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司法精神醫院有譜?這顆球誰來接?
「精神疾病」目前已成為人人口中常說的詞語,但有多少人認識「精神疾病」?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將精神疾病定義為:
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許多民眾對於精神疾病非常不熟悉,例如憂鬱症、躁鬱症,更不要說連兩者的差別都不清楚,避之唯恐不及已是社會常態。也因此在精神疾病患者身上貼有大量的黑標籤,甚至許多人認為精神疾病患者都具有攻擊的危險性,更有人會指責精神疾病患者是裝瘋賣傻,或表示「你要努力一點讓自己好好的」。
然而,他們並沒有不努力,反而是用盡力氣努力生活,對憂鬱症及躁鬱症患者而言,「活著」這件事可能就已盡了最大的努力。 因此,「加油」「再努力一點」等這類「鼓勵」,對於憂鬱症及躁鬱症患者而言,形同否定他們為了活著而付出的努力。
犯罪只要說自己「有病」就沒事?
造成精神疾病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分為生理及心理因素。生理面細分為遺傳因子以及後天體質的演變;心理面細分為個人內在心理衝突及社會人際上的衝突。前者包括來自個人情緒的失調,人格及心理的障礙,後者則包括個人與外在環境間的壓力衝突所形成的「促因」。
在報章媒體上,常見許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以精神障礙作為抗辯,希望換得《刑法》第19條的不罰或減輕其刑,也因此導致民眾對於精神疾病更加誤解,對司法也不能諒解。「所以只要犯罪就說自己有病?」「把有病的人放出來,再犯法官負責?」諸如此類的指責司法的聲浪如海嘯般襲來,但卻似乎罵錯了對象。
對於司法而言,有精神障礙,不等於能使用《刑法》第19條的規定來減刑或免罰。《刑法》19條的規定是,必需在「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才符合。如果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就不符合,例如喝酒、吸毒後犯案。
前述輿論淹沒了報章媒體,以致鮮少有人正視爭議的真正原因,即台灣背離國際的軌道,尚未設立「司法精神醫院」。
什麼是司法精神醫院?
不是所有精神疾病患者都有攻擊傾向,例如憂鬱症、自閉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基本上是不具攻擊性的。真正會犯下社會案件的,多有偏執人格,他們被幻覺所支配,但仍然保有思考能力,因此能冷靜計畫犯案流程以及準備。通常這類人不會發覺自己生病,而是會覺得是社會或被害人虧欠他們,或者是為了完成某個幻覺世界中的任務,而「被迫」如此。
英國、德國、加拿大、美國等國家均有設立司法精神醫院。不同於一般的精神醫院,要進入司法精神醫院,必需先經過層層的金屬探測,在醫院裡的行動也遭受限制,如同監獄般有一層層的門,要用各種鑰匙才能進出,也依照病人的治療進度及危險性,來分別給予其不同的自由活動空間。司法精神醫院只收容那些已觸犯刑案,但被評估其除了有精神疾病,更有所謂的「反社會人格」的犯人。
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DSM-5),反社會人格疾患(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的定義為:從15歲開始出現廣泛的「漠視及侵犯他人權益」的思考或行為模式,不過反社會人格疾患到了18歲才可確立診斷,以免跟少年反抗期混淆。1
在英國,以精神障礙抗辯的例子稀少。英國有M’Naghten法則2來判斷精神障礙的抗辯,若是抗辯成功,即法院採納被告於犯案時是處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使其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甚至是不能自我控制,這樣的確會判決被告無罪,但被告也必需直接進入司法精神醫院,接受長期甚至是終身的治療。3從法院到司法精神醫院是無縫接軌的移交,不會有中途回歸社會導致社會緊張的可能。這與臺灣現行的《刑法》相關規範明顯不同。
若以英國的M’Naghten法則來判斷小燈泡案的王景玉,可能是成立的。王可能因此被判無罪,但必需進到司法精神醫院接受長期甚至終身的治療,沒有復歸社會的機會。可惜的是,時至今日,行政部門仍然在互踢皮球。行政機關的碎裂化,導致許多必要的政策無法推行,「法不修、醫院不成立」司法只能依法判決,卻換來指責司法無能的聲浪,而我們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仍然安然無恙。
司法精神醫院誰領頭?
司法院秘書長於12月1日的司法影展座談會中,已公開對於司法精神醫院的成立表示樂觀其成,但因為涉及醫療專業與行政資源的利用,無法由司法院來主導司法精神醫院的成立。筆者認為,除了醫療專業與行政資源的原因,相關法規也應該隨著司法精神醫院的成立而修正。因此,司法精神醫院的成立,是橫跨行政、立法、司法三方的問題,依照我國現狀,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
司法流言終結者在此呼籲立法部門及行政部門,盡快成立司法精神醫院以及修正相關法規,讓司法得以善用,讓社會大眾得以免去受驚擾之苦。根據媒體報導,衛福部既然對於專家呼籲成立司法精神醫院表示大大的贊成,那麼是不是該由衛福部帶頭,號召其他相關行政資源跟上,好好研擬修法及成立「司法精神醫院」呢?
- 司法流言終結者:FB
- 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DSM-5),反社會人格疾患的定義為:
A.從15歲開始,廣泛的「漠視及侵犯他人權益」的思考或行為模式,以下7項診斷準則中至少3項(或以上):(1)不能符合社會一般規範對守法的要求,表現於一再作出侵犯法律或社會規範的違法行為。(2)狡詐虛偽,表現於一再說謊、使用化名、或為自己的利益或娛樂而詐欺、欺騙、哄騙愚弄他人。(3)做事衝動或不能事先計畫。(4)易怒且好攻擊,表現於一再打架或攻擊他人身體。(5)行事魯莽,不在意自己及他人安危。(6)經久的無責任感,表現於一再無法維持經久的工作或信守財務上的義務。(7)缺乏悔恨和內疚感,表現於無動於衷或合理化對他人的傷害、虐待或偷竊。
B. 18歲才可確立此診斷,以免跟少年反抗期混淆。
C. 有證據顯示個案15歲以前為品行疾患的患者,即通常十五歲前即有行為障礙(conduct disorder,一種持續性的行為模式,此行為模式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或破壞了社會規範)。
D. 反社會行為不僅僅只發生於思覺失調症或躁鬱症發作的病程中。 - M’Naghten法則:(1)被告行為時是處在推理辨識力缺陷(Defect of Reason)的狀態下。(2)這個推理辨識力的缺陷是由精神(心智)疾病引起的。(3)行為人不知道他所為行為的質量(Nature and Quality),或者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錯誤的事。
- 完整內容詳見《月旦法學》278期:〈精神障礙抗辯(Defence of Insanity)在英國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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