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成詐欺幫助犯的「小咖」——打工陷阱如何防範?
日前,一篇網路投書指出,暑假期間是青少年的打工高峰期,但打工陷阱頻傳,新北市有名19歲黃姓少年,上臉書找打工社團,依照網上的訊息應徵「快遞助手」,開始依指示送遞包裹。因領取包裹地點不同,所以皆靠LINE的指示去超商領,並被叮嚀不能打開包裹,當警方到少年家中逮捕黃姓少年時才恍然大悟,原來自己被詐騙集團利用,協助取送的包裹內,裝的是存款簿與印章,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
暑假正式來臨,不少年輕學子趁暑假打工賺取零用錢,既然是零用錢,當然越多越好!筆者前文〈面對詐騙,你真的聰明嗎?〉提及詐騙產業非常之「接地氣」,往往洞悉人們的需求與渴望,甚至是擔憂與害怕的是什麼,還有利用年幼無知(?)、天真浪漫、缺錢約會的未成年少年,以經濟誘因吸引其當車手。而幫詐騙集團運送存摺、印鑑,到底觸了什麼法?打工陷阱又該如何防範?讓司法流言終結者試著分析給你聽。
只抓小咖,不抓大咖?
以詐騙案件為例,《刑法》訂有以下規定: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騙案件往往逮到的都是車手、提供存摺及提款卡者或是如本件的協助運送者,且定罪率不低,也因此常常遭受批評「不抓大咖,抓小咖」。然而,事實上因為這些人在第一線「跑業務」,曝光率最高、行蹤最好掌握,所以「好抓率」相對較高。
因此,也不是不抓大咖,而是大咖們為了避免自己被抓,常有許多手法設定「斷點」,讓檢警無法抓到車手就能順勢摸出上游;更甚者,許多車手、提供帳戶者,或是本件協助運送的第一線業務人員,根本連跟他聯絡的是誰都不知道,連見面都沒見過,對方可能僅交代「東西放在某某處就可以離開」,如此而已。你問不是有報酬嗎?領報酬時總會看到人了吧?但是,人生最難就是這個「但是」,你……確定領得到報酬?
就舉常發生的提供帳戶案為例,詐騙集團往往宣稱「提供一個帳戶6,000元,一人最多提供五個,採兩週結一次。」多麼誘人啊?只要提供帳戶一個月就有6萬!因此許多人趨之若鶩,但到頭來,一毛都沒領到……連「用燒的」都沒有。
要抓詐騙大咖,就像要抓毒品上游一樣,要長期監聽、跟蹤、蒐集證據、定位,狡兔三窟,移動式詐騙機房也應運而生,有多處藏身處所也不奇怪,甚至開起海外分公司,只差沒上市上櫃。
何謂幫助犯?
台灣高等法院107上易891號判決指出: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他人犯罪資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亦即幫助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克當之;又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係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另所稱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犯罪事實之內容或一部,而僅係助成他人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
也許你會說:
我沒有要幫助詐欺之故意啊!
刑法上的故意有兩種,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我哪知道他會拿我的帳戶去騙人!
最高法院107台上2763判決略以「金融機關帳戶提款卡、密碼可供款項存匯、提領,如借用他人,足供他人利用以詐騙財物、掩飾犯罪來源,並避追緝,此為常識。」
台灣高等法院107上易1214判決也指出:
存款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僅係供使用人作為存款、提款、匯款或轉帳之工具,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向銀行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領取帳戶金融卡使用,並無任何特定身分之限制,苟非意在將該存款帳戶作為犯罪之不法目的或掩飾真實身分,實無蒐集他人存款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之必要。況且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出價蒐購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蒐集金融機構帳戶為不明用途使用或流通,衡情對於該等帳戶極可能供作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見。
也就是說,在資訊發達的社會下,有些常識是不得不知,你說你不知道詐騙手段?讓人很難相信,你傻傻的提供後只會被檢察官起訴。你不是善良或單純才會被詐騙集團利用,而是因為「無知」,不要拿無知冒充單純與善良。
更何況,你存摺與提款卡都未必願意給另一半、父母、同學師長保管了,你會給一個陌生人嗎?難道陌生人比你的枕邊人或親友更值得信賴?
打工陷阱如何防範?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資料,建議各位青少年打工時務必切記「三要七不」,分別指的是:
三要:
- 面試前「要」事先告知親友面試的地點,或請親友陪同。
- 「要」檢視欲應徵公司徵才廣告內容是否合理。
- 「要」主動蒐集徵才公司的資料,檢視自己要應徵什麼行業、職務。
七不:
- 「不」繳錢:不繳交任何不明用途的費用。
- 「不」購買:不購買以任何名目要求之有形、無形商品。例如:要先買三組保健食品才能加入。
- 「不」辦卡:不應面試公司要求辦理信用卡。
- 「不」簽約:不隨意簽署任何文件、契約,縱使確認錄取,也要看清楚簽的每份文件內容,不要自己被自己賣了。
- 「不」離身:身分證、健保卡、護照等重要證件不隨便離身,也不需要交給雇主保管。
- 「不」飲用:不隨意飲用來路不明飲品,這點是出門在外必備常識……除非你很想「被撿」。
- 「不」非法工作:不從事觸法工作,海外留意出國登錄、不逾期停留,對於工作內容是否觸法有疑慮時,就該主動詢問親友或上網餵狗查證!
因此,每逢暑假都是青少年投入勞動力市場的熱門時期,打工處處有陷阱,年輕學子應遵守三要七不,以免自己成為被人利用的幫助犯事件。就如同此例,若該名黃姓少年能做到三要,就能知道這與詐騙可能有相關,或許將另覓其他工作職缺,或乾脆讓自己放個安心的暑假,總之這樣的「工作」碰不得。
的確,「日領一千」對於需要賺錢還學貸、支持生活的青少年有很大的誘因,但若稍有一時不查,後續如遭逮捕、起訴,甚至判刑也都令人遺憾。而這樣的遺憾,是有可能賠掉父母的「起家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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