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神走下神壇後:「有績效是老大」的警界歪風幾時休?
近日以來,臺北與新北警局不太平靜。
一名曾任績效戰區,並被媒體封為「鷹眼帥警」的王姓員警,先是「因故」被萬華分局督察組調任警備隊,近日更遭民眾檢舉「一邊騎乘公務車載女友、一邊與民眾發生糾紛後無故盤查民眾」,事件被公開上網後,該員因此被記過處分。
該名「(充滿爭議的)緝毒戰功彪炳」的員警對媒體表示,所謂的騎公務車載女友是因為「女友子宮出血」,「如果當時載的是一般民眾就是『為民服務』,只是這次為民服務的對象是女友,就被外界放大檢視,實在感到相當無辜」。孰料,此言更讓輿論怒火越燒越大,此等對「為民服務」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扭曲解釋,更令人費解。
同時,在隔壁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也不甘寂寞,據報載,「海山分局多名員警涉嫌竄改案件資料騙取嘉獎,還因此獲得獎金,檢調兵分多路搜索,帶回8名涉案人。新北地檢署以涉貪污重罪,向法院聲押1人獲准,其餘7人各以10萬到2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違法誘因何在?
這兩個事件,看似「個別事件」,然而由警職人員組成的臉書粉專「靠北警察」則就此兩起爭議綜合為文評論:
「改革最困難的就是總有既得利益者阻撓,而談制度問題時,警察身邊也最不缺放火的白痴,這些人有一部分就是長官用績效紅利所培養縱容出來的怪物。」
「就在大家被洗腦績效才是尊嚴的謬論後,主管為了表現為了不被檢討,讓這些以為有了績效就可以橫著走的人越來越大聲、越來越扭曲,本末倒置的用功利心態主宰著最需要法治的警察。」
「奉勸那些愛違法搜索的人、喜歡騙檢察官票的人、寧願偽造文書的人、便宜行事的人,夜路走多是會碰到鬼的,不要到時候被送法院、沒工作了,才跳出來靠北說你多委屈,路是你自己選的!」
關於警界扭曲的績效、功獎制度演變成為違法誘因,每每出事後,警界高層無視越形囂張的違法不當執法問題,只會大打媒體戰、操弄人民不經思考的素樸正義感,高喊「力挺同仁」,大吃司改自助餐,痛罵「司法不挺警察(違法)」。
亦有分局副首長在檢討基層員警績效表現之餘,還要挖苦檢察官「批評績效制度問題、司法體制問題,這些都是發牢騷和講空話,也沒看他有沒有實際上的作為,就只是自我心態問題才會批評,所以我們也不必學他這樣的態度。」身為機關首長,不思改進,反而推卸責任,將問題丟給其他機關,除了凸顯滿腦子只有升官而沒有責任的士大夫無恥現象,更是從上到下背棄法律、忘記初衷且澈底扭曲價值觀。
筆者過去擔任檢察官承辦案件時,發現有一些分局承辦刑事案件,為追求績效評比而無故將案件「銷號」甚至卷宗失蹤;為規避管考而將公文文號張冠李戴,以各種奇技淫巧包裝事實移送案件賺取績效,於是將一干員警找來質問何以有如此嚴重的程序疏失。這群年齡在20至30歲間,本應懷抱理想與抱負的年輕員警竟然回答:「檢察官不懂我們分局的慣例!」「我們也是被績效所逼,無奈。」原來,這些被督察室認定違反程序與內規的「慣例」,竟然比程序與明文規範還要重要。原來,績效竟然比程序還要重要。
警界長期以來的醬缸文化導致情況越形惡化,縱然近年來有不少違法、不當執法案例經法院判決批判、經地檢署檢察官與廉調機關查辦,但警界仍活在「自己人挺自己人」、「司法官與我們法律見解不同」、「司法是恐龍」的自欺欺人之中。
直至近日一名「戰神」行徑惹議鬧上新聞遭記過,與本應有大好前程的員警因貪圖功獎涉嫌貪污等罪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交保候傳,才讓許多沉浸在功獎與績效中的警職人員大夢初醒:「什麼?原來這會被羈押禁見?」「什麼,長官眼中的大紅人竟然有如此不堪行徑?」
有績效便是老大的歪風
約莫1個月前,「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收到警職人員來訊投書,表示:
開會的時候,某長官還說:「你們是不是沒有某戰神就不會抓毒品了」,殊不知每件線上查獲的毒品案,不論是員警人身安全還是案件合法性,其實都是走在鋼索上,大家總是柿子挑軟的吃罷了。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之前某分局偵查佐為績效栽槍被搜索,也被依貪污罪等起訴,時任某分局偵查隊隊長的官爺馬照跑、舞照跳、升官升到呱呱叫,更不用說有多少制服同事在為線上查獲的案件出庭。
事實上,在各分局外勤單位,總有不少「績效戰神」,每年嘉獎上百支、擁有源源不絕的「線報」,走到哪都可以「線上立破」,儘管執法程序爭議仍頻、「製造」讓偵查隊、地檢署檢察官頭疼的案件,然而對於警方高層而言,它們在乎的並非程序正義,而是下屬能否幫助他們製造大量績效,好上新聞爭取曝光,以便官場一路春風得意。至於下屬是否以遊走法律邊緣、甚至以觸法的方式辦案,他們並不在乎。反正他們並沒有符合刑法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犯定義的行為,或者有自信檢調機關無法查到他們「在刑法上」共犯或教唆、幫助的證據。
那些寡廉鮮恥的警官,假裝忘記自己身為警職人員,負有維護法治國使命的任務,對於下屬的過錯也毫無任何政治與道德責任的使命,反而重用同樣熱愛績效與功獎的不肖員警,對兢兢業業踏實辦案、不炒短線拚績效的員警動輒苛求責罵,甚或在排班與休假上予以刁難。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在這樣「績效至上」的文化下,自然也有不少基層員警投其所好,在功獎的利誘,以及績效不好恐被懲處的狀況下,自有不少欠缺思辨能力、空有愚勇的「莽夫」,前仆後繼的走上鋼索,以各種與毒品人口「利益交換」的方式辦案,或是無令狀但總是特別大聲,以近乎脅迫的方式逼迫人民「被」同意搜索;所謂的戰神之路,多是這樣煉成的。
甚至,還有包圍民眾家門口,用各種話術要民眾出來面對,接著無票「同意」搜索,一行警察浩浩蕩蕩「陪」著當事人走「星光大道」,好幾名穿制服或刑警背心員警「陪」著當事人進入警局,讓媒體拍攝,說這叫「強勢執法」,大開「破案記者會」,緊接著警局、「XX警好讚」等粉絲團開始公器私用,大肆宣傳自己有多麼勇猛,一條龍式的自產自銷,令人大開眼界。而面對檢察官、法官、律師等嫻熟法規的法律人質疑,則會聲稱是當事人「自願到案」。
此外,更有某些長期駐紮在警局的「親警派」記者,對報導素材需求孔急,再加上多數國人欠缺正確法治觀念,警政高層需要搶曝光好升官,這些「戰神警察」便在各自利益算計下,被一手推上舞台,成為警局內的大紅牌,走路呼風喚雨,績效不如自己的同仁更看不入眼。
於是,在這樣的風氣與薰陶下,縱然有違紀甚至不法行為,長官也選擇視而不見,「放任」戰警違法執法,價值觀也越走偏鋒,最嚴重者更是觸犯刑法遭到檢調單位查辦。
刑事追訴的極限
在連日員警觸犯刑法反遭檢調查辦、甚至被裁定羈押的消息一出後,便有不少「為基層抱屈」的聲音指出:「他們也是被績效所逼,是無奈的。」
事實上,到底是績效制度扭曲,還是個人貪心的問題,我認為兩者都有,而且是相輔相成。畢竟,不是所有員警都會採取犯罪的手法去執法,但如果沒有越形扭曲的績效制度作為催化劑、不講品質只講作秀的功獎制度作為引誘兔子的胡蘿蔔,在理性選擇下,或許這些令人匪夷所思的違法執法亂象,便不會層出不窮。
除了制度扭曲、某些員警萌生貪念等問題外,警方督察體系內控失靈,也是隱憂,如果警方內部崇尚「愛與鐵血」,把長官眼中的紅人「戰警」捧得高高,並對他們一開始單純的程序違法視而不見,那麼誠如臺語俗諺所說的「細漢偷挽匏,大漢偷牽牛」,縱容基層員警的程序錯誤,使其養成惡習,最後變本加厲,甚至走上犯罪的不歸路。
如同眾所周知的,偵查檢察官的主要任務便是「刑事案件」的調查與追訴。在執法人員違法、不當的狀況,如果是單純未照程序執法,影響的是個案結果(例如在違法取證的案例,可能證據排除而不起訴或無罪;在行政裁處程序違法狀況,可能被法院撤銷裁罰處分),但對執法員警而言,通常後果是內部懲處,此部分只能交由警方內部督察查察,除非違反程序規定同時又觸犯刑事法(例如登載不實、妨害自由、貪污),才會進入刑事程序而由檢調機關進行偵查與追訴。
因此,對於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在不涉及犯罪的狀況,檢察官也只能基於《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的使命,盡可能「督促司法警察(官)本於人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公正、客觀依法執行職務,以實現司法正義」。如若言者諄諄、聽者藐藐,也莫可奈何,至多在發現嚴重程序疏失狀況下,就個案狀況函轉警方督察單位自行查處。
今年5月31日我應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邀請前往演講,課後有同學問我:「為何刑法永遠都只能處理基層員警個人,無法追訴高層警官?」刑法是以行為人個人責任為原則,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教唆、幫助或共同正犯的狀況下,只能追訴處罰那些背棄法律的直接行為人,這是刑法的極限,也是舉證的極限。
在刑事追訴之外,我們應該思考什麼?
雖然《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1、13條對於司法警察(官)廢弛職務情況,賦予檢方予以懲處之權限,但在程序上必須由檢察長為之,偏偏大多檢察長有升官的「壓力」,在升官文化所形成的荒腔走板的檢警關係下,泰半只想維繫檢警高層的互利共生文化,又有誰願意出手得罪警方?在如今警方高層動輒一哭二鬧三上吊高喊「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下,又有哪位檢察長願意開第一槍,懲處督導不力的警官?
我過去承辦一件案件時,除了就犯罪部分依法追訴外,也曾經上簽呈請求檢察長依照《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懲處違法失職的警官,襄閱主任檢察官貼了一張便條紙「送檢察長覆閱」,檢察長批了一個「可」字,但地檢署究竟有沒有真的依法懲處失職警官與警員?直至我今年6月4日離職為止,石沉大海,無消無息。
一葉落而知秋,如今落葉滿地,局長、分局長等高層照樣升官、地方首長照樣當英雄、新聞照樣造神,司法照樣「被恐龍」。至於扭曲績效制度造成的內部勞逸不均、賞罰不公、案件偵辦品質不佳、獎金浮濫核發、浪費公帑……這些彷彿都不是問題。
而多數人呢?自甘平庸,選擇淪為「沉默的多數」;還有一些人抵擋不了功獎的誘惑,選擇背棄理想,成為破壞法治國的幫兇。至於欠缺法治觀念的民眾,則手拿著遙控器、滑鼠、手機,被政客與媒體愚弄。又有多少人知道,那些靠著作秀上新聞、玩弄數字遊戲的「正義」背後,充滿多少不堪的權謀遊戲?
在刑事司法所能處理的刑法問題、追訴處罰之外,難道我們不必重新檢討荒腔走板的制度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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