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怡嘉/「你有,我也要有」是更平等還是讓社會更亂?

聯合新聞網 沃草烙哲學
製圖/沃草烙哲學

A:他的成績明明比我差,還不是靠加分,哼。

B:別這麼說嘛,加分也是為了彌補城鄉差距、階級差距,立意是很好的呀!

A:但我跟他不都是平等的個人嗎?法律上我跟他更是平等的啊?我的成績甚至還比他好咧,憑什麼那些理想性的政策可以排除我入學的機會?你倒是說個更好的理由來說服我啊。

無論是繁星計劃還是加分,都是國家為了縮短某些差距與實質不平等,提供某些群體在入學或社會生活上的優惠,這種施政被稱作是「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然而,積極平權措施也帶來相應爭議,例如「反向歧視」困境。

「反向歧視」指的是在資源與機會有限的情況下,一旦政府給予特定群體政策上的優惠,勢必將排擠其他群體(尤其是原本的優勢群體)享有同等資源的機會,這意味著為了彌補弱勢族群所遭受的實質不平等的政策,讓原先的優勢族群遭到差別對待。以升學來說,政府提供特定族群加分優惠,導致其他同樣滿足錄取標準的人沒有辦法取得入學機會,這種種因為積極平權措施而導致了排擠原先群體的問題,受到許多哲學家與法學家的關注。到底,我們該如何正當化積極平權措施所帶來的這種反向歧視難題呢?

「實質平等」沒回答到問題

積極平權是為了修正不平等造成的社會弱勢問題,然而反對者會主張,考慮到積極平權措施的排擠效應,這種措施勢必與每個個人所享有的平等權產生衝突:在平權措施下,每個人沒有被平等看待。

不過,積極平權與個人平等權間的衝突,在許多人眼中似乎並非難題。人們經常會舉出「實質平等」的概念來駁斥平權措施反對者的主張。這個論點認為,平等權並非只有保障人與人之間形式上、齊頭式的平等,更意在保障實質上基於個體差異,所為的「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的「實質平等」。實質平等要求我們注意以下差異:

持形式平等觀的人可能會認為,靠著紙筆考試的制度,大家都站在同樣的起跑線上,誰比較高分就能得到進入頂尖大學的機會,但這忽略了偏鄉與都市學生間在教育資源上的差距,既然一開始獲得的資源有別,即便站在同樣的起跑線上,但一個可能是欠缺訓練的跑者,另一個則是享有更多資源、訓練有素的跑者,這樣的競爭會是公平的嗎?

總的來說,實質平等論者認為對於平等權的正確看法,應該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我們應當容許國家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積極平權措施正是一例。

實質平等論在現代社會廣被接受,但在反向歧視論者眼中,卻可能尚未回答到問題。反向歧視爭議中,我們面前的問題並不是:「積極平權措施存在的理由是什麼?」,而是:「為什麼基於某個正當理由就可以排除其他人的平等權?」也就是說,「是否存在理由支持積極平權措施」是一回事,「即便有理由支持,積極平權措施是否就因此被正當化」則是另一回事。

因此,要能夠解決積極平權措施與個人平等權間的衝突,我們必須說明:

即便是為了弱勢,為什麼個人的平等權就該讓步?

德沃金來拯救了!

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認為,要回答「作為個體公民的某A,在什麼意義上可以主張其平等權可以勝過加分優惠這種積極平權政策」的問題,我們必須考慮以下的這種平等權利的分類:

  1. 受平等對待的權利:使某種機會、資源或負擔平等分配的權利。
  2. 受平等關懷的權利1:受到與他人相同的、尊重與關懷的權利。

德沃金認為「受平等關懷的權利」比「受平等對待的權利」更基本:當政府在一些情況下平等對待別人,背後的原因其實是人民需要受到「平等關懷」。重要的是,在一些情況下,平等對待反而會破壞平等關懷。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人罹患同樣疾病,一個只是不舒服,另一個則是垂死,這時如果我用擲銅板的方式決定把剩下的藥物給誰,我就沒有表現出平等關懷的一面,因為我忽視了每個人都應該受到相同尊重關懷的權利,我沒有把這兩個病人的利益做完整且同等的考量才作出決定,反而是逕自把藥物的分配視為只是一種不需考慮的單純機率問題。

透過這個分類,我們可以來思考前述某A的問題。就入學名額的分配,某A顯然並沒有「受平等對待的權利」,因為入學名額的取得通常必須滿足一些基本門檻,想入學的人在此不能主張其擁有一種「你有,我就有」的平等分配權利,由此可知,在入學名額分配上,某A並不會因為別人被錄取就能主張同樣享有被錄取的權利,但某A確實會享有「受平等關懷的權利」,他有權主張,在學校決定要不要把某些因素,例如種族、鄉鎮、階級甚至財富當作錄取因素時,某A的利益應該獲得與他人利益一樣完整且同理的對待。

因此,要正當化積極平權措施對某些人帶來的差別待遇,就必須認真考慮每個人受平等關懷的權利,這意味著每個人因該措施所可能遭受的損失都必須認真對待,假若這些損失的份量可能沒有社群整體的獲益來的重大的話,受反向歧視之人就不能只是因為遭受到他人所未遭受的不利益,而主張自己受平等關懷的權利受到侵害。

總結來說,德沃金在這裡的主張是,任何作為公民的個體都有權受到平等關懷,每項政策都必須考慮個體因該政策所承受的利益與損害,才能獲得正當性。亦即,每個人都應該被平等的關懷與尊重,他/她的利益與損失都應該在政策決定中獲得同等份量的考慮,唯有如此,該政策才具正當性。

回到某A的問題上,學校可以這樣對某A做出回應:

在同等考量每個人受平等關懷的權利後,任何入學方案都必然會不利於某些申請者,但如果我們期待社群的獲益高於損失,例如,讓弱勢族群獲得加分入學減少不同族群間的差距,並促使社群彼此更加平等,同時,也沒有其他政策能帶來大致相同的利益的話,這種加分優惠就能夠獲得正當性。由此,這種加分優惠對某A帶來的不利益,是為了更大的獲益所付出的代價。

結語

積極平權措施帶來的「不平等」爭議,在許多國家都曾經出現過,台灣也曾有類似的爭議,但我們的公共討論往往停留在提出「實質平等」的理由就打住了,卻沒有繼續討論「為什麼實質平等就可以正當化這項政策?」、「為什麼在實質平等的面前,個人的平等權就應該退讓?」。

德沃金的論述給我們一些啟發,他認為從政策決定的階段,國家就應該要考慮到所有的公民皆受該政策影響而有利益上的損害,國家需將每個個體的利益做同等考量,據此,該政策決定才是正當的。積極平權措施的正當性也是如此,國家或學校必須同等尊重每位公民因平權措施所遭受的影響,並同等視之,在沒有其他政策能帶來相似的利益之下,而其結果是整體社群的獲益高於損失,那麼這種加分優惠就能夠獲得正當性。

REFERENCE

  1. Ronald Dworkin(1978)Taking Rights Seriousl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 Ronald Dworkin(1985)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 Ronald Dworkin(2013)《認真對待權利》,孫健智譯,臺北市: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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