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歪樓」的法普教育:存在國中小教科書的錯誤法律知識
先前台灣社會針對國中小「性教育」該不該教、幾歲開始教,或是內容要教些什麼有所爭論,但除性教育外,國中小另個與教育相關,但相較性教育的針鋒相對反而少有討論的「法律教育」,又是個值得關注的重要議題。
我們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學習法律知識呢?你曾關心過國中小學生社會課本所教的法律知識,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嗎?如果教科書寫錯了,又抑或是老師教錯了,又會造成什麼影響呢?目前國中小現行教科書中,又有哪些錯誤的法律知識呢?以下,我們略舉兩例說明。
教科書審查由誰負責?
許多讀者看到這裡,應該會滿臉問號,教科書不是經過教育部審查通過了嗎?為什麼還會有錯誤的法律知識呢?不是說好相信專業嗎?
目前我國的教科書,係由隸屬於教育部的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國家教育研究院係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設立,其職掌依據規定在組織法第二條。
針對國民中學、小學的教科書審定,教育部另訂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審定委員會的組織成員人數為7到21人,由教育部從各科系學者專家、現職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遴選聘任。
但因為委員名單不對外公開,縱使在審查完畢之後仍無法得知委員名單,因此也難以檢視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委員的學歷背景,這也導致當教科書內容有誤時,無法針對委員會組成成員是否具專業性做一定的檢視。
教科書出現的嚴重誤解
為了普及法律知識,在國中、小的社會課本中都會有一些與兒童或少年相關的法律單元,但是或許是撰寫者對於相關法令有所誤解,導致教科書中出現部分錯誤的解釋,連帶的影響授課教師的出題方向,進而使學童有錯誤的認知以及印象。
以下為學校教師曾提出的質疑,進而被我們發現的幾個嚴重錯誤案例。
1. 被限縮解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有國小的教科書指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障的對象除了嬰兒、幼童外,其它四種保障對象為,有「收養、特殊疾病、家境貧困、家暴」四種情況的兒少。
結果就在該學期期末考時,出題老師就出了一題問答題,題目是「兒少法的保障對象除了嬰兒與幼童外,還有哪四種兒少?」。
我們翻開兒少福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本法立法目的是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並在第二條明確指出,本法所指的兒童,是未滿12之人;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這也就意味著,只要你是未滿18歲之人,無論你有沒有上述的四種情況,通通都在兒少福權法保障的範圍之內,而針對有上述四種情況的兒童及少年,則是有特別的保護措施。
2.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錯視
有國中的教科書指出,如果少年有觸法行為,法官可以決定是否採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以保護處分來替代刑罰、甚至是免除刑罰。然而,這樣的敘述,顯然是對少事法有嚴重的誤解。
根據少事法第1-1條及第2條規定,凡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觸法行為或曝險情狀,均依少事法所定之程序處理,但第27條規定,如果有特定情況,法官必須或可斟酌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官處理。
法官必須將少年移送檢察官的情況包含:
-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殺人罪或加重妨害性自主罪等;
- 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如甲於17歲時擔任詐騙集團車手,直到年滿20歲才查獲,這時如果依然適用少年保護事件,成效恐怕不彰。
除了以上狀況,法官亦可以依照個案調查的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認為受刑事處分較適當的話,也可以移送檢察官處理。例如有些慣犯,顯然保護處分或感化教育已經無法矯正其品行,便得採刑事處分。
也就是說,12到18歲的少年觸法時,原則上是以少事法為優先,特定法定情況才會以例外方式移送檢察官處理,所以沒有所謂「利用少年保護處分替代刑罰」的情況。
更何況,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未滿14歲的少年本身就無刑罰的適用,又何來透過少事法免除刑罰之說?教科書將原則與例外混淆,實在有必要做出修正。
小結
除了上開兩大錯誤之外,尚有教科書將著作權法、刑法、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列為「保護少年的法律」,這也是對法體系的嚴重誤解;這些法律所保護的對象,從來不只是少年而已,而著作權法更是保護你我的智慧財產,並非少年獨有。
這些教科書的內容都是通過國家教育研究院的審定委員會認可,並且經教育部核准的教科書,令人不禁質疑委員會的組成背景是否具備足夠法律專業,更質疑教育部是否淪為橡皮圖章?
正確的法律知識,不能等到兒童及少年親身體驗後才知道,那些真正在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法律,更不能讓他們長大之後才認識到「原來當年我有這些權益保障」。國家教育研究院既隸屬於教育部,那麼就應該督促審核教科書審核委員的專業是否名實相符,不能僅是針對版式做形式審查,更應針對內容做實質審查;而教育部更不該淪為橡皮圖章,僅負責蓋章核發證書。
冀望我們一同努力,共同創造更優質的學習環境,與提供更適切的學習資源與知識,讓我們的兒童及少年,能在正確的認知下,保障自身既有的權益,以達增進兒少福利之目標,並促進他們的身心得以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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