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定要帶印章?我簽個名不行嗎?
九合一選舉剛過,相信大家對投票通知單上的注意事項還記憶猶新吧?其中的第二項載明:「投票時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用意自然是要以這兩項來證明你的身分。日常生活中會使用到印章的場合不勝枚舉,銀行開戶要印章、簽收掛號信要印章、簽合約要印章、到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申請各項業務更是一天到晚在蓋章,辦一項業務蓋四五個章是常有的事。以我自己的工作來說,配音完成要簽「勞務報酬單」證明收到了約定的勞務報酬,自然也得蓋個章,大部分的時候出門如果忘了帶印章就得壓指印代替,否則客戶公司的會計部門還不收不付錢呢!
但是你知道嗎?印章其實只是簽名的替代品而已,在任何需要證明身分的場合,簽名就擁有完整的法律效力了,要求蓋章才能完成程序是沒有法源依據的。
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法律條文的意思很清楚,簽名才是原則,印章是例外;是印章的效力等同於簽名,而不是簽名的效力等同於印章。雖然大家常搞錯,但這條法律從民國18年4月20日立出來就寫成這樣,歷經85年一字未改。
簽名不單單只是拿筆寫字而已,一個簡單的簽名動作,受到性格、心理狀態、肌肉慣性、教育背景等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在刑事鑑識上甚至可以依筆跡鑑定形成對嫌犯的側寫,如果有足夠的筆跡鑑定資料,鑑定的準確率超過九成,近代加入電腦分析的技術之後準確率更高,因此簽名本身就足以達成身分辨別的效果。
之所以在法條中加入印章可以代替簽名,還是為了方便中國長久以來發展出的風俗習慣。
雖然西方社會也會用印,我們在電影中常常看到有錢人家寫信的時候會在蠟上壓印來封緘,但比起東方世界中印章的蓬勃發展來還是有很大的差距。至少在春秋戰國時期,印章已經被中國人使用來當作貨物交易時的憑證了,秦代時更成為君主表現統治權力的象徵,大大的提升了印章的地位。其後,印章無論是在民間或官方範圍都被廣泛的使用,名稱多變,諸凡璽、印、寶、章、記、符、戳子等等各有不同用途,隨著文化的擴張也傳進日本與韓國,成為東亞地區文化與習俗上的特色之一。
除了文化上的意義之外,在過往,印章也確實能達到一定程度的識別效果。傳統的刻印技術是手工刻印,刻章師傅常是就著翻到泛黃剝落的字體範本大展身手,當時刻印這事本身就帶有點藝術的色彩,自然印章不會顆顆相同。還記得小時候到銀行辦事,銀行行員會用你帶去的印章蓋個印,再把當初留的印鑑拿出來疊在一起,然後快速地翻動紙張以比對兩顆印章是否不同。
但現在已經是雷射刻印的時代了,把要刻的字輸入電腦軟體,之後一切便由電腦處理,一模一樣的印章要刻八個十個一百兩百都不是問題。現在的雷射刻印機一台不過幾萬元,誤差值在20微米以下,也就是50分之1公釐以下,這已經是肉眼難以分辨出的單位了。
所以,在現代社會,簽名要比印章效果更好。
那指印呢?指紋總是獨一無二的了吧?
遺憾的是,由於指印模糊難辨的機率太高,在法律上,如果指印要有證明效果,要另有兩方各一人簽名作證才可以。
民法第三條第三項: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票據法上就規定,支票、本票、匯票等票據,是只接受簽名或以印章代替簽名,而完全不接受指印的。
所以如果因為某會計單位不接受簽名而要求壓指印,然後再找兩個人來簽名以證明指印為真,真的是很蠢的一件事,認真起來還會變成無限輪迴。
當然,一介公民有時難以對抗頑固的公司會計或出納們,但若是面對政府單位時被要求蓋印章,則儘可據理力爭,畢竟用印章會有盜用盜刻的風險,但要把你的簽名從你身上偷走可是難上加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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