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森/洪秀柱、無知之幕、承諾的張力
日前國民黨籍總統參選人洪秀柱引用了當代美國哲學大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著名學說「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來批評民進黨籍總統參選人蔡英文對於立法院閣揆同意權的看法。在這篇文章裡,我想藉由這次洪秀柱的發言爭議來介紹羅爾斯哲學中一個在中文哲普界鮮少有人提到的面向:羅爾斯的道德心理學。並且,本文將會附帶指出:若引用羅爾斯的道德心理學,我們便可以更合理地理解洪秀柱的發言。
「公平」的分析
洪秀柱說:
「熟悉的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的《正義論》中,有一個重要的理論:『無知之幕』。我們都不是先知,誰知道明年的大選是誰當選總統。在這個『無知』或『未知』的幕後,是所有候選人應該做出承諾的時候。柱柱姐希望看到的是,大家都同意,憲法不應該是有權力人的工具,而應是責任、規範與約束。因此,柱柱姐我衷心希望所有其他的候選人,也都能做出以上的承諾!」
許多網友根據這段文字指責洪秀柱錯誤引用無知之幕,誤解了羅爾斯的正義論,不懂裝懂。但,真的是如此嗎?要討論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理解羅爾斯的政治哲學到底是什麼樣的哲學計畫。
羅爾斯考慮的是以下的問題:
假設有一群自由且平等的人要組成一個社會。他們需要一套社會正義原則來指引、安排這個社會的基本結構,例如政府體制、經濟體制、社會體制(包含家庭制度及教育制度)。那麼,這樣的社會正義原則究竟是什麼?怎樣的社會正義原則才適用於自由且平等的人們組成的社會呢?
自由且平等的人不能被強迫去接受任何社會正義原則。因此,這套社會正義原則必須受到所有人認同。這種主張在哲學上被稱為「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契約論者透過商人訂立契約作為模型來解釋社會正義原則的理性基礎。古典的社會契約論者,例如十七世紀的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主張人們之所以要組成社會是因為每個人無法單獨面對複雜的生存環境,人們之間需要合作。因此,對於契約論者而言,人類社會本質上是一個公平的合作體系。
古典契約論的問題
那麼,怎麼樣才算是公平呢?古典的契約論者喜歡用自由市場經濟的模型來解釋公平的概念。他們認為,就如同我們認為在自由市場裡面人們自由地訂立的契約是公平的,在自由狀態下人們訂立的社會正義原則也是公平的。
這種意義下的公平指的是雙方都同意、你情我願的公平。然而,我們可以想見一個批評:
有一個人的財產已經用到山窮水盡。有一個大財主知道這個人已經走投無路便利用這個機會向這個人說,只要他願意簽賣身契當奴隸,大財主願意提供他住宿。這個人發現自己除了簽賣身契以外已經別無選擇所以就答應大財主。
直覺而言,這個賣身契雖然是你情我願、雙方同意的,卻仍然不是公平的。
原初立場
羅爾斯認為,上述契約之所以不公平,是因為訂立契約的雙方都清楚明白彼此的優勢與劣勢。在這種情況下,強者便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來佔弱者的便宜。
為了排除這樣的情況,羅爾斯設想一個假想情境,他稱為「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原初立場最重要的一項的特色在於參與訂立契約的人都不知道任何關於自己本身以及他人的訊息。也就是說,處在原初立場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財富階級、種族、職業、興趣、性別、宗教信仰、價值觀、道德觀。用羅爾斯的話來說,處在原初立場的人們都被「無知之幕」給遮蔽了。
羅爾斯認為,因為參與訂立契約的人不知道自己以及他人的訊息,每個人都無法利用自身的優勢來佔對方的便宜,所以參與者所選擇的契約(也就是社會正義原則)必定是公平的。
舉例來說,假設你處在原初立場。你必定不會選擇容許種姓制度的社會正義原則,因為你無法確認:一旦無知之幕被揭開,你的種姓階級不是屬於奴隸階級。在無知之幕背後,你會合理擔心自己或許就是奴隸階級的一員,因此你選擇的社會正義原則不會容許奴隸制度。
上述的部分只是簡單交代羅爾斯的原初立場、無知之幕、社會契約論等概念。這些概念在中文哲普界已經有許多介紹,茲不贅述。以下集中篇幅介紹中文哲普界鮮少被討論的概念:羅爾斯的道德心理學。
羅爾斯的道德心理學
我們把一個人思考如何解決道德問題的過程稱作「道德思慮」(moral deliberation)。如何選擇恰當的社會正義原則本身也是一個道德問題,所以處在原初立場的人們皆在進行道德思慮。羅爾斯的道德心理學很複雜,而本文所著重的問題在於:
在進行道德思慮時,處在原初立場的人所重視的要素是什麼?是個人利益嗎?還是他人利益?還是正義?
許多歷史上的哲學家都討論過這個問題。在十七世紀的英國,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主張人們在進行任何決策思慮時都只會考量個人利益,例如:人之所以要守信用,是因為守信用的人通常會獲得比較多的利益。在中國,墨子認為有德行的人在進行道德思慮時會將他人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孟子則相信為人們在進行道德思慮時會將義視為首要的價值。那麼,羅爾斯呢?
羅爾斯主張,人作為道德行為者,除了具備狹隘的自利能力以外,還具備了道德能力(moral powers),而道德能力又可以被區分為價值觀能力與正義感能力:
價值觀能力每個人都能依據自我的宗教信仰、哲學信仰、自我承諾等等去形塑,並且因應外在環境的變化去修正自己的價值觀。
正義感能力
每個人都能依據公開合理的正義原則去評估修正自己的行為,並且願意以正義本身為理由(而非以自利為理由)去遵守公開合理的正義原則。
羅爾斯認為,正是因為擁有道德能力,人類才具有道德地位,可以被賦予道德權利與義務。與霍布斯不同,羅爾斯相信在道德思慮中,人們並不只會考慮個人利益。
利益與高階利益
當然,我們也不能天真設想說,原初立場中的參與者都是墨家或是儒家主義者。
在羅爾斯的構想中,原初立場的參與者都不把他人的利益當作自己的利益 ,也就是說,他們都不是墨家。這項構想並不是出於哲學的理由,純粹是為了簡化討論,就好比物理學家時常要假設沒有摩擦力的世界一樣。羅爾斯也規定原初立場中的參與者,在選擇社會正義原則時,並不在意什麼是真正正義的正義原則,因此這些參與者都不是儒家。這是因為他原先想透過公平的契約的概念來解釋什麼是恰當的社會正義原則。如果公平的契約的概念本身又預設正義的概念,那麼他的理論就會犯下循環定義的邏輯謬誤。因此羅爾斯主張原初立場中的參與者只在乎自身的利益。
等等!我們剛才不是已經說明羅爾斯的想法跟霍布斯不同嗎?這裡是否有矛盾?
羅爾斯與霍布斯最大的差別在於他們對於「自身利益」概念的理解不同。霍布斯眼中的自身利益只包含欲望的滿足,而羅爾斯則認為個人理性價值觀的實現、個人價值觀能力的發展與運用、正義感能力的發展與運用皆為個人利益的一部分。此三項被他稱為「高階利益」。羅爾斯主張,在原初立場中的參與者,雖然不知道自己實際的價值觀、正義觀是什麼,但是他仍然在意他的高階利益是否能夠實現。因此,在選擇正義原則時,他所考量的問題是:
假設我選擇A原則,那麼在A安排出來的社會裡,即使我身處弱勢階級,我能否實現我的高階利益?
正義感能力包含「願意以正義本身為理由(而非以自利為理由)去遵守公開合理的正義原則的能力」。因此,在選擇正義原則的時候,參與者也會關切這個問題:
良心問題一旦無知之幕被掀開,如果我在原初立場所選擇的原則安排我所身處的社會的基本結構,我能否願意以正義為理由去擁護它?即使我有可能是弱勢?
我們可以這麼說,根據羅爾斯的道德心理學,原初立場中的參與者在選擇正義原則的過程中雖然是以實現自身的(高階)利益為出發點,最終卻以正義的理由為依歸之一。
你可以看出:越看重良心問題,原初立場裡的人越有機會做出正義的選擇。然而,對於原初立場裡的人來說,良心問題有這麼重要嗎?誠然,正義感能力的發展與運用確實是原初立場中參與者所關切的問題之一,但是他或許更有迫切的理由關切一旦無知之幕被掀開,他的欲望能否被充分滿足的問題。搞不好,對於原初立場中的參與者而言,比起欲望的滿足,良心問題根本是微不足道的小事?
承諾的張力
羅爾斯利用承諾的張力(the strains of commitment)這個概念來回應此挑戰。假設我今天要跟你打賭,賭注是「輸的人承諾一輩子都要聽贏的人的話」。你會不會害怕且感到緊張?正常人都會害怕且感到緊張,那是因為你無法預期我之後會做出甚麼樣的不合理要求。這種因為未知的永恆承諾而帶來的緊張心理壓力被羅爾斯稱為「承諾的張力」。
羅爾斯認為,所有理性的人都會有這種心理狀態,而在原初立場裡,這樣的張力會非常高,因為當契約(正義原則)訂定,就不可以改變,所以參與者會知道這個契約是一輩子的承諾:當無知之幕揭開,即便自己是極端弱勢,必須遵守契約。在這樣的情況下,他既已無法以自利為理由去擁護他所身處的社會的正義原則(因為他是極端弱勢),如果又無法以正義為理由去擁護該原則,那麼他的生命將會十分悲苦。因此,在原初立場裡,承諾的張力會把良心問題的急迫性提升到相當高的程度,即便不是最急迫的程度。是故,在原初立場中的參與者不能把正義原則僅僅當作滿足自身利益的工具,他必須同時要把正義原則本身視為他的承諾。
如果洪秀柱是在談承諾的張力,就有道理了
現在讓我們回到洪秀柱的發言。洪秀柱的發言針對的是蔡英文對於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的意見。
一年以前,蔡英文公開主張我國應採取內閣制。 不到一年,他又公開宣稱我國內閣制沒有存在的空間。現在國內憲政改革聲浪相當大,理論上,蔡英文應趁此機會要求把「恢復立法院閣揆同意權」排入憲改議案當中。然而,民進黨對於是否將此問題排入議案的態度卻顯得曖昧不明。
蔡英文對此議題的態度在短短一年之內有如此一百八十度的轉變。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在去年十一月29日以前,蔡英文以為民進黨將會無法在2016年贏得總統大選,因此試圖推行內閣制來限縮行政權。然而在去年九合一大選,國民黨慘敗之後,蔡英文意識到自己很有可能贏得明年的總統大選,不希望自己的行政權被限縮,所以不支持恢復立法院的閣揆行政權。這只是一個可能的解釋,並不見得為真,但是在這個解釋底下,蔡英文把憲法當作滿足個人欲望的工具。
理論上,憲法是安排社會基本結構的主要原則之一。因此憲法的修正也是社會正義問題的一環。根據羅爾斯的觀點,我們應該使用原初立場的決策模式來思考修憲的問題。伴隨著原初立場而來的是承諾的張力。承諾的張力會使得良心問題的急迫性提升到相當高的程度。因此,當我們在思考修憲問題時,我們應該要考慮我們能否將修改過後的憲法視為我們的承諾,我們能否以正義為理由認同並遵守我們的憲法,而不僅僅將憲法當作滿足自身利益的工具,即使我們現在無法知道誰將會成為新憲法底下最大(或最差)的獲利者。就這樣的方向來看,洪秀柱對於羅爾斯哲學的理解和使用並不算錯,甚至相當中肯。
NOTE
中文參考資料(依筆劃順序)
- 《中國評論新聞網》,「洪秀柱提倡修憲應恢復立法院閣揆同意權」,2015年六月22日。
- 「民進黨第十五屆黨主席選舉電視政見會」,2014年五月18日。
- 《孟子》,「公孫丑上」。
- 《墨子》,「兼愛中」。
- 《聯合新聞網》,「蔡英文表態:內閣制沒存在空間」,2015年三月31日。
英文參考資料(依字母順序)
- Freeman, Samuel, “Original Position” i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dited by Edward Zalta.
-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 ──, Political Liberalism, expanded e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 感謝公民學院交誼廳提供寫作平台。
- 作者為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哲學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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