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巡防艦」大延宕——台灣國防產業夠務實嗎?
我國軍方12月1日在立法院首次表示海軍「新一代巡防艦」計劃的建造期程將延後並可能修改構型。其實,這只是整個案子大翻盤的開始。
改弦易轍的緣由
根據原計劃,軍方編列了245億元預算於2019年到2026年興建「新一代飛彈巡防艦」的原型艦,整合類似美軍「神盾艦」的戰系、陣列雷達與垂直飛彈發射器等先進系統。但因戰鬥系統核心技術研發問題而全案延宕三年,代號「震海」的「新一代飛彈巡防艦」案大筆預算無法執行,迄今仍不能開始建造。
誠如海軍參謀長蔣正國在立院所表示,「新一代飛彈巡防艦」原型艦所需之相關科研案 (戰系),現今也還有部分未完成,仍在進行中。而從中科院長張忠誠證實今年預計繳回的預算可能達一億元研判,這些新一代巡防艦所需的核心戰系工程研發與測試可能至少要等到明(2022)年才可望結案。
雖然數週前,中科院在九鵬基地試射飛彈並與主動電子掃描陣列 (AESA)雷達及戰鬥指揮系統配合測試成功。然而,其進度顯然仍落後,無法按原規劃期程配合原型艦的建造。更何況,海軍對於中科院的雷達重量能否符合原先規劃4500噸級載臺限制以及戰系性能等,均存有疑慮,所以早在一年多前就開始向包括法國、土耳其與美國等五家外國廠商另行徵求戰系解決方案。
此外,海軍在整個案子的規劃與執行進度的延宕,也於過去數月間引來政府高層的質疑。包括對於大型水面艦任務角色、戰時存活性等建軍指導議題,國安會曾表達不同的看法,且其指導方針顯然參考了美方近來的重點建議。這或與9月間台美雙方蒙特列會談的結果有關。這對於海軍未來兵力結構的組成,可能會有指標性意義。這些指導,顯然對新一代巡防艦的構型與執行方向,直接產生重大影響。
近來國內造船業界已開始流傳,海軍正在考慮修改新一代巡防艦案的排序與構型,將 (原先規劃為4500噸級設計的)巡防艦暫時擱置,並修改設計構型。於此同時,先行建造2000至2500噸級的巡邏艦/輕型巡防艦 (corvette/light frigate)八艘,以儘速形成即戰力,來因應2027年的威脅窗口。
據瞭解,此案的更變並非海軍主導,而是某位曾任軍職的現任國安會諮詢委員所提議,後經軍談正式提報後,獲得層峰核准同意,裁示優先執行。第一艘將於2023年開工建造,以趕上前述期程。
構型與建造
這種2000餘噸級的新艦,在概念上,其主要任務功能為反封鎖、護航、為沱江/塔江級飛彈巡邏艦暨或飛彈快艇提供指揮管制與短程防空掩護等。同時,甚至還包括為了滿足在台海周邊、乃至於南海(南沙)等地區執行平時巡防、維護主權、反制灰色地帶威脅等任務需要。據稱,目前正考慮分為防空與反潛二種構型,各建造四艘。
據了解,新型艦的概念設計已經備妥。然而,如果要在2023年就開始建造,海軍不僅必須在短期內完成建案計劃的(大幅)修訂、合約設計以及招標工作,照理說在時間上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不過,海軍之前就曾有過2000噸級新一代「二級艦」的規劃,2018年高雄海事展時甚至還曾展出中科院與台船合作發展的1400噸級輕型巡防艦概念。
過去兩年多來,海軍造船發展中心(海發中心)也一直持續進行2500噸級穿浪艏單體船型的設計工程,故或許這些可以做為基礎而節省部分時間。此外,因為正常招標發包程序可能需要耗時逾年,若欲2023年就開工興建,似有可能考慮改用指廠方式以節省時間。但這顯然會有爭議,故仍待觀察。
新一代2000噸級輕型巡防艦設計,其戰系構型尚無法得知,但鑑於其載臺大小與穩定考慮,估計只會比原先規劃的震海(4500噸)更為受限。就以2018年展出的1400噸級輕型巡防艦概念為例,相較於今年9月才成軍的700噸級塔江艦,其主要優勢為可安裝較大、天線高度較高的旋轉式陣列雷達(故防空偵搜距離較遠),而且可裝載艦體及拖曳式聲納(執行反潛任務),以及直升機甲板(可起降直升機或無人機)。
至於其他武裝(主砲、反艦飛彈、近迫防禦系統等)基本上都與700噸級的塔江艦相差無幾。但從新的2000噸級規劃分為防空、反潛二種不同構型建造一事來看,似乎前述這二類(較佳雷達、反潛系統)能力又可能會是熊掌與魚難以充分兼得。
此外,由於2000餘噸級的單船體形深應該無法容納「震海案」原先規劃的海弓三型長程防空飛彈所需之垂直發射系統,而很可能必須改用中程的海劍二型飛彈。果若如此,新一代巡防艦的防空能力就會從「區域防空」(area air defense)降級為「近區防空」(local area defense),防禦涵蓋範圍、動力性能與可接戰目標性質也都會有檔次性的差異。
再者,中科院發展中的旋轉式主動陣列雷達(據媒體報導名為「海鷹眼」)雖已獲致一定成果,但海軍專業評估迄今不認為該系統已成熟到足以在短期內適用於新一代巡防艦上。詳情仍待軍方進一步決定與披露。
無論如何,這個重大的新發展(暨潛在龐大商機)過去近月來,早已在國內造船業界廣為流傳討論。目前台船以及至少另一家南部的造船廠正積極爭取建造的合約。同時,該案正考慮以造船廠為主合約商的形式發包。
也就是說,得標的國內造船廠將負責船體以及戰系的提供。這雖然意味著船廠可在能夠滿足海軍規格需求的前提下選擇國外廠商 (理論上技術風險較低的)戰系裝備,但鑑於這個案子期程勢必極為緊迫,中科院到頭來很可能還是會扮演主要角色。
我們能從「震海案」延宕得到什麼教訓?
「震海案」嚴重延宕並可能不得不降級推動的經驗,或可作為我國防自主化政策與推動的一個有意義的教訓。首先,在規劃階段就必須嚴格評估並控管技術風險。絕不可凡事好高騖遠,聲稱可以自製,但結果多數重要科研案都不能如期如質如預算完成,導致重大建軍投資案無法順利推動,嚴重影響國防安全!
其實,更值得重新評估的是「能自製的絕不外購」的政策原則。
我們的國防科技與產能資源有限,國防產品的市場經濟規模亦不足以支撐廣大工業基礎與繁多系統品項的生產線,或維持零附件之長期供應鏈。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所以,為優化有限國防資源與科技產業投資的運用,政府應該將自製的努力聚焦在「唯有不能外購獲得有利解決方案者才研發自製」的政策方針上。
譬如說,如果某些反制武器無法外購獲得(例如:長程陸攻飛彈),或某些裝備因外國出口管制而無法獲得足以滿足國軍作戰需求者(例如:電子戰系統),或台灣具有一定科技或產業優勢或核心能力者(譬如:軍用資訊、通訊裝備或某些火箭飛彈類),才會採取自行研發製造。
其他部分,尤其在易於外購獲得且因國際上使用廣泛而後勤支援無虞、升級路徑選擇多、全壽期成本低、較無消失性商源風險的裝備,就完全沒必要再閉門造車,搞出了獨門裝備,最後卻因數量有限,無法長期養活零附件產業基礎,而導致消失性商源後勤夢魘揮之不去,全壽期成本居高,中期性能提升成本難以負擔等問題。
同時,政府也應該擴大鼓勵、培植官營或凖公營事業(如:中科院、軍備局等)以外的本土國防業者,並透過委製、外包、外維等方式提供民間企業參與國防工業的機會與管道,也讓台灣活力與創新力充沛的民間產業能量更能對國防事業做出貢獻。
最後,與其總是堅持自己「重複發明」或「追尾燈」,台灣較合理的做法是,除了必須軍購與符合前述研發自製條件的武器裝備外,其他的應盡可能採取合作生產或透過授權技術轉移的方式取得先進、穩定之技術,並藉此讓技術在國內生根。事實上,我國過去數十年來幾個最成功的「自主」 武器系統案例都是透過這種模式達成的。
這些例子包括:M48H戰車、IDF戰機(包括幾個主要子計劃)、長白相位陣列雷達、主動雷達尋標器 (廣泛應用於天劍二等多型飛彈),甚至當年領先世界的武進三號H930 MCS分散式架構艦用戰鬥指揮系統等等。如此不僅可以大幅降低研發風險,縮短裝備獲得時間,並可引進並穩植技術以為長期運用與進一步衍生精進發展,實質上厚植我國防科技與產業實力。
蔡政府過去近半年來似已有檢討國防產業政策執行成效的跡象,故前述建議值得政府認真評估並考慮修訂相關政策,以更務實有效地發展我國自主國防產業並支持建軍備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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