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不會教你的事:本票遺失的自救之道
近日媒體報導,民眾向建商買房時都必須簽發本票作為擔保,但卻有民眾遇到建商將本票搞丟了。該報導指出,「專家分析」表示,民眾為了確保安全,在簽發本票時,最好是在本票上註記「交屋後自動作廢」來確保自身權益。
不過該名不具名的「專家」所提的建議,似乎並不專業,本次司法流言終結者就來向各位讀者說明,本票遺失究竟該怎麼辦。
什麼是本票?簽發本票要記載哪些?
所謂的本票,我國《票據法》第3條定義,本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意即是指由一方簽發給另一方的書面承諾,保證在約定的日期或見到此票據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對方,因此本票又被稱為期票或「允諾付款的票據」(Promissory note)。
本票上應該要記載哪些資料呢?如果漏記載會發生什麼事情?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的規定,本票上應該要表明為本票的文字,並且記載金額、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擔任給付」、發票地、發票時的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而且發票人必須簽名。
如果漏載到期日,則視為「見票即付」就是看到票就必須付錢,如果沒有載明誰是受款人,那麼誰拿到這張票,誰就是受款人了。
本票上記載衍生的爭議
關於報導中「專家」所指出,民眾可以於發票時,在本票上記載「交屋後自動作廢」,而這究竟會引發什麼問題呢?
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我們來逐步分析。首先,有見解認為將構成第12條所謂的無益記載,「無益記載」是指在本票上記載《票據法》所未規定的事項,因為該記載不屬於票據法所規定的事項,因此依據《票據法》第12條的規定,並不因此產生拘束的效力。
依照這個見解,縱使民眾在本票上記載了「交屋後自動作廢」的解除條件(即條件成就時本票失效),但是因為這樣的記載本身並非《票據法》所規定的應記載事項,屬於第12條規定的「無益記載」。因此這樣的記載並不生效力,本票仍然有效,依然可以被拿去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
另一個見解則是認為,這樣的記載可能將造成該本票於發票時即為無效,因為本票的發票行為雖然是法律行為,但是基於票據必須以「無條件」給付而促成票據流通的本質要求,本票發票不可以「附條件」。一旦本票發票人對本票之發票附上特定條件,無論是解除條件或停止條件,都屬於票據記載之有害事項,而此一發票行為亦屬無效。1
依照以上見解,如果民眾在本票上註記「交屋後自動作廢」的解除條件,該文字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的性質相牴觸,即屬於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本票也因此無效。
若套用在報導所稱的民眾與建商間購屋開立本票的事件上,兩種見解的差別在於,無益記載的見解對於建商較為有利,因為建商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而本票無效的見解則對於民眾較為有利,因為既然本票無效,那麼建商究竟有沒有歸還本票給民眾,根本對民眾毫無影響,但建商應該不至於犯下這種有風險的錯誤,民眾還是不要輕易隨便記載。
所以本票遺失怎麼辦?
如果持票人不小心在發票人付款之前弄丟本票怎麼辦呢?根據《票據法》第18條規定,當持票人遺失本票時,可以通知發票人,若有人持該張本票請款,發票人不要付款,並儘速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在五天之內向發票人提出資料證明自己已經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若五天內沒有提出證明,持票人的通知即為失效。
至於,如果是持票人在收到款項後弄丟本票,沒有歸還給發票人,這時發票人可就慌張了。就如同報導中民眾所擔心的,本票會不會被別人撿走,然後被有心人士拿去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或是幾年後被無良建商拿去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
第一種狀況,民眾只要在簽發本票時,依照《票據法》第30條第二項、第120條及第124條規定,完整填載受款人姓名或商號並於票面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即可以避免。至於第二種情況,民眾如果真的非常擔心,以致寢食難安的話,除了可以主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外,倘若在發現有心人士持該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時,這時候亦可依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對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在此必須特別提醒,本票交付之後,發票人即為該本票的「債務人」而非票據權利人。票據權利人是持有該張本票的人,因此建商將本票搞丟,得以聲請公示催告的人,是建商而不是民眾,因此報導中的法務與公關要民眾去聲請公示催告,似乎誤會大了。
小結
透過本文說明,希望能使民眾更加瞭解使用「本票」的重要規則。切記該記載於票面上的資料均應確實填載,不該記載的事項也別隨意聽信就寫上去。買賣房屋對許多民眾來說是大事,既然是大事,就請小心、謹慎處理,但也別過度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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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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