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無警察大菩薩」:「新二代少年」與「內衣案」等盤查爭議的系統問題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近來數起警方執行「盤查」的違法不當、涉及種族或性別歧視等爭議,佔據新聞版面,也引...

近來數起警方執行「盤查」的違法不當、涉及種族或性別歧視等爭議,佔據新聞版面,也引發輿論與警界改革團體的檢討聲浪。

報載上月(7月)一名女子在台北市文山區步行返家途中,突遭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攔下,在未說明盤查依據之情況下,要求查驗其證件,女子反問盤查原因後,員警竟回答:「妳穿這樣穿太暴露、若隱若現」、「妳是不是沒穿內衣」、「會引誘別人犯罪」云云。該事件在社群網路上引發警方執法違反性別平權等批評,經警方調取事發地點監視器並內部調查屬實。警方說詞為:「出於關心盤查,但盤查方式及言詞確屬不當,已影響警譽」,因此記兩申誡並稱此為「從嚴懲處」。

無獨有偶,兩天後同月14日,傳出彰化埔鹽鄉一位年僅17歲的越南新住民二代少年在騎乘腳踏車返家途中,突然遭遇三名身著「便衣」、未出示警察證件之員警「誤認」成失聯無證移工而無端「盤查」,該少年以為遭遇「綁匪」因而掙扎逃跑,卻在警方抓捕與壓制過程中受傷,當場臉部流血不止,縫了十七針,且身心靈受創,「嚇得每天都睡不好」。

上述兩則案例,不但明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盤查事由與程序,更涉及性別與種族歧視之重要人權問題,有檢討警方執法之系統性問題之必要。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事由與程序

我國非極權國家,而是民主人權國家,憲法保障人民包含行動自由以及隱私權等基本權。我國已擺脫昔日警察國家的陰影,蛻變為法治國家,因此,警察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下,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攔阻人民行動並查證人民身分而對人民採取自由權與隱私權的干預手段。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可以在人民符合以下情況時,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其身分: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從以上規範的要件來看,我國警方發動盤查,必須基於「犯罪預防」、「危害防制」的目的,而不包含類如某些伊斯蘭國家「道德警察」對於民眾「服裝儀容」的糾察。

在盤查程序方面,也必須恪守《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的程序要件,其中第一步最基本的程序,便是依照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也就是說,必須讓人民知道,他所遇到的權力干預情況,是「警察」在「執法」,而非遇到黑道、流氓等私人的非法侵害,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與衝突。員警並應在現場情況容許之下,在適當的方式充分告知人民為什麼懷疑他,以及依照同法第6條的哪一款規定盤查他。

在盤查程序方面,也必須恪守《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的程序要件,其中第一步最基本的...

性別意識落伍的「道德警察」

在「內衣案」中,路口監視器影像顯示,當事人獨自走在「人行道」上,看起來並無可疑或其他治安危害,現場也沒有交通事故等需要由交通警察處理的事件。此時,駕駛機車經過的「交通警察」行經該路段,卻停下而向當事人揮手示意,要求其從人行道走往員警所在的汽機車道上,兩人交談一段時間後,當事人離開而走回人行道。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內部行政調查後,該名員警承認有說過告誡當事人「穿內衣」等語,然而否認性騷擾,表示之所以盤問當事人,是「出於善意關心」。

然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事由中,顯然沒有其所謂的「善意關心」女性穿著內衣等事由,更遑論此等淪為「道德警察」,將「女生應該穿內衣」1、「女生穿著暴露引誘別人犯罪」等已經違反當代性別平權普世價值、且顯然出於性別偏見與歧視的價值觀,恣意加諸於他人身上。

姑且不論該名員警此番「亂槍打鳥」胡亂盤查是否有性騷擾之意圖,其身著警察制服,代表的是「國家權力」,此種淪為「道德警察」的行為,已是無法源依據、濫用公權力而對於人民的違法騷擾。

種族歧視的抓捕「逃逸移工」

人民「配合」警方盤查而提出證件、告知姓名等義務的前提,在於警方的執法必須先合法,否則,人民可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2項規定拒絕警方的盤查。

在「新二代少年」案中,派出所員警執法原則上應該穿著制服、駕駛警車,如果辦案需求而必須穿著便服的狀況,面對明顯無任何武器、且無攻擊跡象的民眾進行盤查時,也沒有不能依法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讓當事人了解狀況已解除疑惑或戒心的緊急狀況。

然而,監視器畫面顯示的警方行為卻反其道而行。派出所員警既未穿著制服、所駕駛之車輛亦未有警方標誌,員警一下車便二話不說逕行動手拉扯該少年。如監視器畫面所呈現的情況,恐怕多數人處於當下情況,都無從判斷這些衝下車伸手抓人的便衣人士是警察,反而可能和本案當事少年一樣,以為遇到尋釁滋事的黑道或綁匪,而出於本能恐懼逃跑吧!

離譜的是,本案數名員警受過警察訓練,「理論上」應該嫻熟警察法規,並且在少年驚恐而逃避警方的身體接觸時,立刻察覺其等「盤查」程序嚴重違法,而應立刻設法告知少年自己的警察身分。然而,警方採取的,卻是粗暴的施加壓制等暴力行為,造成少年的身體與心理傷害,更釀成輿論不滿的軒然大波。

此種「低級錯誤」不但嚴重違法,也違反警方專業,被新二代團體評論為「荒謬至極的烏龍執法」。然而,第一時間面對輿論的質疑,彰化警方竟然還發聲明澄清「不是誤抓」,溪湖分局副分局長甚至宣稱:「警方是執行盤查,並非鎖定逮捕對象抓錯人。」問題在於,警方的此種說法,或許可以騙過外行人,然而,縱使不論警察發動盤查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對象為「少年」更應遵守比例原則,光是在「便衣盤查」程序上便能看出明顯疏失,豈能以上述「執行盤查」的話術四兩撥千斤地帶過?

以上承辦員警的遵法意識與專業素養值得檢討。但下一個問題是,警察體系內部是否有政治力或政策導向的「績效指標」,才使他們「忘記」從警應有的法律與專業?問題的背後,是我國長期以來「查緝逃逸移工政策」的法律蒼白與制度性問題,以及警察體系向來盲目追求績效、玩弄數字遊戲的速食戰績文化。2

雖然警方高層對媒體否認「誤抓」,然而本案發生於今年7月中旬,而彰化縣警察局「恰好」自7月1日起執行「加強查緝非法移工專案」,並且恣意透過媒體「大內宣」,帶有歧視性地將「販毒、擁槍」等治安問題與移工進行充滿偏見的不當連結。3

更離譜的是,彰化縣警局局長當時竟然還「意有所指」地向媒體發表「就像人的身體若出狀況,最先會有發炎、發膿等症狀,若有了這些先期狀況仍置之不理,演變成大病後,要再處理就得耗費更多時間與心力,治安工作也是如此」,不檢討我國的移工政策、是否符合人權標準、移工為何要「逃」等根本社會問題,反而以「種族剖繪」(racial profiling)的歧視性政策4,將治安問題歸責於特定族群。

本屬於移民政策、移民機關的工作,卻為警方高層「包攬」為警察績效評比的重點工作,使得不具有完整法律授權基礎、也不具有應對移民專業的大量警力傾巢而出,爭相比賽「誰抓得移工多」,在此等「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5所導致的壓力下,間接促使基層員警鋌而走險違法,甚至連警校中最基本的程序都拋諸腦後。

本屬於移民政策、移民機關的工作,卻為警方高層「包攬」為警察績效評比的重點工作,使...

當然,警方高層還是可以以各種偏見和歧視來包裹「維護治安」的美好糖衣,並為行政體系的錯誤政策鋪上香花,揮舞「次元切割刀」宣稱本案為「個案問題」6,自欺欺人的切斷個案與體系沉痾的關聯,或許可以愚弄不懂警方文化的部分外行民眾。但在人權與法治等觀念資訊全球流通的時代,紙豈能包得住火?又怎能騙過內行人?

例如,便有警察團體「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指出本案背後的「系統性歧視問題」,更直指「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盤查,主要針對顯然即將或疑似正在犯罪或造成社會具體危害之狀況,與移民調查之核心在於『資格與身分查對』並不相同」的法源依據問題,並點出此類專案績效制度對於移工的歧視性執法,根本與其大肆廣告的「治安」沒有多大關聯。

導致「警察國家」化的績效政策

在日本殖民時期,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所展出的「南無警察大菩薩」海報,將警察化身為千手觀音菩薩,一手拿刀、一手拿佛珠,代表糖與鞭子,從衛生取締、思想取締、逮捕犯人、救助等,舉凡執政者所想要的,無事不管、無所不能,但是這種業務無所不包的萬能警察,其背後的意義是「警察國家」。7

但是人們從上個世紀的慘痛歷史中,學會了人權與法治的重要性。如今台灣在經過無數的創傷和犧牲後,也跟著人權進步的主流思潮邁進,逐漸蛻變為法律制度與理論所架構的法治國家。以法律來節制警察權,是法治國的重要任務。因此,警察的干預行為必須要有法源依據,而非「南無警察大菩薩」統治的「警察之島」。8

為了滿足政績,踐踏法治國原則而愚弄大眾、欺騙選民的作法,對於國家百年大計並無幫助,反而侵蝕我國與極權抗衡的根基;無視法律要件,自命為「道德」維護者,在既定刻板印象下「亂槍打鳥」式的盤查,是對於人民權利的踐踏,更是自賤法治國家警察的尊嚴;政策「大內宣」醜化特定國籍或種族的移民之作法,可能製造族群之間的的對立,更使得民眾的人權觀與世界觀和世界脫節,敗壞我國在國際間的人權與法治國形象,自絕我國通往地球村之門。

此為1926年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所展出的海報,將警察化身為千手觀音菩薩,一手拿...

吳忻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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