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偏就是壞孩子嗎?談家庭教育與社會安全網的漏洞
2017年3月,位於南投某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爆出21起性侵案,加害人與被害人都是安置機構內的兒童及少年,引起軒然大波,監察院介入調查後於近日舉行記者會,彈劾5位南投縣政府公務員及3位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
媒體深入追查發現,台灣現有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明顯「僧多粥少」,上述安置機構內部「性侵」事件也不是個案。除了安置場所不足造成超收的問題,機構人力的不足也造成了宛若「地下法庭」的「孩童管孩童」情形。
這種「地下法庭」式的安置機構,最終演變成由權力掌控的小型社會。較為弱小者尋求庇護乃是天性,從如此高壓及封閉環境下衍生的「暴力」與「性」,容易被誤以為是某種內部權力的象徵:「拳頭」就是權勢,「性」則是有權勢的人才能擁有。
大的欺負小的,小的欺負更小的,更小的無力抵抗,從被害人轉為加害人,進而從被迫轉變成合意,甚或成為所謂的「為了讓自己不覺得是『被性侵』,所以安慰自己去愛上加害人,那樣就不是性侵了」的自我安慰現象。離開安置機構後,暴力與性侵的傷疤不會因此消散或癒合。帶著創傷來到安置機構的孩童們,以為安置機構是救贖他們的地方,然而卻是帶著更多的傷疤離開。
這些狀況在媒體報導之前,似乎沒有太多關注;縱使在報導後監察院介入調查,在民眾的視線中也僅是曇花一現。然而,這卻造成安置機構的寒蟬效應,少年保護官恐怕更難找到願意安置司法少年的安置機構。今天,司法流言終結者不談「司法流言」,來談談這些被社會遺忘、漏接的童年。
司法安置少年從何而來?
因《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2項的各種事由,進入到少年法院的少年/兒童,若法官認為其狀況有安置輔導之必要,但犯行又不至於送感化教育,就會交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安置評估」,並尋找適合少年/兒童身心狀態的安置機構安排面談及入住。
安置前的評估,主要是依個案狀況(例如年齡、性別、性格及行為狀況、求學、就業、就醫、輔導需求等),從少年最佳利益角度來尋找適合的機構(例如服務對象及其年齡、性別、機構特色及功能、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等),必要時會安排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與機構人員進行面談或到機構參訪。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目的是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當少年原生家庭其功能喪失時,法院會視少年狀況交付少年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生活,執行期間是二年以下,亦可再延長一次時間,最久共可安置四年。透過機構的專業協助,以及生活環境的調整,安置輔導提供少年一個較其原生家庭健全之成長環境,讓少年能及早回歸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
走偏的孩子,就是壞孩子嗎?
你就是壞,才會沒人疼!
不少家長應該曾經不經思考脫口而出說過這句話。也許家長是希望能夠反激孩子「變乖」,但這句話聽在孩子的心裡,有沒有可能變成了:對,我就是壞!反正你們不疼我、不愛我,那我就壞!
隨著三代同堂的家庭結構逐漸分崩離析,社會走向更小型的核心家庭模式,父母忙碌生活賺錢養家,無暇理睬孩童所需要的心理依靠,「要堅強」「要獨立」成為現代孩童的生存目標。但是,孩童終究只是個孩童啊!如果孩童能夠堅強且獨立到不需要父母,對父母而言或許是喜訊,然而對孩童來說,這是多麼令人心酸的成長過程?
此外,多數父母只以量化的學業成績評斷孩童的好壞,沒有多餘的時間與孩童溝通甚或關心問候,親子關係漸漸疏離,成為了同住一個屋簷下的「陌生人」。於是,當外在誘因出現,父母也沒及時發現的話,成長的道路就越走越偏了。
「請問是XXX同學的家長嗎?您的孩子在校打人,請你過來一下。」
「我的孩子怎麼可能打人?成績都很好,不是壞孩子,一定是誰帶壞他了!」
「是他一直欺負我!打他,我才不會被欺負!」
「為何不跟老師說?或回家跟我們說啊,為甚麼要打人!」
以上是常聽到的台詞,家長看起來像是為孩子辯護,卻透露出疏於關心孩子成績以外的事實,而孩子童言童語的背後,隱藏著凡事「以暴制暴」就能解決的誤解。
家庭教育,是社會安全網不可或缺的一環,從一些重大社會案件來看,或多或少都能從加害人的個性與行徑,追溯到原生家庭的教育模式。舉例而言,內湖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其家屬將他與外界長時間隔絕,導致心理狀態的扭曲,甚至在案發後王接受思覺失調症的藥物治療時,家屬仍然告訴他「西藥傷身,不要吃」的錯誤觀念。錯誤的家庭教育,也讓社會安全的漏洞越來越大。
家庭結構的崩解、親子間的疏離,成了社會安全網的漏洞。民眾只憑加害人的冷血行為大肆譴責兇手時,卻從未將話題延伸到背後家庭教育的省思,家庭教育沒有一定的標準,也沒有完全的對錯,但同樣的目標是:讓孩子走入社會,正常的融入社會生活。
社會對於進入到司法的少年,往往貼上極為沉重的標籤。甚至大部分的情況是:當司法介入少年家庭後,社政單位往往直接退出,因為他們認為「進入到司法的少年就是司法的事情了」。然而社政單位明明擁有最充沛的資源,卻將司法少年拒於門外。如果社政單位能與司法良善合作,採用雙軌制,社政端給予司法少年適當的協助,司法端給予其必要之矯正,情狀必能改善許多。
在孩子童年時,給他應有的童年,而這應有的童年,不一定是所謂的「快樂學習、愛的教育」,或當成捧在手心的瑰寶無微不至的照護。針對孩童不同的特質予以不同的教育方式,放生型也好,督促型也罷,讓孩子在健康的環境下成長吧。如同超人特攻隊四中的台詞:
要學會如何照顧他,而不是如何控制他。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2項,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2條,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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