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旻杰/鼓勵藝術投身社會:以「公共藝術」啟動社會住宅文化創新
2010年8月,因應高房價造成的社經弱勢居住問題,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展開倡議,迄今已邁入第十年。一路走來,台灣從對社會住宅完全陌生到如今「八年二十萬戶」的興辦目標,社會住宅運動灘頭堡攻略當屬有成。然就民間十年倡議之經歷,深感欲持續推展,知「難」行也「不易」。鑑於此,OURs都市改革組織規劃「社會住宅十年」系列專文,從多個面向階段性檢視當下關鍵課題挑戰,展望未來並提出建議。
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近來公告了台北市廣慈博愛園區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徵選,其中令人眼睛一亮的是高達一億兩千八百萬的總經費。
這不僅是台灣公共藝術史上屈指可數的天價(同類型計畫僅次於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金額),更值得關注的是,公共藝術設置地點並非一般公共建築,而是具現特定居住文化的大型社會住宅。即使放諸國際,因政策與制度設計的差異,也極少見此等規模的公共藝術預算落於社會住宅環境。
公共藝術介入社會住宅
台灣在2011年《住宅法》發佈實施後,明訂了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法源,中央及各地方政府依此在不同都市區位逐步新建起量體碩大的社會住宅。當時推動社會住宅的過程中,沒有太多人注意其中的公共藝術配套——由政府興建的公有建築,必須依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編列不低於工程總造價1%的經費設置公共藝術。
依照民進黨政府2016年上任所承諾的20萬戶社會住宅,其中12萬戶為政府新建公共建築,興建成本若以每戶平均25坪、每坪12萬台幣估算(實際造價應該高於此),共3,600億總工程費的1%用於公共藝術,竟可直接上看36億。
如此驚人的公共藝術經費,若循過往「物件」式的設置模式,不僅可能造成浮濫且獨尊視覺的藝術品設置,也不易回應社會住宅本身的公共性及社會性。如市場住宅利用公共藝術物件展現住戶品味和房地產價格,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計畫則相反,是為彰顯「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及社區生活的社會價值。
借用博伊斯(Joseph Beuys)的「社會雕塑」概念,設置於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如何從一般性雕塑物件轉化為建構社會關係的社會雕塑?社會雕塑的過程和「形式」又能如何表現?雖然在當代藝術脈絡下,藝術與社會的辯證始終尖銳且前瞻,但在現行法令及行政基礎上,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機制究竟可否突破窠臼,擴展藝術與社會對話的深度與廣度,進而為公共藝術及社會住宅各自的實踐打開新的視野,的確是現階段社會住宅仍感陌生卻饒富社會想像的操作挑戰。
公共藝術作為社會住宅文化的趨力
住宅是個人及集體生活的容器。每種住宅類型都因其中生活的樣態,演繹出各具特色的住宅文化。無論眷村、日式宿舍、連棟店屋、步登公寓、高層門禁社區、非正式聚落、社會住宅、合作住宅,都由每日住居的模式及人際互動,具現殊異的文化面貌(無妨以周星馳的《功夫》場景想像香港早年的類型居住文化)。
但類型化住宅也可能因居住者的社會階級或身份認同被貼上刻板標籤,如社會住宅對經濟及社會弱勢提供的居住環境,過去常被污名化為某種鄰避設施,而所謂社會住宅的居住文化,即可能被聯想為依賴性低收入戶群居、公共空間複合且高度挪用的雜樓生活。
文化本無高低好壞且始終處於演進的動態,但由於社會住宅的居住文化被簡化成固定的浮面意象,真實的生活情節和居民個別的面目及故事就被順勢抽離,反倒可能引發貶抑或歧視的社會作用。
就此,作為住宅文化主體的居民理應有相當程度的獨特性和自主性,而非僅是被結構框限、制約的棋子。尤其當彼此生活互動發生了交集,交陪出情感,滋養了關係,集體居住的場域浮現可感知的鄰里感或社區意識,住宅文化的社會趨力就更有機會強化社區營造的自主動能,進而鬆動結構與制度,重構社會住宅文化之公共性意義。
這種公共性既是內向的自我組織與賦權,也是外向的邊界開放與社會融滲。當公共藝術介入社會住宅,便無從迴避相關公共性的論辯。因此,與其不斷焦慮或精算社會住宅的總量,不如透過公共藝術和社會設計,再思考,我們究竟想營造什麼樣的社會住宅文化?
短期內,我們的社會住宅總量占比很難追上亞洲的新加坡、香港、日本、南韓,遑論歐陸的社會住宅大國,但因為台灣是極少數制度性地將1%公共藝術機制落實於社會住宅供應的國家,若能在當前推動新建大量社宅的過程善用此關鍵資源,未嘗不是建立本土社會住宅文化特質的契機。簡言之,以公共藝術啟動社會住宅文化的創新。
社宅公共藝術的機制設計
聽起來像抽象口號的創新概念,其實兼具實驗和實踐的可行性。有些方法原本就存在於彈性頗大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有賴主辦方及執行小組確認執行主軸及設置計畫的開放性;但真正的開創性仍取決於策展及藝術家的「以身為度」,將社會住宅作為研究及創作的田野,展開在地生活、社會關係、住宅文化的探索,從而構思創作出手的方式。建議如下:
1. 應鼓勵興辦機關行政自辦
若以策展及藝術家評選為分水嶺,選出公共藝術創作者前的行政程序至為關鍵,但較少被關注或討論。以社會住宅為例,從行政自辦或委辦、擬訂設置計畫書、確認執行小組委員及甄選方式等,就可能決定了下階段的整體施作方向。
雖然政府行政部門常自認缺乏辦理公共藝術的經驗而傾向委辦,但社會住宅的特殊性需要都發或住宅部門掌控興辦程序及都市環境的因應,自辦不僅有助行政幕僚自身的跨領域培力,更有利社會住宅規劃、設計、營運的專業技術與公共藝術銜接。
2. 即早組成開放多元而專業的執行小組
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2條,儘快成立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該小組的組成理當包含藝術相關但不同專長的專業者,但文化部專家資料庫內多數委員對社會住宅的議題並不熟悉,行政部門除了詳盡研究委員背景、盡可能組成開放多元而專業的執行小組外,也應帶入社宅第一線的觀察及觀點,先就社會住宅政策、基地及擬入住居民類型,擬議初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協助執委迅速進入狀況。
如此,越有機會促成建築師與公共藝術執行團隊提前協商,讓公共藝術與社宅建築及開放空間設計共構,甚至讓參與計畫從居民入住前就啟動,透過藝術的社會溝通與週邊鄰里展開對話,改變外部對社會住宅的成見。
3. 執行期程與可設置基地範圍賦予彈性
興辦機關與執行小組可進而討論執行期程,及可設置基地的範圍。設置計畫不必然配合建築落成啟用作為期程設定的考量,如林口世大運社宅的公共藝術執行即預計橫跨九年、三個階段,伴隨入住居民的生活起居甚至遷徙過程,持續醞釀,讓時間的維度成為公共參與及藝術創作不可或缺的元素。
另社會住宅所處的基地及其影響區域應同時納入設置評估,避免以孤島方式思考社宅的公共性及社會性。過去已經有不少先例,將原公共藝術設置地點外延至與議題或基地脈絡相關的其他場域;基地概念的延展,正得以將公共藝術參與機制及作品設置(包含臨時性及永久性)的機會融入社宅鄰里環境,藉由藝術的社會對話鬆動邊界張力,化解刻板成見與藩籬。
4. 引入藝術家駐地研究與創作
執行小組另可建議將駐地研究及創作機制納入徵選評估,但同時尊重藝術家個人創作方法或風格。駐地研究一方面乃針對基地所處環境,進行地景脈絡爬梳與實地調查體驗,另方面則具體探討社會住宅議題於特定地點的真實情境。
但駐地空間的媒合有賴公部門協調或釋出,過往社會住宅規劃階段幾乎無法為公共藝術駐地創作預留空間單元,但若在建築計畫階段納入公共藝術的需求,彈性整合其中社區分享共創的空間平台,駐地創作所在或可與住宅日常營運及社會設計共構為更動態、活潑的公共空間。
5. 結合青創戶啟動有效公共參與機制
可結合「青創戶1」這類開創性的社宅入住機制的量能,因青創提案大多闡明了由家戶起居外延至社區生活的動機,以及對創新住宅文化的想像,甚至提案人本身可能原就是想申請社會住宅的藝術家。藉由媒合公共藝術策展計畫與青創戶提案,將擦出可期待但也不可預期的火花;尤其在強調居民參與作為公共性基礎的創作過程,住戶多樣化的「回饋」行動,的確是社宅公共藝術計畫彌足珍貴的資源。
誠然,公共藝術的計畫對象不應侷限於青創戶社群,但從這些「種籽住戶」的接觸開始紮根,建構公共藝術的在地夥伴關係,無論就執行面向的實質合作、關係美學的深化、住宅營運模式的革新,都可能開啓更有效的公共參與機制。台北幾處大型社宅正嘗試創造兩套機制之間匯流共創的交集,由青創戶的平台拓展社宅公共藝術的社會網絡,其實是驅動社區引擎、改革住宅文化的活棋。
展望藝術與居住文化共生的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設置沒有絕對的套路,因公共藝術本身隱含的因地制宜(site specific)潛規,特定基地的社會住宅即成為策展或創作的命題。若採用一種更積極的說法,乃是經由社會住宅的生活介面,鼓勵藝術投身社會(social engagement)的嘗試,同時透過公共藝術計畫再現、誘生、甚至扭轉台灣社會住宅的住宅文化(social-housing culture)。
由機制設計的觀點建議社會住宅公共藝術計畫的執行模式,並非要排除傳統依循《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訂定的遊戲規則或單純藝術物件的植入。只是在社會住宅的場域,公共藝術的公共性、社會性、與藝術性間的迂迴辯證既真實而迫切,策展者得經由田野的體會和理解,內化在地知識,才能梳理社會住宅中的社會關係。
機制的開放與實驗,正為了激勵社宅公共藝術的多元形貌和社會住宅文化的創新。對數量仍相較偏低的台灣社會住宅,1%的公共藝術反倒是建構住宅文化獨特性及藝居共生環境的藍海策略。
(※ 本文由OURs都市改革組織與康旻杰教授授權轉載)
- 青年創新回饋計畫徵選之住戶。 台灣社會住宅的運作仍多依賴物業管理公司的例行模式,但為強化居民自主的能動性,部分社宅已開放一般住戶中10%的居住單元給所謂「青創戶」自提創意計畫申請。符合社宅申請條件的提案若入選,青創戶即可免去漫長的抽籤等待時間,進駐後以「居民」身份落實計畫內容。包含了各類社會服務、社區營造、綠生活、手作生產等創意計畫,企圖誘發一般居民更積極的參與及自我培力,改變制式的物業管理關係,讓創意生活與住宅營運調適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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