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管名人的下半身?

聯合新聞網 陳樂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說真的,有些事情是該把邏輯理一理了。否則每來一個案,社群網站和主流媒體就要各說各話一次。

首先,讓我們認清,名人的情慾新聞,不可能絕跡。不要賴到現在有了網路世界亂,就算在古老媒體上,這種窺奇新聞也不絕如縷。

不只消費名人,媒體也常消費素人,總之,如果走出新聞學教科書,要說消費,多數商業媒體或者自媒體,一天到晚都可能消費到這種情色題材。

所以,這勉強算是新聞倫理問題,算報導與評論尺度拿捏問題,算記者、編輯與報老闆風骨問題。但絕對不可能一刀切,從此只要有桃色新聞,大家乖乖全體不碰。

而引用聖經說甚麼「誰無罪,誰才能扔石頭」理論,恐怕是絕對高標。真要這麼高標,因為在上帝眼中我們每個人都有罪,那麼所有人的所有過錯也許都不可報導,因為我們都是罪人,所以別人犯的錯、犯的法、犯的社會風俗,都不必也不應接受另一個自然人評論、譏諷、揶揄、責難──「為什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路加福音第六章)

頂多,有人觸了法,由法律解決、法人解決,由國家機器扔石頭(暫且不管國家機器並不真的是機器人或電腦軟體,而仍是由自然人來立法、執法)。新聞記者、網站編輯、主播與個別人民,不應也不必扔石頭,因為我們都是罪人嘛。

是這樣說的嗎?

如果這麼高標,不只是下半身問題,連誰誰誰不好好奉養老母、和店員吵架、公車沒讓座、要求飛機升等,都不重要了。因為只跟當事人有關嘛,跟我們沒關,而且,我們自己都有一天到晚犯的大錯小錯,修身養性反躬自省都來不及,哪有時間及資格批評或感慨別人?

但真的是這樣說的嗎?我們社會每個人真能這麼做、已經認同要這麼做?

不能有的名人就肆意評論沒關係,有的名人和自己熟,或我們本來比較喜歡他/她,就幫對方緩頰,要社會閉嘴,說這是「私領域」的事,「人家老公/婆都沒意見,我們幹嘛有意見」之類看起來很道德、清高、體恤的話。

我絕對贊成是人就該學習更體恤、更同情、更將心比心。但我的想法也很簡單,就是應該儘量採同一原則,不該忘了原則,或者,拒絕看見自己根本「沒有原則、只有好惡」?

不想評論的人,就不必評論;不想落井下石,就不必落井下石。但也不必高調批評別人為什麼都在評論──因為,不是說不想批評、不該批評嗎?

如果想評論,那前後左右就用同一標準,對總統也好,對廚師也好,對作家也好,對教授也好,對親友也好,對陌生人也好,不要有的說「我們選他是看中他的能力(作品、長相、專業……),又不是他的操守(或愛情觀……)」,有的又說「你傷害了你說話做事的公信力,濫用我們對你的喜愛和信任」。

就算都叫公眾人物,不同公眾人物的身分地位角色,當然有差異,對群眾或社會的影響也不同,應受到所謂「輿論監督」的尺度也該有所不同。怕的是現在亂棒打鳥,媒體與個人嗜血一擁而上,管你是大牌小牌A咖D咖,只看新聞情節聳動程度,不再問對個別角色的尊重分際了。

到底該不該好奇、關心、點評名人的下半身?也許我們該先釐清該不該論斷、評論,當大眾對「評論」仍缺乏共識時──不管你強調公眾知的權利、監督的責任,還是光譜另一端絕對高標宗教性的「你不要論斷人」或「莫造口業」。

至於那些心如止水、胸懷慈悲的高人,哪管我等俗人搞七捻三、文過飾非、眾聲喧嘩,一切和光同塵、與時舒捲、聽風而過,但已不在本文範圍內了。

陳樂融

知名創作人、媒體人、策劃人。現任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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