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天恆/依法休假:一場「不文明服從」抗爭
春節期間,台鐵員工「依法休假」,導致台鐵人力不足,營運大受影響。他們的訴求是:
- 台鐵人力補足至少3,000人以上;
- 鐵路局應安排有充足休息、符合人性的班表;
- 休息日與例假日必須要是完整的曆日(00:00-24:00)
台鐵以及蔡英文政府相繼跳出來譴責這起抗爭,指控台鐵員工不顧旅客權益,甚至指控他們的訴求會導致「連假交通崩潰」。
我認為這是一場值得關注的社會運動。這或許不是台灣第一起,但是可以說是最顯著的「不文明服從」(uncivil obedience)抗爭。
公民不服從的表親
我將先簡單介紹「不文明服從」的表親,國人可能因為太陽花運動而比較熟悉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概念,藉此說明這兩種運動形式的相似與差異。(你或許不同意太陽花運動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條件,甚至不認為該運動在道德上站得住腳,不過這篇文章並不打算爭辯這個。)
公民不服從通常被理解成這樣:
公然、非暴力、基於良心但違法的政治活動,目的通常是促成法律或政府政策的改變。1
這是著名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的定義。羅爾斯並進一步指出,一場公民不服從行動是否符合道德,取決於抗爭者「是否窮盡一切合法手段、是否接受懲罰」等等。如同其它哲學見解,羅爾斯對公民不服從的看法受到許多挑戰。但這不是本文的重點2。
我所打算關注的,是公民不服從的表親:「不文明服從」(uncivil obedience)。從中文慣用翻譯,看不出這兩者直接的關聯,英文就清楚多了:
- 公民不服從 civil disobedience:「文明」的「抗命」3。
- 不文明服從 uncivil obedience:「不文明」的「從命」。
一般來說,即便本身涉及違法,公民不服從仍然展現了對法、體制的尊重(這一點可以從羅爾斯討論的「窮盡合法手段、接受懲罰」看出)。相對地,即便本身完全遵從法律,不文明服從卻展現了對法律、規範的輕蔑。此外,公民不服從違法,所以往往必須面對法律的制裁(不管運動者是否願意)。不文明服從完全合法,所以沒有法律制裁的問題(除非政府或司法體系打算違法地懲罰他們)。縱有上述不同,它們都旨在促進社會改革。
不文明服從
怎樣的行動算是不文明服從?簡單的兩個案例:
- 1993年美國加州一群重機騎士騎上高速公路。(記得在正常國家重機上高速公路再正常不過。)他們一切守法,但是造成了交通癱瘓。為什麼呢?因為他們「基本上做了對其他用路人最壞的事情:他們依照速限行駛」4。對於一個大家都習慣超速,警察也在大多時候默許超速的高速公路上,謹遵55mph的速限確實會癱瘓交通。
- 2012年美國航空駕駛與公司勞資協商破局。駕駛就開始「一切按規定」,申報所有必須立即維修不然依照規定不得起飛的飛機零件。即使一切按規定,這也造成班機起降大亂5。
在這些案例裡,遵守規定之所以會導致混亂,是因為常態下大家習慣不遵守規定。或者說,「規定——依照字面上所記載」跟「規定——依據實際所執行」之間有極大鴻溝,因此,當抗爭者真的嚴格、誇張地依照字面上的意義去遵行規定,就會造成混亂。以台灣的脈絡,我們可以想想,如果軍中一切真的「照規定來」,(特別是裝檢時如果義務役真的如實呈報所有故障裝備,)會發生什麼事情。
策略上,這些混亂可以幫助抗爭者達到一些目的,例如:
- 讓眾人明白規定的荒謬;
- 造成執法上的困難;
- 讓社會或公司或個人必須付出極高的代價才能維持現狀。
博曼波森與波森(Bulman-Pozen & Pozen)在〈不文明服從〉(2015)一文中,進一步闡述不文明服從的基本條件:
- 基於良心:有良好動機,刻意的個別或群體行動;
- 溝通性:傳達對法律或政策的批評;
- 旨在改善社會:挑戰、擾亂特定的法律或政策;
- 合法:完全符合法律條文;
- 挑釁:一方面守法,一方面背離眾人對於守法或執法的期待6。
至於這種抗爭活動是否在道德上站得住腳,是一個更有趣的問題。有些人認為公民不服從在道德上之所以有爭議,在於一般來說人們相信有種「守法的義務」7。相對地,不文明服從沒有違法,所以沒這個問題。
當然,不文明服從確實造成不少的混亂、不便。然而此時我們要問的,是他們抗爭的宗旨是否值得,以及更重要的,這些混亂、不便到底是誰的責任?是抗爭者?還是訂定規矩的人所導致?
依法休假
我們可以藉由「不文明服從」的這個概念,去理解台鐵員工合法休假的抗爭活動。台鐵員工的守法之所以會造成極大的不便,是因為台鐵公司違法:沒有招聘足夠的人力補足運輸所需、沒有允許員工依法休假、把違法壓榨當成常態。如此一來,當員工守法,不再犧牲自己權益為台鐵「擦屁股」時,自然會凸顯台鐵習慣性違法所留下來的漏洞。
台鐵員工所爭取的是否合理?對勞工來說,沒有任何事情比合理的工時、班表更為正當。至於對旅客造成的困擾以及「連假交通崩潰」,以上述分析來說,責任其實在台鐵:台鐵公司沒有事先補足人力,也對於員工再三地警告置之不理。
就此而言,台鐵以及蔡英文政府對於休假員工的指控,毫無道理。而他們打算祭出懲處,更凸顯他們的無能、蠻橫、虛偽,以及對勞工權益的漠視8。
- Rawls, J. (1999).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n. Belknap, Cambridge. P. 320.
- 舉例來說,可以看Brownlee, K. (2012). Conscience and conviction: The case for civil disobedience. OUP Oxford.
- 公民不服從一開始是「反抗公民政府」(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後來在使用上變成Civil disobedience,而比較像是「不服從文明政府」或者「文明抗命」。後來在討論上,許多學者用civil disobedience的前半civility指涉一些「合乎文明的條件」,其中最顯著的是「非暴力」或者「有限度的暴力」。
- Bulman-Pozen, J., & Pozen, D. E. (2015). Uncivil Obedience. Columbia Law Review, 809-872. p.810.
- Ibid. p. 818-9
- Ibid. p. 820
- 所以從羅爾斯開始的一堆人,都在想辦法解釋為什麼即使看似違背守法的義務,公民不服從仍然在道德上站得住腳。
- 當然,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哪些社會運動用得上「不文明服從」的這種抗爭工具。我直接想到的,就是抗議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試想哪些眾多騎士完全依照速限行駛,全部擠在「合法」的機車行駛空間,會對交通造成多大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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