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評估的虛與實——商業法院無案審理的窘境
日前一個與司法界相關的新聞讓許多圈內人都相當驚訝——那就是剛開張不久的商業法院竟然無案可審,相關報導指出商業法院的七位法官近期被打散到高等法院以及原來的智財法院(現已改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支援,因為在商業法院掛牌運作四個月後,所有的商業案件都已經審理完畢。
這件事對司法實務的工作者來說是很難想像的情況。無論是最高法院,還是基層的地方法院,每一位法官的未結案件,根據所處轄區的不同而有多寡(從雙位數到三位數都有)。但因為每個月都會有新收案件,所以光是維持收支平衡就很吃力,所以要讓承辦的案件審理到清空,這恐怕跟擔任商業法院的法官個人能力無關。案件數量固然會有多有少,但持續收案才是司法的日常,一旦出現結案(支出)大於收案(收入),這顯示在案件來源這端出了很大的問題,才會導致最後出現無案可審的窘境。
專業法院有其必要性,如何評估人力為關鍵
專業法院是一個正確的趨勢,也是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尤其商業法院希望集中火力在商業事件的判斷,避免案件動輒數年才能確定,在方向上是正確的路徑。而理想中,根據不同類型的社會事件,法官也應該要有相對應的專業能力,而且也會隨著經驗的累積有所差距。但一個法院的設立,可不只是找到地點就能了事,硬體的問題往往涉及預算編列、場所選址等讓「李組長眉頭一皺」的難題,更甚之,就算硬體解決了,那還有軟體,也就是相關人員編制的問題。
需求無限,但資源有限,也因此不可能包山包海地設置各種法院,所以折衷的作法就是在各法院因應專業類型案件的需求有各種不同專業的法庭,例如:原住民專庭、醫療專庭、勞工專庭等。總而言之,設置法院沒這麼簡單,目前國內從內而外的專業法院,也就只有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及改制後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過去在倡議司法人力缺口時,一直反覆強調的概念,就是司法補足人力往往不是單純增加法官而已,因為要讓司法案件能順利運作,需要的是一個團隊,法官必須要有支援人力作為團隊戰力——書記官、法官助理、錄事缺一不可。
實際上,司法機關的人力一直以來都有總員額的控制,並非司法院或各法院自己說了算,所以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基層法官不斷吶喊「血汗司法」下,才終於爭取到法條的修正,讓司法機關的總員額從13,900人稍微增幅到15,000人,這一路走來並不容易。舉凡面對因應司法任務需求人力增補,自然必須謹慎,畢竟每一個人力都是彌足珍貴,尤其在司法任務急速擴張的當今社會,每個在前線的基層司法人員,已經不是一個當兩個用,而是必須跟葉問一樣,要有牙關一咬大喊「我要打十個」的氣魄與傻勁!
那人力評估難嗎?說難也不難,首先必須盤點業務內容,以及合理的處理工時,如果一個人(符合平均水準)每個月幾乎平日、假日都要加班才能消化業務,那恐怕就不是一個合理的工作量。一個身心透支、毫無幸福感的司法人員,你怎麼能期待他做出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決定?人力評估對應到司法機關內,最客觀的就是案件數,不管是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或少年家事,乃至於強制執行業務,在法院這端都可以從案件數和員額去計算出工作量,而在每年法院內部對於事務分配(就是各類型業務對應到各法院員額的法官人數要如何計算)都是錙銖必較,甚至可以計算到特定案件類型的數目。
制度問題制度解決,正確的政策仍應讓其發揮功能
司法院這幾年讓各法院事務分配的內容可以很容易查詢,其實只要再對照每年由司法院統計出來的數字,包含案件類型、各類型案件的數量、結案天數都一目了然。這也是為何在決定專業法院時,尤其是司法院,這幾年也大力推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主事者應該也能料想到或許商業事件更可能透過非訟、仲裁制度來達成共識。
應該有足夠的資料可以判斷人力和案件之間的比例,不應該發生商業法院目前這種無案可審的窘境。而且,一樣是法官,卻因為制度設計上的錯誤造成勞役不均,當初通過遴選進而去擔任商業法院的法官,恐怕也會因此得面對同儕異樣眼光的壓力:「憑什麼同工不同酬?」這對擔任商業法院的法官也不盡公平。
商業法院並不是錯誤的政策,所以也不會比貪污更可怕,專業法院(法庭)本來是司法對應社會事實日益複雜下,分門分工的必然道路。但在司法機關員額目前的天花板下,如果持續掛牌上市仍然只有慘淡經營,那可能就很難杜悠悠之口。如果能趕緊調整收案的範圍,亦即對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做適當調整,門檻上不需要執著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門檻,應該能避免現在眾人議論紛紛的處境,並在可期待的將來發揮當處設置的真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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