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興起:失控的網路直播,政府該不該管?

聯合新聞網 周偉航
圖/路透社

看到電視新聞亂報,該怎麼辦?大多數人想到的都是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出來管,有意見可以去找NCC申訴,因為電視台是NCC管的。這點確實沒錯,因為NCC是電視台的頂頭上司,不但可以開罰,更可以審核換照。

當紙本媒體轉型為網路新媒體,所提供的內容素質也就越來越不穩定,經常發生爭議。那看到這些新媒體亂報,可以怎麼辦?大多數人想到的還是NCC,可以去找NCC申訴,因為新媒體也是大眾傳播嘛,那就是NCC管的。

但這想法其實是錯的,因為NCC管不到傳統的平面媒體與衍生的新媒體。他們雖然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但管的主要是電視和廣播,如果其他的媒體有狀況,他們也只能「讓賢」,大腳將案子踢給相關的主管機關。

那主管機關是誰?因為出版自由化與網路的開放本質,目前對新媒體並沒有專責管理單位,因此,如果新媒體上傳播的內容有問題,與醫藥有關的個案,就是衛福部管,農政有關的內容,就是農委會管,依此類推。但這些主管機關有辦法管嗎?

答案是根本沒這種人力,也就沒辦法管,大多數單位只能不告不理,無法有效監控。在新媒體工具快速推出的今日,政府失能的隱憂已經變成麻煩的現實。我這篇要談的,就是「直播服務」這個足以捅穿政府所有防線的最強長矛;因為隨著臉書這個最大的新媒體推出直播服務,一個超級無政府狀態也正蠢蠢欲動。

在2015年以前,台灣的網路直播只盛行在特定領域與有限的介面,包括使用twitch平台為主的電玩實況或綜藝展演直播,或是透過特定手機直播軟體來進行互動,真正投入市場的業者與消費者均是相對小眾,總營業額也不高。

但在youtube等擁有大型影音網站投入直播戰場後,許多網路使用者開始嘗試個人直播,軟硬體配備和技術普遍提升,但仍無法和主要生活社群產生連結,因此商業化的狀況並不明顯,仍是以「youtuber」等後製過的影片為主要的營利內容模式。

不過,當臉書於2016年底全面開放並推動影像直播後,戰況就「急轉直下」。臉書有最龐大的使用者群與現成的人際連結,而影像直播可以用更快速的方法傳遞內容資訊,很快就讓有意以此營利者找到最便宜的產品推廣界面。

他們不再需要買傳統廣告了,只要開個直播,臉書就會協助推廣給原本無人際連結的其他使用者。一開始,當然是藝人與公眾人物最先掌握這套機制,接下來賣什麼的都上場了,除了農牧產品與加工食品,也有各類3C設備與書籍、教育產品,而命理服務、宗教器物販售也開始出現,至於美妝美髮、醫藥健康的產品也隨之大量推出。

至此,對於廣告管理有點概念的人,大概已察覺到不對勁之處。過去賣「爭議藥物與健康食品」的,得透過各類電台,這個NCC可以抓得到,衛福部也可以協助開罰。但網路直播出現後,可能做到「傳」過水無痕,如果沒有一個閘門在過濾,根本無法掌握隨時冒出來的直播賣藥者。

另外像宗教斂財,過去買下有線電視後段頻道,但現在隨時都可以開台,成本低到沒有進入難度,也就百花齊放。同樣,NCC還可以控管神鬼頻道,但面對網路直播,也只能搖頭興嘆了。

那政府該管網路直播嗎?像中國那樣?

事前過濾審核,就會有言論自由的問題,因為網路直播的本質和電視廣播這種固定頻譜段的有限資源不同;網路資源雖然理論上仍屬有限,但已多到可視為無法寡佔,因此對民主國家來說,事前管理審查很難有合理性。就溝通倫理的角度來看,開放自由進行直播,更能有效促進社會發展與公共對辯。

但言論自由仍有相對法律責任,有問題的言論,還是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你可以講,但講完之後,該負的責任還是要負。對於直播,相關的法律限制並未消失,像是你依然不能宣稱食品具有療效,問題是在於,雖然有法律,但政府卻無法有效執行。

依過去經驗,政府可以管到網路購物與部落客,只要賣藥賣酒賣菸,都可以抓得到,最主要就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網路用過也會留下電子痕跡,文字介面就算沒有暫存檔,也容易截圖。

但直播所運用的串流技術,如果沒有側錄,就會真的「流掉」。除非有熱心民眾幫忙,政府不可能側錄所有的直播主,許多違法事證將在海量資訊湧入的狀況下被沖失。

而且最麻煩的是,最大的直播平台看來將會由臉書一枝獨秀,而臉書一向不配合政府的司法偵辦。除了沒有真正的在台分公司,臉書也已大到可以不理你台灣政府,若政府以法律強制臉書提供使用者資訊,那臉書可能中斷台灣服務,屆時政府將承受嚴重的選民壓力。

那該怎麼辦?

目前還看不出具體可行的對策,但可以試著提出幾點建議。

首先,網路直播有「高度分眾」的特質,良幣會有良幣的市場,劣幣會吃到另外一塊。所以期待直播主(或稱實況主)之間透過良性競爭淘汰有問題的同行,是不可行的。

政府可以做的是提供消費者相關的支援系統,類似反詐騙專線的方式,以專屬網路資源,來協助消費者快速反查直播主是否為合法業者,以及是否過去有消費糾紛。

其次,政府可以建構相對「輕量級」的過濾系統,針對較多人追隨或收看的直播主進行其商業活動的適法性研判,特別是有關其收取捐贈與訂閱費用的金流。

再者,真正會有問題的業者,大概沒多少是新人,過去的常業詐騙、偽藥集團,很可能直接轉進臉書直播,因此由既有線索去延伸,搭配資訊偵察人員的輔助,應該很快就能有所收效。

相對於世界先進國家,台灣的網路直播仍算是發展較慢的,因此他山之石或可攻錯,部份國家的管理經驗也可供台灣參考。但也因為台灣的網路直播發展較慢,多數人仍只覺新奇,仍未真正面臨其衝擊,因此要喚起民眾的警覺性,並沒有那麼容易。

「人人都有一家電視台」這願景的確讓網路直播成為商業手法的明日之星,政府也不可能去禁止,禁止會讓台灣在全球化的電子商務競賽中再次落敗,因此只能想辦法疏導和防弊,但台灣政府機能是否足以面對技術快速演化的社群網路,或許是執政者接下來這幾年的主要挑戰。

周偉航

筆名人渣文本,輔仁大學哲學博士,專長為價值論、運動倫理學、流行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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