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正義」嗎?——《指定倖存者》中政府權力的失控危機
我是影集《指定倖存者》(Designated Survivor)的粉絲,在剛上線的第二季第三集中,劇情觸碰到了兩個很敏感的議題。
第一個,是既視感強烈的「銅像遷移」問題。
田納西州的舊聯邦法院前有一尊銅像,用來紀念田納西州第四大城Chattanooga的前市長,這位市長在許多田納西人心中是重要的歷史與記憶象徵,但他同時也是一位支持畜奴制的奴隸主。因此,這尊銅像應該留存、遷移或銷毀就成了爭議焦點。
在影集中,雖然最後是選擇了代表平衡與妥協的遷移方案,但在協調過程中,為了劇情的轉折需要,安排了一位重量級非裔美國人領袖出人意表的支持銅像留存。他所持的理由是:
我相信淨化歷史十分危險,消除我們不喜歡的歷史是很好,但消除我們喜歡的歷史就不好了。
人民將權力移轉給政府的過程是非常危險的,政府在取得權力之後,人民就必須承擔政府濫用權力的可能後果。權力像是一把鋒利的尖刀,可以用來割除惡性腫瘤保存生命,也可以用來摘取健康的器官以供販賣。
以轉型正義為例,它的立意是良善的,希望藉由法律與制度彌補威權統治時期政府對人民所造成的傷害。但是轉型正義的實行在邏輯上有先天的矛盾,因為它通常是藉由賦予政府更大權力的方式來解決過往政府在擁有過多權力時所造成的問題。因此,轉型正義的法律制度安排必須非常小心,要不斷確認我們給予政府的武器是不是絕對必要,並且應該如何防止這些武器被濫用。
例如說,在我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及正在審議中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即使中國國民黨過去在威權統治時期的許多行為確有進行轉型正義的必要,但諸如黨產有罪推定,或是以解嚴日期作為政黨成立門檻的針對性立法1,都是具有高度爭議性,在我國法制中相當少見的設計,需要被謹慎處理。
當然,這些作為並不是絕不可採,或許確實擁有足夠的理據採取如此激烈的手段,但人民在透過代議士參與立法,形成政府權力的過程中,是否足夠理解這些政策工具可能被濫用的風險,我持高度懷疑的態度。
這類議題並不限於轉型正義,濫權的也不見得是政府,畢竟政府的權力是由人民賦予的。人民若能充分理解,當我們因為討厭某件事,尋求政策工具欲除之而後快時,這項工具也可能反噬我們珍視的事物,政策形成的過程才能更為理性與穩定。
目前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有一項「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具高度言論自由爭議性的提案,目前獲得一千四百多人連署,也是值得觀察的現象。
政府權力使用的風險,在《指定倖存者》的同一集中,還有更明確的展現,它第二個碰觸的爭議議題,是政府因公益徵收私產的問題。
劇情中,國家面臨嚴重的流感疫情,需要徵收私人藥廠尚未上市的藥劑,否則可能有大量民眾將染病死亡。私人藥廠表面勉強應允提供一萬劑,但私底下百般阻撓並將另外私藏的三萬劑藥劑出售謀利,經過幾番法律攻防,最後政府成功用公權力強制要求藥廠釋出所有藥劑存量。
光看這樣的劇情,我們很容易直觀覺得政府是站在公義的一方,而藥廠是只求私利不擇手段罔顧人命的壞蛋。在劇集中,導演也確實選擇往這個方向呈現,但劇中有一段藥廠代表與總統的正面言詞攻防,頗令人玩味。
除了「我們是一家營利事業,必須向股東負責」這個很容易預期的論點之外,藥廠代表另外還提出了幾個理由:
- 該藥劑還在實驗階段,尚未取得專利,由於已公開釋出一萬劑,在不受專利保護的情況下,會有許多其他藥廠開始研發生產,原來投入的十億美元研發經費將化為泡影,所以才必須販賣另外三萬劑減少虧損。
- 該藥廠同時研發並供應許多重要藥物,如心臟病、糖尿病等,若公司破產倒閉,仰賴這些藥物的民眾可能會遭受比該次疫情更嚴重的傷害。
「有錢企業趁著傳染病危機趁火打劫」,是很多電影中都有的橋段,在道德上,它的不正義也很容易理解。但是,這集的劇情中有幾個關鍵要素與刻板情況不同。
首先,影集中並未描述藥廠刻意抬高售價,因此他們並沒有賺取在正常情況下不應賺取的財富。
高達三十億台幣的研發經費,不會是來自某個有錢人的銀行存款,通常必須經過多種融資手段募得,因此專利權喪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害,很可能同時代表大量員工失業,包括公開股票市場的投資人損失與對投資人經濟生活的影響。
而且,由於政府緊急徵收是對私有財產的嚴重侵害,所以必然會儘量安排足夠的補償措施,但在本劇中完全未提及對藥廠將有任何補償。
而在那場言詞攻防中,總統提出的說法大致是「國家末日到了,你還在想公司存亡?」、「藥廠平常賺很多錢,現在就應該犧牲」、「我發誓要保護美國人民,拯救人命是我的職責」這類空泛的政治語言。
我不確定導演有沒有反串的打算,但從我的角度看,如果這麼空泛的理由就足以支持國家強制徵收人民財產,那麼權力濫用的風險高得令人不寒而慄。利用刻意營造出的危機,國家可以用各式理由將徵收對象從藥廠擴及許多一般企業,更不要說對人民其他自由權利的可能侵害。
從這集影集中的兩個例子,我們應該就可以理解到縱容國家權力的風險有多大。現狀下的台灣,恐怕是是民主化後國家介入人民生活的深度與強度最高的時刻,此時更值得人民反思的是:我們將這麼多的權力交付給國家是否真的值得?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關於政黨的定義為「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換言之,依此定義,現存的主要政黨僅有中國國民黨,其他任何主要政黨在其後近三十年間的財產取得皆非該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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