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天恆/「不適任的選民」一定要一人一票嗎?

聯合新聞網 沃草烙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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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建中校長徐建國先生語出驚人,說民主不一定是一人一票,流浪漢與名校畢業生一人一票才不公平。對此有人批評新聞報導斷章取義;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但這不是本文重點1。本文只是借題發揮,我認為徐校長的言論觸及了一個深刻的政治哲學問題:一人一票的民主有什麼好?

▎什麼是民主

比照建中校長受到的批評和譴責,會發現多數人認為民主必須一人一票。有人更進一步主張民主的定義蘊含一人一票,舉例來說柏克萊大學哲學教授柯拉尼(Niko Kolodny)就認為民主必須做到:

任何人對於任何影響到自身的政治決定,都有形式上與非形式上平等的決定能力。

而「形式上的平等」,就是一人一票2。然而,這樣的回答只重複了民主就是一人一票的說法。更深刻的問題——「為什麼應該要一人一票」,或者在這個脈絡中變成「為什麼要民主」——其實還沒有回答到。接下來,我將介紹一個「反對」一人一票的論述。我認為這套論述很荒謬,然而我只打算在呈現這種論述之後,提供幾個簡略的思考方向,讓熱愛民主的大家有一些自由發揮的空間。

▎「不適任的...」

稍微思考一下以下兩種可能性。

我可能生病需要開刀。我想我應該有權拒絕讓一個不適任的醫生替我動刀。

以及

我可能需要渡河。我想我應該有權拒絕讓一個不適任的船夫替我開船3

喬治城大學的哲學教授伯南(Jason Brennan)認為這些都是關乎我的重大決定,我有權不把這麼重大的決定交在「不適任」的人手中。

▎民主與「不適任的選民」

依照同樣道理,伯南認為民主是嚴重的不正義。他認為許多選民「不適任、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但這些「不適任」的選民,即使不適任,仍然手握極大的政治權力。這樣之所以是不正義,在於就像每個人都有權不把自己的性命交在不適任的醫生或船夫一樣,每個人都有權利不把關乎自己生命、福祉、未來的重大決 定交在「不適任」或「不道德」的選民手中;但民主顯然侵犯這項權利。

或許闡述政治決定的本質,可以讓我們進一步理解把政治決定交在「不適任」的人手中,是多麼可怕的事情。在民主國家裡,由人民決定政府的施政,然而這並沒有改變政府施政的本質:使用暴力來迫使眾人服從。我們通常認為個人的自主性很重要,除非有「很好的理由」,不然我們無法接受使用暴力強迫任何人做他們不願意做的事情。然而,不適任的選民往往基於無知而做決定、做出不理性的決定,更常常做出不道德的決定。這些決定不要說無法構成「很好的理由」,簡直差遠 了。

糟糕的是,民主政治才不管這些。對伯南來說,民主政治就是不管選民品質,一律一人一票,完全不過濾「不適任、無知、不理性、不道德」的人。伯南主張這種水準的理由,根本無法合理化使用暴力迫使眾人服從。

▎知識菁英政治

對此,伯南認為我們應該放棄民主,改採「知識菁英政治」(epistocracy)。他認為就像開車需要先考駕照,以確保上路不會傷害自己與別人,擁有投票權之前也應該要先考試,以確保投票的結果不會傷害自己與別人。畢竟眾所皆知,「劣等選民會做出劣等的決定:他們會選出劣等的政治領袖,選擇劣等的政策,更會促使劣等的候選人出來競選。」相對之下,「知識菁英政治」似乎能夠避免劣等選民所造成的問題。

伯南更進一步指出,現存的民主制度事實上都是知識菁英政治:我們不讓低於法定選舉年齡的人投票,而理由多半是因為他們「不成熟」。然而,相對於透過考試決定誰有投票權,依據年齡決定顯得相對沒道理:年齡到了就自然會「適任」?搞不好跟許多成年人比起來,未成年的人具有更豐富的知識、更理性、更道德也 說不定。

既然民主與他提倡的制度都是「知識菁英政治」,而他所提倡的制度相較之下似乎更有道理,我們難道不應該放棄民主而轉向投奔「知識菁英政治」嗎?

▎一些思考方向

還是這只是「似乎」?或許有人跟我一樣,覺得伯南的主張聽起來很荒謬。然而,聽起來很荒謬並不構成反駁一套理論的理由。我們必須提出理由,才能反駁這套理論。或許以下幾個方向值得思考。當然,如果你直覺上不贊成伯南的理論,或許可以先暫停一下,把你自己的反駁先準備好,再往下看;如果你直覺上贊成伯 南,不妨嘗試回應下面所提出的每一條思路。

怎麼考?技術問題:

或許民主可以提升選民素質:

投票年齡:

剝奪政治自由:

 

註1:

不過我們可以看一下留言中是不是仍有人說我斷章取義批評徐校長。

註2:

這邊參考Kolodny, N. (2014). Rule Over None I: What Justifies Democrac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42(3), 195-229.。非形式的平等則包括足夠的時間、資源、資訊、影響力等等。Kolodny其實在他這篇文章以及Kolodny, N. (2014). Rule Over None II: Social Equality 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Democrac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42(4), 287-336.裡面有設法證成民主,有興趣反駁伯南的人或許可以參考一下。

註3:

這兩個例子以及以下大部分的討論來自Brennan, J. (2011). The right to a competent electorate.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61(245), 700-724.。

註4:

大力推薦Young, I. M. (2002). Inclusion and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以及Gutmann, A., & Thompson, D. (2009).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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