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敬舒/合作,是無殼蝸牛的春天嗎?——評《互住時代》
作為居住正義的推手,OURs都市改革組織再次譯出合作住宅專書《互住時代:打造社區共融生活的合作住宅》,萃取歐洲十多個成功的共融居住案例,將這種居住形式推展至國內,為只能在買太貴、租不穩定,又被迫二擇一的無殼蝸牛們,打開第三種居住類型的完整視野。
本書足以列為研究者的入門資料,其內容豐富與詳實,已無須多言。至於合作住宅的需求與必要性,亦可參考OURs書末後記的完整介紹1。渴求安居的讀者,只需泡杯好茶、勻撥幾個小時,就能從這些第一手紀錄中領略精髓。所以本文便想換個角度,從本書提綱挈領的〈通往共融合作住宅的12項指引〉中,就「肯認複雜性」(complexity)這道組織關卡,聊聊合作的艱難。
共融不是慈善
合作住宅的特性是在產權共有之下履行共同管理,將民主共治代入居住生活,再加上本書採納「共融生活」為題,代表共融是合作住宅的重要價值。
共融的同義詞是多樣性。從反覆磨合的動態中,讓截然不同的社會背景與價值觀逐漸達到平衡,期間個體既可保有主體性,又能在共生的生態系統中互為支持,這過程通常漫長。將一群人組成協作系統,很難簡簡單單,所以作者直白表明,「在私與公、個人與社區、同質與異質性之間對話的複雜性,是此類住宅計畫最重要的特質,這帶來了巨大的收穫,同時也可能會是阻礙」。可見要用平等參與及對話在生活中實現共融,實屬不易,但也不能求簡單或速成,將共融解讀為慈善。
作者刻意提醒「共融絕不能退化為削減成本的選項,或以為在法令和條例中放入一些觀點即可」,書中反覆提及的共融對象除了成員,還包括難民、新移民、身心障礙者或LGBT+,這些國內習慣統稱為弱勢者,但在合作住宅中並不會用慈善思維將其矮化為弱勢。
慈善的本質是給予,合作住宅的共融則伴隨相應的權利與責任。書中提列不少採用合作社的共居案例,代表合作社的定義、文化與原則2必須履行在共居生活中。合作社的價值不是它有什麼高尚的道德光環,而是必須由使用、參與及組織它的人共享權利及責任,風險與利益。
只是單純撥出居住空間安置弱勢者,並不完全符合共融旨意。就算是領取租金補貼的經濟弱勢,或被冠上社會弱勢,只要身為合作住宅的成員,就同等擁有一人一票、履行民主治理、維護集體共識的義務,一樣是承擔共同管理,扛起民主責任的行動者,既非權力弱勢,也不是置身事外的福利受眾,或被冷落在一旁的局外人,所以勿將合作住宅簡化解讀成慈善福利;同理,只想掏錢買空間,無意提撥時間精力參與共同治理的「純消費者」,也不適合這種形式,煩請出門右轉找家良心建商。
共融需要效率
這裡的效率不是計算經濟邏輯下的成本利潤,而是準備程度與因應能力的有效配搭。人與人的合作可以短到用分秒計算,居住可不能如此。要想長長久久,就得在跨入合作前對未來情境逐一沙盤推演,才能為作者強調的過程導向(process orientation)與逐步發展(step by step development)撐出足夠餘裕,在共同參與的對話中一同尋求適當策略。
就像成員經濟實力互有高低時,得先設計一套合宜結構,讓全員既可抽出時間精神履行共同義務責任,又不致於對某些疲於生計的成員過度加重工作重擔。若成員無法按時支付費用,社群何時該站在互助位置,何時該回到債權人的角色?當家庭衝突或暴力發生時,除了報警,組織應當介入到什麼程度?該提供哪些支持?紛雜的庶務工作,哪些應由成員自己來,哪些該外包,才不會流失維繫連帶的機會?
愈是期待關係緊密,需要設想的情境也就愈多。千絲萬縷無法全然預知,但凡能預想並納入規範的事,就沒有理由拖到分歧演變成矛盾,到時成員思慮的就不是解決,而是退出。
合作需要通盤行動,若只想靠一個人數有限的管理委員會,以志工來服務全員,是難以形成共融的。舉凡運作良好的住宅合作社,除了全員大會、理監事會,還會依據共同需求,額外組成各種功能型委員會,強制成員擇一參與。一方面將集體捲入共治與連帶,也盡可能配合成員相異狀態及能力,擴充更多參與機會。所以合作住宅雖可降低經濟性成本,但強制義務、民主對話所支付的時間及精力,這些社會性成本絕不便宜,若只考慮到經濟優勢,最終只會跌入一場美麗的誤會。
共融不可違背初心
相對於可惠及成千上萬人的消費或生產合作,合作共居通常不會採取大規模量體,即使此舉可從土地及營造上節約更多成本,卻也得負擔天價的溝通成本與不穩定風險。位在美國紐約的Co-op City,全世界最大規模住宅合作社,正是一個血淋淋例子。
1955年紐約推出合作共居的〈Mitchell-Lama〉法案,由政府提供土地開發權,並為開發商提供低利貸款貼補及減稅,換取中低收入者承租的可負擔住宅。該法案執行期間通過269個開發項目,興建超過10.5萬戶住宅單位。其中擁有15,372個單元約四萬名居民的Co-op City,至今仍是全球最大規模的住宅合作社。
很長一段時間Co-op City一直維持「有限股權」,支付兩萬美元入住費用,就能以股東身分獲得長期居住權,若要搬出只需以相同價格將股權回售予合作社,再轉予下一位入住者即可。不過這道看似穩健的防弊措施,事實上曾一度瀕臨崩潰。
由於該法案允許股東集體投票決定是否開放購買所有權。日後當紐約房價快速飆漲時,鉅額的價差利誘立即感染集體,2010年起要求「買斷」的呼聲日愈強大,甚至引發管委會內鬥,隨時可能瓦解。直到州政府在2012年以6.2億美元融資抵押貸款買斷並徹底閉鎖Co-op City資產,危機才告解除。可見就算順利啟動,成員終其一生也得戰戰兢兢地避免使命漂移。
共融離不開包容
基於人性丕變,作者殷切警告「共融性在未來幾十年能否持續落實則是另一個問題」,除了是警示財務穩定與維護可負擔價格的必要性,也可以視為代際融合的提點。
任何議題只要談到「永續」,都必須主動聯想到代際關係。合作住宅不會只是一代人的事,要想打造居住永續,必會遇見先來後到的歧異。愈早入住的先到者,通常擁有絕對權力與優勢。他們可以透過規約擇選或排除後來者,先到者也容易形成共同意識,因為他們從一磚一瓦中扎下鄰里情感,但這些穩定的關係情誼,對無緣從頭參與的後來者卻是融入的高牆。
合作住宅通常只有在遇上大麻煩時,才會出現大規模成員交替。發展愈是正常穩定,成員交替頻率自然愈少,偶有一二戶新血加入才是常態。緩慢的新陳代謝,使得社群內部總有已經完全融入的大族群與等待融入的小群體,此時新來的社員無疑是少數族裔。
同一代人相互協作彼此支持是共融,要為後進者提供對等機會與時間,就得展現「包容」。大族群得容忍小群體跟上集體的緩慢,容許適度的文化差異,也得為後來者建構從容空間,激發任何組織都不可或缺的創新。所以每次新生報到都得重新啟動集體合作教育,從包容逐步調和「再共融」。若缺乏代際包容,動輒大老前輩姿態,被撐開來的就不是融合,而是只容同儕或近親繁殖的同溫層。
作為一種社會使命
人際、關係、自主及參與,都足以為共融提供充足養分,若任一環節太過弱薄,再加上伺機吞噬的市場誘因壓力,都會通往解裂。所以單靠共居成員不易產生強大的穩固性,通常得納入其他利益關係人共同支撐。
作者將政府、募資計畫、社會團體、特定利害關係人、民間倡議組織等全列為利益關係人,這些角色可分別從資源連結、教育培力、諮詢規劃乃至於防止退化,以不同專業及能力,為漫長的合作共居過程提供穩健支持。其中政府的角色,頗值得一提。
各國的合作住宅型態雖有異同,卻都離不開必要且合宜的政策協同,書中琳瑯滿目的政策支持,多展現在融資及長期土地租約或使用權的可及性,不難看出各國維護居住人權的用心程度,看在寸土寸金的國內,著實令人稱羨。不過,作者卻不只一次提醒「補助應該被視為選項之一而非必須,關鍵是這個計畫是否能回應社會需求與促進居住型態的多樣性發展」。顯然,國家的功能及角色不自我設限於補貼者。
國家或政府不是慈善或沉默的利益關係人。任何公共資源投放都應該具備正當性,合作住宅本質仍屬民間私有財,便可能像Co-op City一樣變質,作者也確實提到「許多住宅合作社已在討論如何轉變為私有產權,來為個別成員自身牟利」,因此政府必須拿捏妥適的支持力道,在靈活的支持政策中搭配實用的防火牆,時刻提防合作的退化變質。
與此同時,合作住宅也要自我警覺。要求政府給愈多,介入必定愈深,愈不利於組織獨立性,所以永續謹守正當性是絕對要件,一如作者愷切呼籲「自身定位的過程中,應優先審視其可負擔性以及社會共融性,取得補貼並不是最優先任務」。顯見,若要爭取合宜的政策支持,得看各項社會使命如何被逐一實踐及堅持。
請別害怕合作
歐洲民間百年來不斷用自主合作抗衡資本與市場化,除居住外還有消費、勞動及生產面的多元合作,這是因為合作原本就是應對人性所生成的自然行動。以共治發揮人性的善,以規約抗禦人性之惡,在共同需求之下妥切因應異質及變化,因此良好的合作離不開複雜,也必須肯認複雜。
長期缺乏合作概念與基礎,再加上完美範例有限,讓合作共居在國內看似險阻重重。但請別被合作的艱難嚇跑了,複雜不等於不可能,尤其現今居住只剩價格計算,人人都有可能淪為無殼蝸牛時,我們還有什麼理由害怕合作?況且已有像OURs這種專業團體從旁提供協助引導,部分實作及實驗方案也已在路上,正像作者說的「缺的不是工具與方法,而是實現的意願」。
無論如何,歡迎所有厭倦被居住綁架勒贖的民眾,細細品味本書,盡情感受作者述說的美好,當然還有字裡行間的反覆提醒,正確理解合作住宅,共融與合作,從來不是由法律名詞來定義,它是集體行動擴展的動態結果。
- 〈邁向「共融」:台灣推動合作住宅的切入點〉。
- 合作社身分定義及七項原則可參考國際合作社組織(ICA)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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