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日傳員警清槍走火,警械使用豈只是「大膽用槍」的問題?
2019年7月「鐵路刺警」案案發後,行政院在網路民意一片沸騰的情況下,無視該案問題背後真正的結構性因素1,反而是在不明就裡的民粹聲浪中,急就章地將行政院版「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2020年12月完成初審後,鐵路刺警案的新聞熱度也過了,媒體與輿論焦點似乎也不關心沉痾已久的警政改革問題了,於是該草案便被晾在立法院,之後再無進度。2
直到今年8月22日「台南殺警案」引發輿論譁然,或許是民氣可用,又或許是選舉在即,政治人物亟需演出一場「有做事」的虛假表象,立法院於今年9月30日突然倉促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報導指內政部長徐國勇宣稱:「員警遇危及生命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強化對員警權益保障。」
然而,不少警職人員卻對此次修法有不同意見,例如由警職人員組成的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便批評:修法新增「逕行射擊」條款不具實質意義,甚至可能衍生更多法律爭議;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組織與程序定位不明且沒有基層參與,難以期待對警察人員保障能有實質改善;「本次修法不僅沒有真正的解決問題,更呈現的是我國警械使用政策、警察教育教育訓練政策、警察人員保障,尚有非常大的進步空間」。3
就在輿論看似一面倒的盲挺警方「開槍就對了」,甚至社群網路出現不少不了解制度目的及槍械管制運作流程,支持警方開槍「不必寫報告」的民粹意見等激情過後一個月,傳出三重警「抓錯」通緝犯的醜聞。4透過此種負面案例,提醒我們當代法治國家警方執法的重點不在看似大快人心實則違反法治國原則的「強勢執法」,而在於程序正義;也值得我們重新思考警方武力以及警械使用的時機問題——如果警方的法律訓練不足,連最基本的「身分查證」都無法合法執行,一旦遇到無辜民眾抗拒而在全武行之外還「大膽用槍」,後果不堪設想。
就在國慶日,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又傳出警方不當用槍導致走火的新聞:先是薛姓警官執行維安勤務領槍後「忘記」配槍執勤,其後受託取槍的劉姓員警又「沒有依程序」使用槍械,「忘記」清槍在辦公室內「拉滑套、扣扳機」,導致子彈上膛擊發,當場射穿辦公桌櫃抽屜。這一槍,似乎呼應了警方改革團體所指出的警方用槍真正問題——教育訓練政策,向全國人民發出警示。
警方用槍的司法爭議,大多不在時機而在手段
事實上,這幾年員警用槍發生爭議的案件,在司法程序上聚焦的法律爭點,大多並非媒體或輿論起鬨的「挺不挺」開槍,也不是被立法者視若解方的「逕行射擊」,而是用槍的「方法與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也就是說,問題不在於法律「不挺」警察開槍,而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要求警方使用警械必須合理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符合警察專業訓練的常規。當事人(或死者家屬)因警方執法爭議而「提告」,乃是訴訟權的行使。司法的功能,則是基於中立客觀的角度,審查警方用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中包含法律所要求的「比例原則」,這必須重建案發當時狀態並專業判斷當下情景是否合法,而非鄉民直覺。
以近年來最受媒體與社群網路關注、甚至被改編為電影《九發子彈》5的警察開槍案例「阮國非案」——越南籍移工阮國非遭警方在12秒內連開九槍不治死亡——為例,二審法院判決開槍的陳姓員警成立過失致死罪,但判決理由中的法律爭點並非開槍時機,相反的,法院其實肯認員警在當下「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使用槍械」,然而「用槍的方式」違反比例原則:
被告接續射擊9槍之際,被害人未持械且全身赤裸,也未對被告施以任何攻擊之行為,復無啟動警車電門駕車攻擊或衝撞被告、他人之急迫情狀,被告實際上未受到任何立即之危害,則被告欲使用槍械執行逮捕,本應斟酌情形使用不致危及人命之方式達成,並非有立即使用槍械、近距離接續對人身射擊9槍之必要。6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開槍員警在審判中否認犯罪,但是除了監察院的糾正案認為有過失外,警方提出的調查報告7卻直指該員警在該等情況下連續射擊多發子彈「在判斷上可能構成過失」,申言之警方「自己人」的角度來看,也認為這種用槍方式有過失。8
至於開槍員警訴諸悲情的:「我們不是每一次都能安全下莊」9,問題的關鍵並不是在於法律和司法「挺不挺」警察,而是警方內部體制的問題,例如教育訓練、人力與資源配備、內部管考程序等。
誠如該案公訴檢察官在該案論告時所言:
雖然同情被告在警力預算缺乏、未有資深人員陪同的狀況下犯錯,但卻不能把此過錯過度簡化為「是否支持警察用槍」。畢竟,警察是這個社會少數能夠使用槍枝的武力,不能以資歷淺為理由,降低自己的注意義務。10
該案判決的刑度為八個月有期徒刑,然而法院已經一反司法實務向來的「行情」,在被告否認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給予緩刑的寬典。
遺憾的是,我國政府和警方高層長期以來不反省「治本」關鍵,反而動輒以各種「大內宣」方式愚弄與操弄民粹,將政府官員的政治責任轉化到怪罪司法的風向;11更遺憾的是,警方內部的某些群組、或甚至本該加強正確觀念的教育訓練場合,仍然有不少「學長」、「前輩」利用此案判決有罪的結果而操弄體系中人「警察就要挺警察」的情緒,在不看判決或甚至看不懂判決的集體盲從中自怨自艾,錯失體系內自我改革的機會。
各行各業都有風險,而且可能都隨時會有「被人告」的風險,然而,可以因為「怕被告」,卻反而責怪自己應該遵守的法律嗎?然而,輿論風向卻總是與專業討論越行越遠,「警察用槍」背後的真正體制與教育訓練問題就被忽略了。
重點在警方的內部「報告」程序與訓練問題
至於警方槍彈使用是否有要求「寫報告」的管考必要,或許要從「槍彈」管理來思考。我國並非人人都可擁槍自重的國家,槍枝與子彈是我國法律嚴格禁止的違禁物,只有國家武力部隊,例如軍人或警察,在執行勤務時才可以合法配備與使用。
因此,警方對於警械的管理,特別是槍彈的保管,設有嚴格的管考程序,以免這些危險的違禁物品不當外流,而危及民眾安全。警方如果用槍進而擊發子彈,通常內部會由偵查隊或鑑識等人員「撿彈殼」以確保子彈流向。
此外,由於槍械的危險性,理論上警方一方面必須「事前」加強執勤員警的教育訓練,另一方面也必須透過「事後」管考程序,以謹慎確認其使用槍械的必要性,並作為未來經驗的累積素材。
如果從以上角度來看,一個健全的法治國家警察系統,當然要對員警的槍械使用行為進行管理與考核,「寫報告」這件事情,也只是內部的管理程序。
我們都知道,如今台灣已經不是官員做事不必理由的「父母官」時代。不只警察,所有公務員的行動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且合理,也就是「給得出理由」。如果一個法治國家的警察,連向「內部自己人」都無法說明用槍的時機、理由、必要性,反而「嫌麻煩」,這不是恰恰驗證了警察的教育訓練有問題嗎?
例如之前引發譁然的誤認嫌疑人後還朝向無辜民眾「開槍」12、今年國慶日「因習慣動作扣扳機」竟然在辦公室內走火射穿辦公桌抽屜等荒謬「大膽用槍」事例,反映的問題,也不是法律挺不挺警察開槍、內部「報告」導致「警察不敢開槍」,反而是警方在訓練和管理上的嚴重疏漏。
至於警方部分基層人員抱怨的「寫報告被刁難」,問題也不是出在「要不要管理」,更不能因噎廢食索性日後「都不必寫報告」。事實上,所有的職務報告都必須緊扣法律要件,扼要但清楚交代依據和理由即可,不需要感人肺腑的長篇大論。
真正該檢討的問題在警察內部僵化且不辨法理,濫用上命下從的官僚甚至「淫威」文化,導致部分長官習慣透過「耍官威」的方式來滿足自身的權力慾望,錯把「不合理的要求當磨練」。
因此,只要習慣警方文化、看過警察報告者,例如筆者的經驗而言,不難發現許多員警往往在上級要求下絞盡腦汁擠出「落落長」的報告,把寫報告當成小學生的作文比賽,然而真正的法理重點往往沒有幾句,或甚至整份報告找不到重點。然而,執法者說不清楚自己的行動依據,是一個法治國家該有的正常現象嗎?
當代警察的使命是法治,而非黑暗時代的火刑台
如果我國政府與警界高層不加強「遵法」與「程序正義」教育(包含遵守合乎法律以及安全執勤標準程序的「守法」、「守程序」教育)、加強正確用槍的「務實」訓練、加強標準裝備與督導法定程序的落實,反而滿腦子想著如何討好民粹、誇大我國治安的負面形象、塑造假英雄形象愚民,試圖濫用警察權來滿足「造神」的政治目的。
那麼,無異於回到宛如中世紀獵巫的黑暗時代——不講求理性解決社會根本問題,反而動輒喊打喊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在欠缺學理與實證基礎下盲目崇尚治亂世用重典,甚至不經正確程序就可以在集體盲從的「民氣可用」下任意魚肉人權。
我們必須清楚地意識到,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武力,警察的執法是否合法與妥當,也代表我們國家行使的是「合法武力」還是「非法暴力」。警械的使用,不僅是個人責任問題,代表的更是國家的責任。政府必須清楚的意識到,「大膽用槍」的問題不是「逕行射擊」而已,更不是「挺不挺」警察開槍甚至試圖擴大警察權的問題,而是在我們讓警察成為國家武力部隊之前、以及開槍的時候,國家到底為武力部隊提供了什麼樣的訓練和資源?
背後深沉的體系結構、教育訓練與管理問題,其實在過去的爭議案件,或是今年國慶日松山分局的那一槍,都不斷向我們提出警訊。遺憾的是,人民總是健忘,總是在悲劇發生的當下,想要找到一個最「速成」的情緒發洩方法,例如中世紀的火刑台。
然而,我們好不容易擺脫上個世紀警察國家的黑暗時代,如今警察代表的應該是法治國的使命與執法的榮耀,而不該是黑暗時代的火刑台。
- 對於該案背後的結構問題以及筆者對於警政體系的改革意見,參見吳忻穎(2019),〈一名鐵警殉職後:問題不在開槍時機與司法挺不挺警察〉。
- 該草案在立法院的進度,參見自由時報報導:〈立院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 警遇4情況可直接開槍〉,2022年9月30日:「2019年7月發生鐵路警察遇刺案,政院版「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在2020年5月8日送達立法院,同年12月28日經內政委員會完成初審,之後再無進度。台南上個月發生殺警案後,再度掀起社會推動修法的呼聲。」
- 至於該會所提出的建議修正草案版本,參見: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0 日版。
- 對此事件評論,參見吳忻穎(2022),〈三重警「抓錯」通緝犯案:重點在於程序正義,而非鄉民正義!〉。
- 該部電影並於2020年經國家人權博物館選為該年度台灣國際人權影展影片,凸顯該案做為我國人權議題的意義。餘詳見2020臺灣國際人權影展紀錄,〈高雄影展映後側記──《九發子彈》+《出伊朗記》回歸到移工作為一個人〉;P新聞實驗室,〈阮國非「九發子彈」 看在台移工的悲歌〉。
- 摘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理由,該案一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理由亦同。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6年10月12日竹縣警督字第1063012804號函。
- 關於警方的調查報告與監察院糾正案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理由中亦一併論及,因此,該判決並非如同某些「警察小團體」在沒有看判決、或看不懂判決的情況下批評的「法律人觀點,」相反地,法院也充分參考了警方內部的專業判斷。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阮國非案辯論終結】開槍警和解不認罪 家屬盼法院科刑8月以上〉,2019.03.11。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阮國非案辯論終結】開槍警和解不認罪 家屬盼法院科刑8月以上〉,2019.03.11。
- 對此警方體制與文化問題更深入的分析,參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 崩潰中的警察體系。
- 評論參見吳忻穎(2019),〈緝毒開槍撞車抓錯人案(上):警方執法哪裡有問題?〉、〈緝毒開槍撞車抓錯人案(下):愛與鐵血下,被扭曲的程序正義〉;法院見解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國字第1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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