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國外經驗:台灣下個十年需要什麼樣的「運動政策」?
說到台灣運動政策,不免老生常談那些地緣政治、國族主義、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等千絲萬縷的歷史糾葛,對政策生產的重要性。從獨尊競技運動,到現今雙向發展全民運動;從兩岸局勢轉進國際交流;從運動產業連結運動設施優化。台灣複雜且獨特的發展脈絡與政策制定方針,在在指出運動政策處理的面向,不僅侷限在運動本身,也持續回應社會需求與發展挑戰。
台灣目前的運動發展方針,是體育署2013年掛牌之初頒佈的《運動政策白皮書》,將2013至2023的運動願景定位成「健康國民・卓越競技・活力台灣」三軸線,強化運動人才培育、發展運動產業、以及營造運動文化。隨後,2017年體育署依據《國民體育法》第7條,延續2013年的白皮書框架,提出《2017-2023行動方案》,該行動方案內回顧已推動的政策項目,並新增新工作項目。
轉眼間,五年過去了,距離預定的2023政策期程剩不到二十個月。姑且不計上述行動方案內設定的政策目標可否達成,現正迫切需要的是思考未來十年的運動政策樣貌。深知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但得平衡既有政策框架提及的學校體育、全民及競技運動、國際及兩岸運動、運動產業及設施四大項,更要同時反思現行運動政策的盲點及誤區,並提出相應的替代方法汲取徑,才有可能讓台灣運動政策精準鎖定未來發展需要。
當然,政策討論沒有正確答案,本篇文旨在提出個人對未來運動政策制定的期望,藉此打開未來運動政策的想像與對話可能。
正視運動政策裡的棘手問題
落實運動政策,一部分得完成既有工作事項。另一部分,則需要時刻注意政策執行中可能遭遇的棘手問題(wicked problems)。這類問題由於牽涉多層次治理或政策討論生產過程,政策制定者不但難以預先排除,其提出的補救措施還會進一步引發連鎖的未知後果。
以花蓮全中運延期為例,其牽涉疫情指揮中心、花蓮縣政府、教育部體育署三方溝通,體育署目前的補救措施包含評估復辦賽事的時間,以及協助學生運動員升學等措施。不過,延賽也直接衝擊學生運動員的身心狀態,若沒有提供足夠運動諮商的管道,恐難以照護學生運動員面對的心理壓力。
立法院也曾針對運動員心理健康指出,但由於運動心理諮詢師依現行法律制度下非屬醫事人員,即便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5條內容,也無從聘請專業人員維護運動員身心狀況。所以,建議修正《國民體育法》,將聘請運動心理諮詢師或諮商心理師納入法律規範。
光是一題延賽,運動政策就得考量含賽務在內的所有應變工作,而目前政策工具不足的運動心理健康層面,則亟需主管機關協同各部會協商調整,才能建立更完善的運動員照護系統。英國2017年制定《運動中的照護指南》,提供運動實務工作者照料運動參與者的身心健康,該指南也是2015國家體育政策行動方案的一環。
從延賽到運動心理照護例子,運動政策制定者不應只將注意力放在賽務異動或學生運動員升學,而必須將運動參與者作為主體,全面評估對政策主體及現行體制的影響,同時參照國內外經驗滾動式修正既有政策,才能妥善面對這些衍生的棘手問題。
再思運動參與評估指標
評核運動政策績效,無論質性或量化指標,皆和運動參與脫不了關係。狹義來說,不管是競技或休閒運動,運動參與指日常生活進行規律性地身體活動。廣義而言,筆者將運動視作社會實作場域,凡行動者的行為直接或間接與運動場域互動皆可認為是參與的形式。
若以台灣《運動政策白皮書》設定的指標為例,狹義運動參與的指標,諸如增加每週學生身體活動量、提升規律運動人口比例、或者設定在特定國際賽事的奪牌目標等,都可視作以一定程度的參與成果評估政策制定優劣。廣義運動參與指標,包含鼓勵各直轄市及縣市體育師資參與研習、爭辦國際運動賽事及培養國際體浴室物人才、或擴大台灣運動產業規模,皆是在實作範疇下,參與台灣運動發展。
但是,由於現行的評核指標將台灣視作均質的場域,純以巨觀角度處理運動參與議題,甚難細緻分析運動參與的地區差異。也就是說,未來設定的運動參與指標不應只追求質與量的提升,得更進一步理解在特定時空脈絡下,運動參與的社會意涵及行為背後的社會網絡構築形式。若運動政策制定者可從行動者與社會結構的互動關係,看見運動參與的差異因素,並配合既有的質量化關鍵績效指標,必然有助於中央與地方對話,整合運動參與和政策制定方針。
類似作法也絕非新鮮事,加拿大學者為釐清渥太華划船俱樂部參與差異,在其先期研究將使用者及俱樂部資料輸入地理空間資訊系統,初步理解渥太華地區參與者所在的地理區位。蘇格蘭學界則在疫情期間,與四支蘇格蘭職業足球俱樂部合作,研究前述四支足球隊季票持有者的地理區位、社區狀態、以及重大賽事對於足球運動參與程度的影響等,策略性地釐清政治經濟樣態如何影響蘇格蘭足球迷。
運動參與作為一種認識運動政策績效的指標,適用範圍不限於競技或職業運動,甚至連學校、休閒運動都可一體適用。唯獨,資源及人力投入,蒐集相應資料會是未來運動政策制定的一項挑戰。
建構產—官—學政策治理機制
台灣運動政策治理機制,仍以體育署及立法院兩機構發動,透過機構內部溝通和聆聽利害關係人及公民團體陳情,梳理現行制度狀況與社會需求面向,再行決定是否擴大民間參與程序,諸如舉辦專題座談、公聽會,或者直接進入決策過程,完成政策或法條制定程序。對比政府的能動性,產業部門、學校機構、或者民間非(政府)營利組織多處被動情勢,僅能與政府進行有限的政策溝通或研究討論,或依時事推廣特定運動政策議題。
台灣由上而下的政策治理機制,雖也逐漸和國際運動潮流接軌,邁向科學化訓練、重視選手權益、以及開展國際運動交流等業務。不過,隨著平等運動權成為全世界共通的關鍵字,複雜化運動治理機制所需面對的社會議題。政策制定者不再像過去有大把時間找出最適政策,反而得以行動方案迅速回應因種族、性別、階級在運動參與過程面臨的不平等對待,提出相應的建議指南。這時,民間及智庫組織就能扮演重要的倡議角色。
以蘇格蘭運動政策治理框架為例,蘇格蘭運動委員會頒佈的運動發展軸線,不但符合英國平等與人權委員會倡議的人權議題,同時也和蘇格蘭運動天文台及學者合作,跨領域地描繪老化、身心障礙、性別多元等社會不平等議題在蘇格蘭運動地景裡的現況,並藉經驗研究或政策比較,提出蘇格蘭未來運動政策發展方向,讓運動政策發展得以最快速度回應社會變遷所需的公平與正義。
考量政府財務或者人力資源有限的情況,絕不可能要求政府一條龍處理資料蒐集、政策討論、以及制定工作。為避免政府未來得面對包山包海的業務問題,下個十年,台灣運動政策的產出模式,或許應落實產—官—學三界聯盟的治理機制發展。雖然,政策討論平台的形式與經營模式會是一大挑戰,但總得勇敢跨出第一步。
全民應共同監督台灣運動發展
三言兩語不免偏頗,更別說要以一句「運動即是生活」,概括台灣運動發展自戰後發展至今的種種。台灣運動現正面臨的困境,是得更精準鎖定特定議題,且更為快速的面對社會期待的公平正義。也就是說,下個十年,台灣如何發展一套以人為本的運動白皮書,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當我們將運動視作台灣不可或缺的軟實力時,有否想過現階段的運動政策,真的能夠讓世界看見台灣的軟實力嗎?退一百步講,運動在台灣社會的位置究竟為何?又為何台灣必須重視運動在不同時空脈絡扮演的角色呢?又為什麼台灣非得需要運動作為跳板前進世界呢?這些都是台灣運動政策制定者必須得深思熟慮的關鍵問題。
尚待釐清的議題多不勝數,更何況是那些未知的棘手問題、待解的評核指標、與八字都沒一撇的政策治理機制。筆者深知自己站著說話不腰疼,但也僅能透過撰文拋磚引玉,盼與讀者們繼續監督台灣運動發展,希冀下個十年,台灣運動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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