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政府的手伸進來,這樣好嗎?
由於柯震東與房祖名的染毒案,引發了民眾對於毒品管制的論戰,有的人認為大麻的毒性較低,不應禁止;有的人從本質上質疑在封閉空間使用毒品,如果沒有影響他人為什麼不行?
本文無意討論毒品管制問題,而是想要以此為引,邀請大家思考更上層的問題,我們期待與歡迎「政府」在我們的生命中扮演甚麼樣的角色,介入我們的生活到甚麼樣的程度?
要對這個問題做出判斷,我們必須要先決定兩件事:
一、我們對政府的能力有多信任?
二、我們對人民的能力有多信任?
16至17世紀的西方哲學家霍布斯與洛克,其各自的社會契約論正是這種信任判斷的兩個極端。
簡單的說,霍布斯認為人類的自然狀態是宛若地獄般的景象,人們為了私利彼此攻擊掠奪,弱肉強食,沒有人的生命財產是安全的,人生就是無盡的掙扎與驚惶。因此,社會、法律與政府的產生便是用絕對的公權力公平的管制與平衡人與人之間的權力關係。
洛克則相反,他認為人類自有足夠的能力獨立生活並彼此交往,儘管不是完美但至少可以接受,社會、法律與政府並非必須,它們的出現僅是為了完成一些個人無法完成的任務,例如造橋鋪路,以使生活變得更好。
可以看得出來,如果我們對人性與人類的自我發展能力越有自信,政府的權力就應該被限縮得越小;反之,我們就會賦予政府更強大的權力介入我們的生活。
但是,無論是趨向哪一種,在現代社會的實踐上,對於政府權力都立有防止過度擴張的規範,以我國而言,最最基本的限制來自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而如何判斷甚麼是「所必要者」呢?標準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比例原則」,大致上是必須確保政府在限制人民權利時,其手段能有效達成目標;手段對人民權利的侵害是所有能達成目標的手段中最小的;最終達成目標帶來的好處也得大過因人民權利受侵害而帶來的損失。
簡單的回顧基本概念之後,讓我們來看看台灣社會的樣貌。
在台灣還屬於威權社會的年代,政府的力量自然是無比強大且無所不在,但自從1987年解嚴之後,報禁、黨禁、媒體開放、違警罰法廢止,由於人民對自由的渴望,希望擺脫政府過多的箝制,台灣的法制與政策一直向鬆綁方向前進,社會、法制大幅度且快速的開放,是除了經濟之外的另一種台灣奇蹟。
開放的歷史我們都歷歷在目,可是大部分人並沒有發現,這個趨勢早已悄悄逆轉,台灣現在正走在政府管制人民生活越來越多的路上,而且我說的並不是懷疑政府為著遂行某種政治目的而進行的管制,而是自然發生的,人民也沒有抵抗的,政府與人民間關係的改變。
早期具有指標性意義的,就是民國86年6月1日起實施的「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
過往在爭論政府是否過度管制時,贊成政府管制的一方最重要的理由都在「防止傷害他人」這個論點上,諸如酒醉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的危險、施打毒品可能致幻而傷害他人等等。而「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是第一個扎扎實實,清清楚楚與別人毫無關係,只跟行為人本身有關的禁制規定。
這項規定跨越了一條很重要的政府權力紅線,就是「政府可以在你沒有傷害任何人的情況下,單以為你好為由限制你的自由權利」。
自此以後,光是在交通規則上,就衍生出一大堆其他「為你好」,或是明顯難以通過比例原則檢證的禁制規定。民國90年9月1日,汽車駕駛人與前座乘客強制繫安全帶;民國101年1月2日,小型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民國102年1月1日,包含行進中與非行進中的汽機車駕駛人同時禁止使用行動電話;2014年5月2日,立法院一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有可能行人在過馬路時也不能使用行動電話了。
菸害防制法是另一個顯例,早期菸害防制的推動理由來自二手菸對不吸菸者的健康危害,但自從健康捐的出現與電子菸被以援引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為由禁止後,菸害防制早就脫離了原來的範疇,而正式邁入「為你好」階段。
這些政策各自影響的範圍都不大,但是如果把它們聚集在一起來看,你就會發現,我們其實應該先思考,「我到底希望將人生的多少比例交給政府決定?」
這種大政府與小政府的論戰,終極來說會連結到社會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對立,本文畢竟不是在做哲學研究,不需要要求大家做這麼零和的決定,但我們至少要知道,自己對所處的社會的理想想像是趨向甚麼景象?是政府安排妥善,自律和諧的社會?還是帶點風險,但擁有更多可能的社會?
如果不思考這個問題,像是現在,就會出現許多互相衝突的制度與社會現實。諸如世界有名的低稅負與同樣有名的完善健康保險;社會普遍對於司法不信任但大部分人依然支持死刑;對政府的施政能力沒有信心卻放任政府遂行這許多「為你好」的政策等等。
讓政府這雙巨大的手介入人民的生活也沒有甚麼不好,歐洲國家多的是「從搖籃到墳墓」,但這一切是我們思慮清楚,心甘情願讓政府的手伸進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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