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有什麼基本?為什麼《文化基本法》沒有人關切,也沒有人期待?
大部分的人聽到《文化基本法》的第一個反應,可能是「蛤!那是甚麼?」、「好無聊!文化部長正事不做,立那個打高空的法要幹嘛?」、「嘿啊!藝術人吃都吃不飽了,立《文化基本法》是可以當飯吃咻?」、「《文化基本法》通過了,臺灣的文化資產就不會再自燃了嗎?」,或者「吼!文化人(恐怖分子)又來了……那跟一般人是有甚麼關係啦?」
▎《文化基本法》一躍成為新政府文化施政的主軸
只是,從蔡英文總統選前的文化政策主張〈厚植文化力,打造台灣文藝復興新時代〉,到新任命的準文化部長鄭麗君,《文化基本法》卻在大大小小的受訪場合中反覆地出現,一躍成為新政府文化施政的主軸。蔡準總統的政策主張提出,要「推動文化基本法,建立文化長期施政綱領」。文化政見中說:
文化基本法的目的,在於對人民文化權利、文化相關法規、政府文化行政目標和文化政策工具,進行上位整合,確保政策的穩定和持續。未來政府將訂定短、中、長期的文化施政綱領,並定期檢討;行政院也必須召開行政院文化會報,並據以審議各部會文化相關施政與經費。另針對「文化影響評估」,我們應該盤點現有行政程序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使得文化基本法的立法能真正改變台灣文化治理的品質。
鄭麗君準部長接受廣播訪問時也說,她上任後「首先要在一年內制定文化基本法,重新再造文化治理體系,讓民間中介單位,如國表藝、國藝會等單位,替代過去政府由上而下的角色」。談及五大施政主軸時,她則說明,上任後第一件事就是擬定文化政策白皮書,再進一步推動常態性文化論壇,召開全國文化會議,推動文化基本法。「厚植文化力,帶動文化參與」將會是文化部現階段文化政策使命。
我想,在新政府即將上任之際,確實有必要在公共論壇上對《文化基本法》這個攸關國家文化政策制度變革的重大議題,進行一些更深入的對話與討論。
▎《文化基本法》究竟為甚麼基本?
究竟《文化基本法》這些生硬的文化法規、行政程序、影響評估、文化治理體系、文化白皮書……等等,有甚麼重要性?我想,基本法有幾個核心目的以及文化「基本」的問題值得大家一起思考(但必須先說,即使基本法通過了,這些目的不一定就能達成,問題並不一定就能解決,它們只是得到台灣民眾應該有的正視,有了個開始和起步),包括:
一、《文化基本法》能不能夠凝聚基層的臺灣精神與核心文化價值?
臺灣社會究竟有沒有共同的基本文化價值?如果有是什麼?而文化基本法希望對內和對外彰顯什麼樣的臺灣文化精神與基本特色?如果當前臺灣社會對核心價值欠缺共識,那麼到底文化基本法、全國文化會議該如何處理?
二、《文化基本法》能不能積極賦予臺灣人民基本文化生活權利?
臺灣人民文化基本權利的範疇為何?相承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人民的文化權利在具體實踐上該如何落實?臺灣的藝術文化工作者、創作者、民眾、藝術文化弱勢團體、族群乃至一般民眾,究竟有沒有主張文化權益受損的管道,以及提出法律救濟的途徑?
三、《文化基本法》是否提出國家文化治理體制的基本架構,重整文化法規秩序?
文化部在國家施政的靈魂角色是否確立?文化部如何積極與其他部會做跨部會協調溝通、互為主體?中央與地方的府際協調機制如何成立?國藝會和文化部的資源分配和權限如何調整?文化部如何透過獨立運作的第三部門建立藝術文化補助監督機制?文化基本法與現行的相關作用法之間的實質運作關係如何更清楚的釐定?
四、《文化基本法》能不能確立國家中、長期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針、文化政策範疇?
國家文化政策的核心範疇與未來政策施政方針,如何透過文化基本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原則規範得以確立?藝術文化教育能否得到重視?文化專業人員任用能否彈性放寬?文化預算的比例能否提高?文化政策研究智庫是否得以落實?
五、《文化基本法》能不能明確宣示文化相對於政治、經濟價值的主體性、多樣性與殊異性?
面對當前臺灣文化經濟與文創產業的強勢發展,「藝術文化的主體性」在文化產值化論述中如何清晰地展現?國家面對文化政治、文化經濟(貿易、產業)的基本原則、態度(例如文化例外原則)是否明確?文化價值能否透過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制度全面衡量?
六、《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過程,能不能實質翻轉由上而下的文化治理?
基本法的立法是否能跳脫菁英立法,擴大民間文化參與,符合程序公平正義?藉由文化基本法核心議題的討論,是否能促進臺灣人民對於文化公共事務的理性辯論和積極參與,在臺灣社會形成更強而有力且自主的文化公共領域?
關於基本法的學術和法律辯論,在這裡我不多談,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參考——《文化基本法》:一份學界參與文化立法的紀實與再反思。我想關切的問題是,「為什麼一部這麼重要的國家《文化基本法》,會落得全國上下幾乎沒有民眾在關注,也沒什麼人對它有所期待?」
▎為什麼這麼重要的一部《文化基本法》,舉國卻沒甚麼人關切?
從2011年第一版《文化基本法》草案在立委的要求下四個半月快速送入國會,但各界沒共識、民間沒共鳴。2013年12月,我們鄰近的韓國卻後發而先至,率先通過了國家文化基本法。2013至2014年,《文化基本法》草案在文化部經過十幾次草擬、工作會議,再送進行政院,卻又在各部會不支持,意見分歧的結果下,再次退回了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草案公聽會版本可以在這裡找到)。2016年政權輪替,當然一切又得重來。五年了,《文化基本法》跟它的名字依樣,一切基本上又回到了原點。
2011年、2013年間《文化基本法》從草擬、諮詢到北、中、南、東8-10場公聽會,每場次參與者應當都不超過50個人次。雖然參與者可能代表若干藝文團體、地方政府文化局、藝文機構、學者專家,但總計不過500人吧。如果就這樣通過了一部國家的《文化基本法》,實在不符合總統提出翻轉文化由上而下治理的政見主張。
在我的觀察,其實不是國家的《文化基本法》不重要,而是目前這部基本法並沒有以一般民眾的基本文化權利和日常生活為主體,而是以國家文化行政部門的運作為核心思考。在目前的文化基本法草案中難以窺見台灣文化的主體性,也難以窺見將如何凝聚台灣文化核心價值,對於國家文化認同、歸屬、表達等文化權利都欠缺具體思考與作為。
在個人或族群的文化權利方面,政府既無積極針對人民的文化權利調查的作為,也沒有任何關於人民文化權利受損時將採取的補正機制,和人民消極的行政訴願與司法救濟條款。文化部透過文化基本法擴張職權、要預算、要資源、要人力、要能見度,卻不透明、不公開、不願接受人民監督,也因此這部基本法難以引發民眾的共鳴,註定是一部令人「無感」的文化基本法。
這個無感,甚至讓過去的幾任文建會主委和文化部長,都不覺得有必要親自上陣,談談他/她們對於這部國家根本的《文化基本法》有甚麼願景與藍圖,或者有必要擴大公聽會的規模、場次,乃至於以全國文化會議或文化國是論壇的方式,讓全國的人民了解也參與這個基本法的內容,當然也就顯得這部基本法並不那麼重要。
過去五年在體制內立法諮詢的過程中,許多外界明確的訴求文化部都未接受,這些訴求包括,一、立法程序應擴大公民參與,召開全國文化會議或國是論壇,凝聚共識後制定文化基本法;二、文化部應定期進行、公開國家文化人權調查報告,並建立人民文化權利受損的訴訟與救濟管道;三、文化基本法應建立透明監督機制,由獨立第三部門對藝術文化資源分配與運用進行監督評量並定期公開;四、基本法應制定獨立的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制度,進行各部會法規盤存,並定期公開評估報告;五、文化部每四年應提出具體文化政策方針與文化策略;六、縣市政府也應該依據地方制度法的職權,積極制定地方文化基本法等。直白的說,便是這些不被正視的訴求造成了所謂「無感的立法」!
新任總統和文化部長願意在上任後重視這些議題,盡快擬定文化政策白皮書,進一步推動常態性文化論壇,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凝聚共識推動文化基本法,都是值得期待與肯定的,只是還不知道總統與部長在草擬文化政見之時,是否明確知悉推動《文化基本法》所面臨的困境與難處?(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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