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版「自費醫材上限」?律師酬金與訴訟費用哪裡不同?

聯合新聞網 司法流言終結者
律師酬金與訴訟費用哪裡不同?圖為電影《正義辯護人》劇照。 圖/IMDb

近日行政院衛福部健保署因為自費醫材上限的事件,引起醫界議論紛紛,就在此時,司法院也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授權,公布「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其中第3條第2項明定「商業訴訟案件,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以下,最高不得逾新台幣500萬元;商業非訟事件,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引發部分律師議論。

有律師在報導中指出,司法院對「商業事件律師酬金」設定上限,將引發許多律師發聲反對,更直言這會造成劣幣驅良幣,甚至「最優秀的一批還是待海外不會回來,不然就是離開這個產業」。

然而,這中間好像有很大的誤會,我們相信是律師業務繁忙而有所誤解,本次就讓司法流言終結者來說明,傳說中與律師酬金完全不同的「訴訟費用」吧。

訴訟費用是什麼?又是誰該負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規定,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訴訟文書庶務費、日費旅費、登報費、鑑定費,及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法院依法律規定選任律師為代理人」等等各種費用。

那麼訴訟費用應該由誰負擔呢?

原則上,民事案件中先提起訴訟的人,要先墊付裁判費用,而其他費用原則上也是看誰先要求,就由誰先付錢,例如先請求鑑定的人,就要先負擔鑑定費,但鑑定費會算入最後的訴訟費用總額中。

那如果有人就任性,賭氣不先付訴訟費用怎麼辦?依照第94條規定,當事人如果不預納費用,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也就是說,如果甲聲請鑑定,卻不願意付鑑定費,那麼法院就可以不送鑑定,畢竟法院不是功德院,可以大灑幣,民事案件是利用國家資源解決私人之間的紛爭,使用者付費也是情理所在。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原則上「訴訟費用」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但是第79至89條也規定了許多例外條款,例如勝訴方如果有蓄意延宕訴訟,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之行為,都可以酌定課與勝訴方負擔一部分訴訟費用。

也就是說,最後在訴訟結束之後,會再重新分配一次雙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比例,之後再去計算誰應該補給對方多少錢。

律師費用也算訴訟費用?

那可不一定,因為一般的民事案件,請不請律師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也有不少人不請律師自己來的。所以原則上一般民事案件的律師費用,不算在訴訟費用裡面,不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誰請的律師就誰付錢,要請多貴的,你開心就好。

但是,《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規定第一項前段「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所謂的第三審強制代理規定,因為國家強制當事人在上訴第三審時一定要委任律師,但是委任律師就一定要付費,畢竟律師也不是做功德的,因此第466-3條也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將第三審的律師酬金算作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可能會有人跟這次發聲的律師提出一樣的質疑:那個「限定最高額」是什麼?高呼劣幣驅逐良幣。但是請「休但幾咧」,稍等一下!

那個限定最高額,並不是限定律師跟當事人間的契約價額,而是限定能算入訴訟費用的金額上限。

舉例而言,你可以為了200萬的案件花30萬請律師,但是最後勝訴時,依照《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最多只有6萬的律師費會算入訴訟費用中,由敗訴方負擔,剩下的24萬請你自行吸收。

小結

《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一項、《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一項,都有與《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一樣強制委任律師的規定,也因此《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五項、《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都比照《民事訴訟法》第466-3限定律師酬金算入訴訟費用最高額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從來就不是限定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報酬,而是限定算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部分。

舉例而言,如果一間銀行因為客戶積欠100萬元的卡債,為了彰顯自己國際大企業的尊絕不凡,花500萬聘請超豪華律師團,那也是銀行自己的選擇,最後敗訴的客戶最多只要幫銀行負擔3萬元的律師費,否則敗訴的客戶除了原本100萬卡債之外,還多了500萬的豪華律師團費用,你覺得合理嗎?

針對這次事件,有媒體將司法院與自費醫材上限掛勾,或許是為了讓讀者更直覺地認識議題,但這樣的類比不僅武斷、更是粗暴。已經存在長久的律師酬金算入訴訟費用限額,如今還能被輿論操作成限定律師案件的收費,司法流言終結者甚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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