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瞰「臺灣文化經濟體」——文化部:內閣中的文化NPO+社會企業的文化CEO
筆者所謂「臺灣文化經濟體」,是將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藝術市場與文化消費、對外文化貿易,以及藝術文化的獎補助機制,視為一個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相互調節、互賴共生的整體。
新任文化部長鄭麗君5月26日接受《政問》節目的專訪,點出了臺灣文創經濟內部體質與對外文化貿易輸出上的雙重虛弱。她認為台灣的文創產業必須回到以藝術文化內容為主體,進行文化內容和文創產業從創作、生產、銷售與藝文教育(消費端)體質上的強本,搭配國家對外文化商品與服務貿易(雙邊、複邊經貿協定如臺紐、兩岸貨貿、服貿、TPP等)的特殊例外處理,甚至採取適度的補助、激勵和保護措施等。然而,面對當前的社會價值和氛圍,在實踐上,文化部勢必要面對相當的阻力和困難。6月11日民間團體也將舉辦「民間文化政策行動論壇2.0:文化,進行式!」來共同探討國家未來文化政策的重大方針。
▎國家的整體「文化經濟論述」是什麼?
確實,文創產業和對外貿易不能分開來看。只是,如果更完整地將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藝術市場與文化消費、對外文化貿易,以及藝術文化的獎補助機制等,視為一個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相互調節、互賴共生的「臺灣文化經濟體」(台藝大陳志誠校長的也曾提到文化經濟體)那麼文化部對於推動台灣文化政策的「藝術文化經濟邏輯」是甚麼?國家的整體「文化經濟與藝文補助論述」是什麼?在文化與資本企業獲利、文創產業投資、文化市場的熱絡,乃至藝文團體、博物館、社造、文史團體、藝文工作者的補助上,文化部究竟該站在甚麼立場處理這些看似相容卻又矛盾的角色?這些目前並不清楚。
究竟人民的納稅錢,公部門為什麼、又用什麼立論、標準來補助與獎助藝術文化創作者,又用什麼立場、思維來贊助、投資、融資文化創意與流行文化產業呢?若對國內文化創意產業要採取扶植、補貼的立場,何以在WTO自由貿易框架以及兩岸服務業貿易協定中,卻又幾乎對影視產業與文化服務貿易(如古蹟修復、文化場館經營管理、出版、影視、流行音樂 、會議會展、口譯、翻譯、文化娛樂體育,政府都欠缺文化影響評估)毫無保留?
自從2012年文化部整合了新聞局流行音樂、影視媒體、出版等業務職掌,以及文創法中目前還隸屬經濟部工業局的許多文創產業部門後,對於「藝術文化」與「流行、娛樂文化」之間的藝文補助、獎助、贊助與投資政策立場,越來越呈現出公部門角色混淆,以及立場搖擺的問題。文化部對於台灣藝術文化補助與文化創意產業經濟的投資、扶持明確定位,始終難以清楚說明。我認為如果將文化部比擬為內閣團隊中的文化NPO + 社會企業的文化CEO + 藝術文化獎補助機制的調節角色,應當會讓社會大眾比較容易理解些。(轉借李明俐的台灣文化CEO)
▎文化部是文創產業部、文化市場盈利部嗎?
近二十年來全球的文化創意經濟當紅,很多人說,文化部就是應當負責將文化創意產業、文化經濟發展來賺錢、做好生意,因為「藝文產業化既是當局的核心政策,也是台灣民間普遍認同的價值」。這樣的邏輯不但簡化,而且矛盾的。簡單的說,以105年度國家總預算為例,國家向全民收取的100塊錢稅收中,預備花15.7塊在國防上,13.5塊在經濟產業的創收上,23.3塊在社會福利上,12.5塊在教育上,而只有1.5塊錢在文化上頭,這其中文化部更只有分配到0.7塊左右。
台灣人民真的是希望將這100塊錢中的0.7塊錢再拿來做經貿發展、產業創收嗎?我想不是的。我的意思不是文化部和文創產業、文化投資、藝術市場不會賺錢,或不該思考創收和營利問題,而是一個國家的文化部在內閣部會中,應該回歸部門存在的核心價值跟角色功能是甚麼。人民已經給了經濟貿易部門13.5塊錢,目的就在為國家經貿產業體系發展創收,應該沒有人會要求經濟部用30%的錢來確保人文與藝術精神價值的多樣性吧?也不會要求國防部用30%的錢來活絡經濟、盈利吧?
一個文化大國的政府部門中,僅花了那麼卑微的0.7塊錢的文化部,它核心的執掌跟承載的價值應當很清楚,就是把這卑微的0.7%的資源和人力,用在確保臺灣有形和無形文化藝術資產的永續發展,凝聚台灣的核心文化價值與文化的主體性,以及豐富台灣文化的生命力與多樣性。而不是本末倒置的再用這0.7塊錢去創收、盈利,要求藝文場館將重心放在衝自償率、經濟產值與追求KPI。文化部雖然涉及文化創意產業以及文化市場的消費,但其核心價值絕不是文創產業的產值提升和文化市場盈利部。
▎文化部在台灣文化經濟體中的角色:文化NPO+社會企業的文化CEO+藝文獎補助機制
這不是說文化部就不想經濟產值,不需要去健全文化創意產業的體質,也不該進行任何文化企業的投資,或者不應當熱絡藝術文化市場的商業通路、妥善經營文化資產,甚至反對文創產業或藝術文化的商業化。國家不是不能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而是政府從經濟論述到投資獲利配套措施、制度、法規都必須明確,否則對政府、創作者、產業、納稅人都不會是公平的。文化部在介入文化經濟與藝術市場等政策措施的時候,應當堅守的是一個內閣部門和台灣文化經濟體的文化NPO+社會企業的文化CEO+國家藝文補助機制的調節角色。
任何一個NPO都有它的核心價值和存在目的,它存在的價值絕不能單純用經濟產值來衡量,更要思考它的社會價值、文化價值、環境生態價值等。所謂文化NPO並不是不能從事賺錢、營利、市場貿易,甚至商業投資的行為,而是從這些商業投資行為所賺取的任何一筆錢,都應當回歸到這個非營利組織的核心目的衍生的營運上頭,不能讓股東們分紅分掉。
若將文化部當作是政府部門中的文化NPO,那麼文化部預算所獲得的投資盈利,就不應該回到政府年度總歲入的大水庫中,每年又只分到原來的預算的0.7%。0.7塊已經很低了,所獲得的投資、生產盈利,就應該持續回到文化部這個政府內閣的文化NPO的核心文化價值與目的,滾動更多資本的活水進到發展藝術文化價值的體制迴路上來使用。
至於資本企業參與文化創意產業,藝術市場和文化貿易,文化企業的經營管理等文化經濟體系,社會則抱持著比面對一般產業和企業更高的道德標準(如同對於宗教團體經營的事業標準一樣)。希望這些企業在透過藝術文化產業或銷售的盈利、營利之餘,必須要肩負更多的文化社會企業的責任,讓更高的企業獲利比,回饋到文化藝術創意工作者身上,或者文化創新知識體制積累上。
資本主義確實可能為藝術文化帶來活水。但文化部的角色,則必須在文創產業、藝術市場等臺灣文化經濟體中,扮演著社會企業的文化CEO角色。作為文化企業的CEO當然要以企業進取精神積極創新,在組織中納入企業經營管理的方法與架構,搭建藝文產銷與流通的平台,為藝術文化價值和文化工作注入資金活水,謀取生計甚至創收。只是,這些作為的主要目的不在企業營利分紅本身,而在希望將這些有限的、附帶得到的文化盈餘,透過文化企業高懸的社會標準,設計回饋機制政策法規,將資金導引回文化藝術的內容創新上。
▎文化是不是商品?如果是,藝術文化為什麼值得補助?
關於藝文補助,有些輿論將台灣的藝術無用主義、社會功利主義推到了極致:不搞藝術會死嗎?有人認為在偏鄉、學費營養午餐沒有解決前,藝術文化人不應該拿補助。既然藝術家的本質是熱情、初衷,因此在政府想出周全補助政策前,該繼續燃燒初衷、熱情。再者,藝術家的生產,也與其他商品生產一樣,都經歷一個「勞動」的過程,為何藝術家的勞動就比其他職業高尚?
這樣的說法,似乎把藝術文化人的標準設得高過於對於宗教、慈善愛心事業工作者的初衷與熱情的要求。如果連宗教熱情、初衷的實踐者都需要靠化緣、奉獻才能維持生活,要求政府、民間企業補助。何以藝術文化創作、生活美學氛圍、感動、共鳴,竟然在台灣落得一個不值得補助、贊助?若此同樣的邏輯,在偏鄉、學費營養午餐沒有解決前,台灣的半導體產業科學園區是否該繼續減稅贊助?科技部學術研究案、教育補助案該持續補助?宗教團體、非營利組織該繼續減稅補助?國家文化政策那1.5%的文化預算,難道竟然有能耐排擠了經濟、社會、教育、國防……等等政策資源嗎?這樣的看法其實正顯示出台灣的藝術文化工作者所處的創作環境,以及社會對藝術、文化補助、贊助的整體氛圍的不友善。台灣的文化、藝術政策預算要多拿人民的一塊錢,都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藝術家的勞動沒有比其他職業高尚,只是生產、被消費的條件比較艱困、惡劣,是一種差異性較大、難以計量、計價說明其創作生產困境的勞動,而不是高人一等的勞動。在全球國際公約中都肯認與保障人民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台灣的藝術文化工作者當然擁有他們希望憑藉自身力量,藉由文化藝術創作生產而生活的基本工作權和選擇職業生存的權利。這也是中華民國憲法對於藝術工作者的保障。
文化到底是不是商品?如果是商品,那麼為何還要納稅人支助,而不是循一般市場規律,自主生產行銷,將本求利?答案並不難,文化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有文化、美學、藝術的成分,也有生產的各種成本。但文化不只是,甚至不主要是為了商品化而存在。藝術文化是在公共財和殊價財的「經濟邏輯」下,以及保有社會藝術文化多樣性、文化特殊性的永續發展前提下接受補助。如果創作衍生出獲利的文化商品,或發展出具規模的產業(例如獲利的商業電影、工藝產品、流行音樂),也就應當有合理課稅、獲利回饋的機制。
▎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與投資的歧見
很多流行音樂公司、商業電影公司不平,同樣在文化部轄下,為什麼流行文化、影視產業不能像藝術創作一樣獲得政府補貼、獎助,只能用政府贊助、投資的方式來看待,否則就會引起藝術文化界一陣撻伐。年前陳妍希的音樂發片補助,今年蔡健雅演唱會,文化部補助830萬,陳綺貞創作展800萬,以及S.H.E.周年特展500萬等,更引發了文化補角、投資、獎勵色定位的諸多爭辯。
關於影、視、音流行文化和廣告設計產業與藝術文化團體的補助,最基本的差異是藝術文化創作獎、補助的對象多為非營利組織、藝文團體、藝文基金會,規模小生存困難難以營利的文化事業、小資小民等獨立藝文創作者,這些對象的補助、獎助的目的是豐富台灣社會藝術文化多樣性、文化特殊性,以及藝術文化創作者的永續生存發展,而非寄望他們的「經濟產值」達到有效的規模經濟發展,而讓國家經濟投資獲利。獨立藝術文化創作者或團體多為自然人或非營利組織,藝文基金會和表演團體雖可能有票房、收益,但其收益都必須在董監事的監督下,回到非營利事業的原始設立目的下妥善運用,不能任由股東、投資人獲利分紅分掉。
文化創意產業則是營利事業、公司行號,雖掛上了「文化」事業、創作人、經理人,但作品的獲利、分紅機制則是私部門的商業機制。具規模的文化創意產業的行為者多是財團、企業、營利事業、流行娛樂文化產業,補助通常是錦上添花。政府對於制度上的設計需要的是投資、融資的手段,使得產業具經濟備規模,創造就業機會、產值與獲利。而既然是投資、融資,就一定得有配套的獲利回饋機制,使得原始的投資可以再使用在納稅義務人的文化福利上,或者轉移到相關文化藝術創作與保存的補助政策上。
文化部應該努力透過現有法規如藝術文化獎助條例、文創發展法中,強化相關配套的獲利回饋機制與合理的營利課稅,讓政府在投資文化產業與市場的獲利,可以回饋到政府文化部門預算身上。法國在這方面就做了很多。若只是期待文創產業會因企業的獲利,就因此更蓬勃活絡,就太過忽視了企業資本與文化藝術的逆反邏輯!
▎文化需要永續生存:別讓台灣藝術文化工作者窮得只剩下產業經營與創收的知識
過去一段時間來台灣的國家與社會真的變窮了,窮得讓國家文化政策需要用產值、規模經濟來包裝以往最耐得住窮的職業——藝術文化工作者,以及幾乎與資本主義商業價值邏輯逆反的藝術、美學價值和文化理念,但卻無力讓藝術文化工作者們實質地富有(因為眼前獲利的經常是資本家和企業、產業經理人,而不是上游的藝術創作者)。
哪一天當台灣的藝術文化工作者窮得只剩下——產業的經營管理知識、市場行銷、成本效益計算、公關宣傳、標準化複製生產線、行政技巧、爭奪權力、撰寫補助計畫的手腕、募款能力、藝術形式主義、實用的片段知識,那麼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還能剩下什麼藝術文化創新的內涵?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文化部在台灣文化經濟體系中,一定站穩內閣部門中守護文化藝術價值主體的文化NPO + 社會企業的文化CEO + 健全藝文補助機制的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調節角色,在宏觀的視野下尋求台灣社會中文化與經濟生態的平衡與互賴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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