再?
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密西西比州反墮胎法案便產生於這樣的背景。密西西比州於2018年時通過了《胎齡法案》(Gestational Age Act),禁止女性在懷孕15週後進行墮胎,即使懷孕乃是由強暴或亂倫所造成的,也不例外。 該法案不意外地引發介於州政府和倡議生育自主權之團體間的訴訟,最終進入最高法院成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最高法院於去年年底聽取雙方口頭辯論,當時便引起許多墮胎權支持者擔憂,認為最高法院的保守勢力很有可能會做出不利女性生育自主的判決,部分或完全推翻羅案的決議3。而如今的主流意見書顯示,生育自主權倡議者最害怕的結果,似乎即將到來——保障了美國女性生育自主權將近五十年的羅案判決,從此恐怕將失去其效力。
在進行後續討論前,筆者必須先提出三項提醒。首先,這份主流意見書並非最終版本,實際判決預計在6月底才會公布。儘管考量目前大法官的組成,最後的投票結果很可能相去不遠,但意見書的內容確實仍有可能會遭到修改4。
其次,即使本次判決最終確實推翻了羅案的決議,這也不代表大法官們本身反對墮胎,或是認為墮胎權利應該被限縮。最高法院的決定不應該被視為大法官個人的道德判斷,而只是他們基於法學理念對法律做出的解釋。因此,本次判決——倘若最終結果真是如此——絕對不能被解釋為,美國最高法院「認證」女性的墮胎權不應該受到保護,而只是大法官們不認同當年羅案的論證過程。
承上,這項判決也不會立刻使墮胎在美國變成非法行為,而是會讓墮胎權的議題回到州層級,由各州自行決定。換句話說,由保守黨主導的州可能會就此通過各種法規,進一步限縮女性的墮胎機會,而在民主黨執政的州內,女性則有機會繼續取得相關服務。
羅案為何有可能被推翻?
如前所述,最高法院的判決並不等同於大法官個人的道德偏好,而是根據法學原則決定個別判決和法案是否符合美國憲法之意旨。以羅案來說,根據這份流出的意見書,大法官阿利托之所以認為羅案判決應該被推翻,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大法官們認為,羅案判決並沒有為墮胎權議題提供真正的解方,反而是在美國國內激起更多爭議、加深社會分裂。相對地,他們主張墮胎權議題應該由各州人民與他們所選出來的民意代表,透過立法行動做出決議,而不該由司法力量強行決定。
另一方面,阿利托與其他保守派法官遵行「憲法原旨主義」,主張應該以憲法通過時的原本理解進行解釋,因而認定墮胎權並不屬於美國憲法第14條增修條文所保障的「未列舉權」(unenumerated rights)之一5。此外,阿利托也指出,墮胎權並未深植於美國的歷史與傳統中;相反地,在1973年以前,各種利用刑罰處罰來禁止墮胎的嘗試則一直未曾間斷——白話地說,阿利托認為,和保證女性生育權相比,限制墮胎機會反倒才是歷史上更普遍的現象。
以此為由推翻羅案判決是否合理6?墮胎權作為非列舉權,是否不受美國憲法保障?本文並不打算就法學理論與邏輯進行討論,而是想要指出,本案所激起的社會反應中,如何再次凸顯了生育權討論中的一個關鍵謬論。另一方面,儘管推翻羅案並不等同於大法官反對墮胎,也不會立即取消所有美國女性取得墮胎服務的機會,這項判決卻仍將對美國女性的生育自主權造成巨大的影響。更重要的是,這些影響並非只涉及性別,更是種族和階級問題,將會造成更劇烈的社會不平等。
「擁命派」和「選擇派」的假命題
在羅案中,法官將墮胎問題分置於各孕期進行討論,進而以「胚胎離開母體後的自行存活能力」作為標準,設下24週的界線。此後,胚胎存活能力(viability)——以及由此延伸的「胚胎從何時開始可以被視為生命」一題——成為生育自主權議題討論中的關鍵問題。這造成兩項結果,一方面這些問題的答案因為醫學進展而經常有所浮動,另一方面讓許多人——包括媒體評論——在談及生育權議題時,都會將其描繪成「女性身體自主權」和「胚胎生命權」的對立。
然而,將生育權議題簡化成所謂「擁命派」(pro-life)和「選擇派」(pro-choice)兩個陣營,其實並不合理正確。相反地,在筆者看來,這其實是一個虛假、甚至錯誤的推論與對比。因為「擁命」和「選擇」、「胚胎生命」(嬰權)與「懷孕女體的自由」(女權),從來不是相互對抗的關係。
首先,如筆者過去所提,以「擁命」為名反對女性享有墮胎權的人們在對生命的保護上,往往有著極為浮動與不一致的標準。比方說,他們聲稱在乎胚胎之生命權,但其「關懷」卻只侷限於要求女性必須作為此生命的載體,而不包含為這些懷孕女性提供更全面、平等與友善的醫療服務、生育支持、性別教育,好讓每一個胚胎都能夠在最有準備、最健康、資源最豐富的情況下培養生命。更別提在這些胚胎出生後,他們的生命權不僅不是保守人士關懷的目標,反而經常是他們企圖打壓的對象7。
另一方面,「擁命」和「選擇」的虛假對立將胚胎假想為一旦出生後,和懷孕女性(亦即母親)就毫無關聯的存在,它們的生命獨立於母體生命之外,女性唯一的功能就是作為載體、製造生命。因此,當女性拒絕或無能承擔這項製造責任時,就會被描述成剝奪了胚胎的權益;選擇墮胎的女性是為了自身自由而「犧牲」胚胎的(不負責任的)人。
然而,選擇墮胎的女性從來都不曾拒絕為胚胎負責。相反地,往往正是因為她們希望自己可以以更負責的心態面對胚胎及後續之生命,在考量各種因素之後,才選擇墮胎。她們並非選擇了自己而「犧牲」胚胎;墮胎這個選項的意義是,女性尊重自己與胚胎眼下和未來的生命,給予彼此更負責的未來。
換句話說,支持女性墮胎權的人絕非「不擁命」,相反地,正是因為重視生命,相信所有生命都有其價值並應該被賦予尊嚴,更主張我們的社會應該打造一個更友善的環境,讓所有生命都能在被珍惜的情況下,公平而平等地出生、成長,才會相信提供普及、友善、可負擔且不帶有偏見與歧視的生育自主服務——包括提供避孕工具、生育健康諮詢、友善的生育環境和醫療服務,以及終止妊娠的選項——無比重要、不可或缺。
因此,我們應該停止將生育權議題想像成母親和胚胎的對立,因為這樣的對立並不存在更轉移焦點:這樣的對立論述讓我們誤以為,限制女性墮胎機會後,胚胎的生命就獲得了保障甚至提升,但事實是,當女性無法順利取得墮胎服務時,受害的是女性與胚胎雙方的生命。
生育自由亦是階級問題
倘若羅案判決確實遭到推翻,美國女性在未來取得墮胎服務的機會將會出現極大的差異。目前全美有26個州已經或計畫通過限縮墮胎權的法規,表示如果有需求,這些地區的女性將必須前往其他仍提供墮胎服務的州。例如,加州就預期這項判決可能會使得前往加州尋求墮胎服務的人數增長29倍。但另一方面,禁止墮胎的地區也有可能透過立法對試圖尋求墮胎服務的女性頒布旅行禁令,禁止她們在別州接受墮胎手術。
更重要的是,不論類似的旅行禁令是否會發生,這都代表著,那些沒有機會和資源前往其他地區的女性——如低收入和未成年女性——將陷入孤立無援的狀況。她們可能因為家庭、工作環境、經濟條件,及其他原因(如不願意讓他人知道自己懷孕)而遭遇限制。試想,一個從事時薪工作、每週工時超過四十小時才能養家糊口的女性、一個因為暴力原因而受孕,希望隱瞞懷孕事實的女性,或是一個缺少家庭支援的未成年少女,如何能夠花費數天、負擔交通費用,前往另一個州接受墮胎手術呢?
因此,限縮墮胎權並不只是一個性別問題,更是一個階級問題。因為身處弱勢、缺少資源、低社經地位的特定族群會因此受到更多傷害8。無法取得合法墮胎服務的她們可能因此轉向非法管道,或是因為墮胎時機遭遇延遲,而面對更高的健康風險;她們可能為了取得墮胎服務而用盡個人經濟資源,甚至被迫承受暴力(比方說,因為必須告知家人而遭到責怪)。
若她們因此放棄墮胎可能,她們則得在違反個人意願的情況下生養子女;她們很有可能因為生育而被迫中止學業或失去工作,進而影響她們未來的發展可能;她們進入下一段親密關係的幾會也可能受影響,甚至促使她們比較容易在關係內遭遇暴力;她們可能因為養育子女造成個人與家庭的經濟負擔與更艱難的居住環境,進而持續被困在貧窮之中。
試問,不給予特定族群公平的生活條件、醫療資源和社會支持,讓她們得以更安心健康地避孕,並在自己準備好的時機生育,卻又剝奪她們在不得已的時刻終止妊娠的機會,強迫她們成為胚胎的載體,進而不得不顛覆個人生活,也可能因此缺少能力和資源養育、照護新生命,讓下一代繼續面對不平等的生活條件。這樣的做法,是擁抱生命的價值嗎?
同性婚姻是下一個戰場?
我們可以預期,若最高法院最終決定推翻羅案,將在各方面對美國社會造成不小的影響。短期來說,這為即將舉行的期中選舉帶來更多不確定與爭議,而隨著墮胎議題回到州層級的管轄權限,保守派與進步派人士將在地方展開一連串的立法攻防戰。
如前所說,某些州可能會大幅甚至完全禁止女性墮胎,而如加州等相對進步的州則可以持續為女性提供保障。長期來說,隨著羅案所保障的憲法權利不再,墮胎議題未嘗不可能進入聯邦層級的立法議程。若執政的民主黨可以在參眾議院都取得多數,他們將有機會通過法案,保障全國女性的墮胎權益。但反之,若共和黨於下次選舉時取回執政權,也有可能就此以法限縮全美女性的生育自由。
在生育議題之外,令許多人擔憂的是,過去同樣以憲法第14條增修條文為由受到保障、但同樣不存在於憲法原有文字中的權利——如同性婚姻——是否也有可能開倒車9。換句話說,若開此先例,是否將為未來最高法院的判決路線定調,進而影響、傷害許多少數群體得來不易的公民權利?
回到墮胎權本身,這項判決傷害的將不只是女性的身體自主權,而是會再次強化父權社會的意識形態,認定女性必須扮演包括母親在內的特定角色、實踐特定義務。再更進一步來說,這將對已經身處於各種交織弱勢處境的女性造成更大的衝擊,形成更難以反抗與擺脫之壓迫力量。
也是因為如此,儘管此案發生於美國,身處台灣的我們也應該關心。在同樣的父權體制下,女性的命運其實緊緊相連10。支持女性的墮胎權時,我們所捍衛的不只是女性決定自己要不要生育、什麼時候生育的權力,更是女性擺脫父權社會下單一角色與人設,挑戰父權性別規範,進而成為人——而不只是「父權社會裡的女人」——的自由。
- 因為美國屬於海洋法系,因此判例有著重要的法律意義,得以左右後續相關的判決。
- 川普於任內共任命了三位大法官,分別是戈蘇奇(Neil Gorsuch)、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和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三人皆為保守派,且不避諱自身反對墮胎權的立場。根據Politico的報導,此三人連同另一名大法官湯瑪斯(Clarence Thomas)都會加入撰寫主流意見書的阿利托的行列,主張推翻羅案判決。
- 當時不論是來自法院或是評論者的意見,都仍不排除,最高法院有可能試圖在不完全推翻羅案的情況下,仍判決密西西比州的反墮胎法合憲。
- 此外,本次事件引發的另一個重大爭議是,對於美國最高法院來說,如此規模的「洩密」可以說是聞所未聞,因而引發了許多猜測—包括究竟是誰洩漏了這份本該保密的文件(民主黨和共和黨眼下也互相「甩鍋」,紛紛指責是對方的人馬洩了密)。許多人也因此擔心,這次的事件一來會破壞最高法院一直以來維持的神聖性,二來可能會對大法官造成壓力,影響他們的決定。
- 羅案的判決認為,女性的墮胎權乃受到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所提到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Clause)及「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保障,亦即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應受到政府侵害。因此,孕婦應獲得在懷孕頭三個月內自行決定是否墮胎的權利,並不受政府干預。
- 比方說,回顧歷史,許多深植於「傳統」的內容正好是對人類社會傷害極大的事物,仰賴著我們一步步進行修正與改造。相對地,許多人權與正義的概念反而都是相對新穎的產物,其歷史與傳統與遠不及壓迫。
- 比方說,反對墮胎者經常也對其他議題抱持保守立場,反對積極的政府干預和保障,而相信所謂的「個人努力」。因此,他們不支持平價的住房、可負擔的教育、全民醫療保險、友善的移民政策,以及對種族主義結構的改革。換言之,他們強迫某些社群生育子女,但卻在這些子女出生後,毫不猶豫地置他們於種族歧視、貧窮、不平等當中。
- 例如:黑人和移民女性。事實上,阿利托法官在其意見書中也提到了種族因素,他指出,許多尋求墮胎服務的女性為非裔,因此支持墮胎權可能會對非裔人口造成影響。但這卻是導因為果的說法,因為問題的關鍵在於,為什麼非裔社群會需要這項服務?她們是否面對著更稀疏的性教育、不友善的醫療環境、貧窮、歧視,進而造成了這樣的結果?
- 儘管阿利托法官在其意見書中指出,本次判決僅針對羅訴韋德案,不應該被延伸到其他判例上。
- 不要忘了,台灣不久前也有保守團體試圖推動法案公投,限縮可以合法墮胎的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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