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司法精神醫院有譜?這顆球誰來接?

聯合新聞網 司法流言終結者
圖為小燈泡案王姓嫌疑人在警局前遭民眾追打畫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精神疾病」目前已成為人人口中常說的詞語,但有多少人認識「精神疾病」?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將精神疾病定義為:

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許多民眾對於精神疾病非常不熟悉,例如憂鬱症、躁鬱症,更不要說連兩者的差別都不清楚,避之唯恐不及已是社會常態。也因此在精神疾病患者身上貼有大量的黑標籤,甚至許多人認為精神疾病患者都具有攻擊的危險性,更有人會指責精神疾病患者是裝瘋賣傻,或表示「你要努力一點讓自己好好的」。

然而,他們並沒有不努力,反而是用盡力氣努力生活,對憂鬱症及躁鬱症患者而言,「活著」這件事可能就已盡了最大的努力。 因此,「加油」「再努力一點」等這類「鼓勵」,對於憂鬱症及躁鬱症患者而言,形同否定他們為了活著而付出的努力。

犯罪只要說自己「有病」就沒事?

造成精神疾病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分為生理及心理因素。生理面細分為遺傳因子以及後天體質的演變;心理面細分為個人內在心理衝突及社會人際上的衝突。前者包括來自個人情緒的失調,人格及心理的障礙,後者則包括個人與外在環境間的壓力衝突所形成的「促因」。

在報章媒體上,常見許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以精神障礙作為抗辯,希望換得《刑法》第19條的不罰或減輕其刑,也因此導致民眾對於精神疾病更加誤解,對司法也不能諒解。「所以只要犯罪就說自己有病?」「把有病的人放出來,再犯法官負責?」諸如此類的指責司法的聲浪如海嘯般襲來,但卻似乎罵錯了對象。

對於司法而言,有精神障礙,不等於能使用《刑法》第19條的規定來減刑或免罰。《刑法》19條的規定是,必需在「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才符合。如果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就不符合,例如喝酒、吸毒後犯案。

前述輿論淹沒了報章媒體,以致鮮少有人正視爭議的真正原因,即台灣背離國際的軌道,尚未設立「司法精神醫院」。

什麼是司法精神醫院?

不是所有精神疾病患者都有攻擊傾向,例如憂鬱症、自閉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基本上是不具攻擊性的。真正會犯下社會案件的,多有偏執人格,他們被幻覺所支配,但仍然保有思考能力,因此能冷靜計畫犯案流程以及準備。通常這類人不會發覺自己生病,而是會覺得是社會或被害人虧欠他們,或者是為了完成某個幻覺世界中的任務,而「被迫」如此。

英國、德國、加拿大、美國等國家均有設立司法精神醫院。不同於一般的精神醫院,要進入司法精神醫院,必需先經過層層的金屬探測,在醫院裡的行動也遭受限制,如同監獄般有一層層的門,要用各種鑰匙才能進出,也依照病人的治療進度及危險性,來分別給予其不同的自由活動空間。司法精神醫院只收容那些已觸犯刑案,但被評估其除了有精神疾病,更有所謂的「反社會人格」的犯人。

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DSM-5),反社會人格疾患(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的定義為:從15歲開始出現廣泛的「漠視及侵犯他人權益」的思考或行為模式,不過反社會人格疾患到了18歲才可確立診斷,以免跟少年反抗期混淆。1

在英國,以精神障礙抗辯的例子稀少。英國有M’Naghten法則2來判斷精神障礙的抗辯,若是抗辯成功,即法院採納被告於犯案時是處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使其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甚至是不能自我控制,這樣的確會判決被告無罪,但被告也必需直接進入司法精神醫院,接受長期甚至是終身的治療。3從法院到司法精神醫院是無縫接軌的移交,不會有中途回歸社會導致社會緊張的可能。這與臺灣現行的《刑法》相關規範明顯不同。

若以英國的M’Naghten法則來判斷小燈泡案的王景玉,可能是成立的。王可能因此被判無罪,但必需進到司法精神醫院接受長期甚至終身的治療,沒有復歸社會的機會。可惜的是,時至今日,行政部門仍然在互踢皮球。行政機關的碎裂化,導致許多必要的政策無法推行,「法不修、醫院不成立」司法只能依法判決,卻換來指責司法無能的聲浪,而我們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仍然安然無恙。

司法精神醫院誰領頭?

司法院秘書長於12月1日的司法影展座談會中,已公開對於司法精神醫院的成立表示樂觀其成,但因為涉及醫療專業與行政資源的利用,無法由司法院來主導司法精神醫院的成立。筆者認為,除了醫療專業與行政資源的原因,相關法規也應該隨著司法精神醫院的成立而修正。因此,司法精神醫院的成立,是橫跨行政、立法、司法三方的問題,依照我國現狀,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

司法流言終結者在此呼籲立法部門及行政部門,盡快成立司法精神醫院以及修正相關法規,讓司法得以善用,讓社會大眾得以免去受驚擾之苦。根據媒體報導,衛福部既然對於專家呼籲成立司法精神醫院表示大大的贊成,那麼是不是該由衛福部帶頭,號召其他相關行政資源跟上,好好研擬修法及成立「司法精神醫院」呢?

司法流言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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