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取通信紀錄「全民買單」:犯罪偵查也需使用者付費?
在通訊發達的現代社會,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人往往使用電信業者所提供的通訊服務來聯絡共犯、被害人,藉此完成犯罪行為。電信業者在向通訊使用者收取費用並提供服務時,也掌握了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通信紀錄除了記錄通訊使用者的通訊對象外,也會記錄使用者的位置與軌跡。這些都是當今刑事偵查實務上的重要證據,除可釐清犯罪人犯罪行為前、中、後的通訊往來過程、行動軌跡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快速研判被告/嫌疑人涉案可能性。
通信紀錄在刑事偵查的重要性
舉例而言,通聯記錄很有可能是被告最有利的不在場證明,例如調閱被告在案發前後的通信紀錄與基地台位置,發現被告根本不曾出現在案發地點;實務上不乏有利用通信紀錄避免冤獄甚至平反的案例。以筆者本身的偵查經驗,便有大量案件是利用基地台位置快速判斷如毒品案件中下游供述不可信,也可以避免檢警被不誠實的告發、告訴、檢舉人、毒品下游誤導,浪費偵查資源。
此外,通信紀錄也有助找到被私行拘禁的被害人、被害人屍體位置、證明被告事先犯罪計畫、找到共犯的關鍵。以筆者曾承辦的澎湖西嶼東昌營區殺人棄屍案為例,被害人失蹤10餘日後發現屍體,並查知共犯,便是透過通信紀錄、各路口監視器交叉比對分析,判斷出屍體所在位置、被告下手殺人行為動線、案發前一個月共犯之間聯絡、數度計畫對被害人下手的犯罪計畫,以駁斥被告的抗辯,並證明預謀共同殺人並定罪判刑。
這樣的調查方式在實務上是很普遍的,絕對不可能僅僅調取案發當天(下手殺人當天)的通信紀錄便足夠,往往必須調取案發前後長達1到2個月,所有被告、被害人雙向通信紀錄。
至於如詐騙集團、販毒集團、人口販運集團等集團犯罪,通信紀錄的重要性就更不用說了。基本上,此類案件透過調取通信紀錄來交錯比對、分析並規劃偵查方向、擬定偵查計畫,是最基本的偵查方式。
不過,通信紀錄也不是愛怎麼調就能怎麼調,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規定,原則是法官保留,例外則是檢察官保留。申言之,檢警如要調取通信紀錄,原則上必須檢附卷證資料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如果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時,採取檢察官保留,亦即由檢察官依職權調取、或司法警察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
依照上開程序法之規定,法官、檢察官決定是否同意調取通信資料時,必須閱覽卷宗資料,審核所要調取的通信資料與案件是否有關連性、是否有調取之必要性,只有對於案情有關連性與調取必要性的通信資料,法官與檢察官才會同意調取。
因此,檢警向電信業者調取的通信紀錄,都是依法、經法官核發調取票、檢察官依照職權判斷具有重要性,調取與保全必要性的通信紀錄,而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調取的。
然而,在現行實務運作下,電信業者向檢警收取高昂的調取費可能的結果是——礙於經費限制而無法充分保全這些必要證據,讓電信業者在6個月的保存期限後銷毀,原有機會循線偵破的真相,也恐將因此石沉大海。
電信業者擬向司法機關收費?
據了解,過往法院、司法警察機關向電信業者調取通信紀錄,電信業者均會向司法警察機關「收費」,且費用高昂,增加司法警察機關辦案成本,各地方警察局每年光是花在「調取通信紀錄」的費用,動輒數百萬元;換句話說,台灣電信業者每年可從全國所有司法警察機關收取的費用,總計高達數千萬元。你知道原來電信業者有一筆「利潤」,是來自司法警察機關、來自集體納稅人的錢嗎?
而這樣的利潤,換來的代價是什麼?以筆者審核司法警察聲請調取票之經驗為例,筆者看過卷宗資料後,認為調取通信紀錄之期間應該在案發前幾個月開始至案發後幾日,以取得並保全完整之紀錄,然而,承辦員警往往會無奈的說:「如果調取的期間太長、費用太高,局裡會不同意我們調取」。於是,證據保全不足,日後起訴進入審理時,距離案發之日可能超過半年,證據就此滅失,嚴重影響案件發展。因此,在偵查實務上,如果需要分析大量較為複雜的通信資料、有發動強制處分必要,司法警察往往會報請檢察官指揮,由檢察官調取資料,進而規劃更完整的偵查計畫。
然而,電信業者長期以來向司法警察機關「收費」賺取利潤猶不滿足,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在今年11月13日更發函給給法務部、司法院,稱「電信業者經年累月配合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所入之資源,早已不堪負荷,進而影響公司治理,損害股東權益」,因此擬於108年起依照《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向法院、地檢署收費。
電信業者如何收費呢?「單向發信通信紀錄:以每頁新臺幣10元計收。雙向通信紀錄:以每號每日新臺幣100計收,查詢期間不滿1日以1日計收。」
以前述所提殺人棄屍案為例,被告2人至少有2線電話、被害人1人至少有1線電話,如果調取案發前後總計1個多月的雙向通信紀錄,地檢署就必須付出上萬元之費用。
此外,再加上為了排除其他人等可能涉案、查找證人等所調取的紀錄,檢警機關為了偵破一件案件,需付出多少錢?如果預算不足時怎麼辦?檢警可以因此放棄辦案嗎?
至於集團犯罪就更不用說了,以筆者與同仁承辦相關案件為例,如果每日雙向通聯都須收100元的費用,每件案件可能都需要數萬、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調取費用,這些錢進了電信業者的口袋,卻窮了納稅人的口袋。
電信業者向刑事司法機關收取通信調取費合理嗎?
實務上司法機關向政府機關、民間機構「調取」資料的法源是什麼?是《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1項)。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第3項)。」法官與檢察官是可以發提出命令的主體,所以調取資料的函文、或所謂的「投單」,都是法律與學理上的提出命令。而提出命令,具有間接強制效果,不配合提出,就會形成搜索必要性。
那麼,法官、檢察官為調查刑事證據,命被告或第三人提出資料,例如:請醫療院所提出病歷資料、郵務機關提出郵務相關資料、金融機關提出開戶、金流往來資料……等,有關機構能不能向法官、檢察官要求收費,甚至以收費作為提出資料的條件?答案是不可以。那為什麼電信業者憑著一個位階只是「辦法」的規定,就可以不理會《刑事訴訟法》所課以的義務?
誠如陳宗元檢察官日前投書所言:
電信事業和金融機構一樣,都是特許行業,其事業之營運為社會運作所必需,須接受高度管制,也因此這些事業必然得利於社會運作而壯大,應有其事業的社會責任。
現實是,現代大量犯罪行為,大多利用電信、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作為犯罪方法,因此電信、金融業者往往保存了許多紀錄犯罪軌跡的證據。檢察官因偵查所需,向金融機構調取犯罪有關的金流資料、向電信公司調取犯罪有關的通信紀錄,是必要的偵查作為,更是維護重大公益。
相較之下,金融機構配合提供金流資料、協助處理凍帳戶的事情,這是很基本的社會責任,也未曾聽聞「收費才配合」的荒唐主張;而電信業者不思其早已收到犯罪人所給付的服務費,這些犯罪人付費給電信業者打詐騙電話、聯繫販毒事宜、甚至連絡共犯來殺人、放火等犯罪行為,電信業者保存那麼多犯罪的證據,基於公民的社會責任,本來就有義務要協助調查,豈料,收了犯罪人的服務費不夠,還想要再趁機向司法機關撈一筆?
現行實務上,電信公司基本上只要提供查詢窗口,由地檢署執行調取工作,縱然有些成本,但這也是基本的企業責任。日前電信業者「不計成本」的進行499吃到飽惡性競爭,造成「499之亂」,卻不願意付起協力調查犯罪的企業責任,還想要收取高額的「調取費用」,覺得這是「股東利益」。究竟是犯罪偵查的公益比較重要,還是股東利益至上?
巧婦何能為無米之炊?
身為基層檢察官,從事的是《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刑事司法工作,所追求的,是透過法定程序來尋找實體正義的使命。這樣的使命看似理所當然,然而在現實的道路上,卻是佈滿荊棘,連經費不足的問題都變成檢察官必須考慮的事情(例如連寄傳票的郵務費嚴重不足、沒有鑑定費用),導致辦案左支右絀,還得面對外界不了解現實問題的無端謾罵。
試問,身為一個肉身凡胎的檢察官,如何能在資源嚴重不足、企業利益至上、偵查動能弱化的現實環境中殺出一條血路?巧婦何能為無米之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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