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偉/小模事件案外案:面對嫌疑,如何正義?
最近「南港小模殺人事件」受到網路熱議。
月初一名陳姓模特兒於臺北市南港萬象大樓地下室被姦殺。另一位梁姓女模因被警方懷疑是本案凶手之一遭到羈押,隨後提出不在場證明而獲釋。
媒體說,梁女被羈押,是因為男子程宇坦承犯案,但主謀為梁女。我們至今不明白媒體如何取得這些資訊,士林地檢署為此正展開分案進行調查。調查什麼?調查是誰破壞司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將這些偵查過程洩密給媒體。
這樁案外案之所以值得注意,是因為在犯案指控傳出後,超過 20000 名網友在梁的臉書頁面各種漫罵,而在「逆轉」後,這些人又在3月6日趕緊刪去自己的留言。除了這種騷擾外,如果他們還沒刪掉的話,在新聞下方、在 PTT 也能看到各種漫罵留言。但群眾很清楚,之所以人們、自己會被誤導,媒體傳達的訊息需要負很大的責任。
在媒體與網民的互相責怪之中,眼看著這樣的案件又要如往常所有的「媒體未審,網民先判」的事件一般,成為一樁媒體網民合演的八點檔日常,而逐漸被淡忘。
我想抓住這個案外案,討論以下問題:
- 在這過程之中,媒體做了什麼?
- 灌爆嫌疑人臉書,能實現怎樣的正義?
- 如果真的在意正義,應該關注什麼?
媒體做了什麼?
首先我要釐清的是,其實,媒體隨時都在以自己的觀點進行「自己的詮釋」。我這樣說並不是在批評台灣媒體缺乏自律,而是在說,媒體本質上就是如此運作。
媒體之所以不報導真相,不是因為媒體不願意報導真相。而是當媒體必須從紛雜現象中取材時,必須進行兩個判斷:
- 這是一個怎樣的事件?這個事件具有新聞價值嗎?值得報嗎?
- 如果對於(1)的答案是肯定的,那此事件當中哪些細節重要?該以哪個角度呈現?
這些選擇,讓媒體本質上無法直接報導真相。當媒體在進行上述判斷時,並非只有被動地等待群眾對報導進行真相判讀,而是主動地進行創作以讓群眾進行某種類型的真相判讀,因為這正反映了該媒體認定的「新聞價值」。
這次案件中,很容易看出媒體如何期待群眾判讀真相:
手段:藉由煽動的標題、冷血的情節、血腥的描述、特定的照片詮釋出一樁社會悲劇。目的:讓群眾判讀出「這是一個令人髮指的命案」。
這完全符合好萊塢編劇在《先讓英雄救貓咪》一書中提出的準則:反派越邪惡越好、衝突越原始越好。
我們的媒體會這樣做,是因為媒體的最終目的不是「報導」,而是「報導以外」的某種效果。媒體藉由語言做事情,並期待特定效果產生。在語言哲學上,我們將這稱作「以言成事(perlocutionary act)」。媒體期待激起群眾的憤怒、絕望、焦慮,並得到爆發性的流量。這些,都是報導作為語言行為的以言成事效果。當你憤怒、轉貼時,媒體就成功達到這個行為的目的。
灌爆嫌疑人臉書,能實現怎樣的正義?
看完媒體那一端,我們來看群眾在這次的案件中做的事情:一旦我們從媒體提供的資訊中判讀出恐怖的真相時,我們對冷血、沒人性的人或事感到絕望,進而還會從無力中產生憤怒,最後湧入嫌疑人的臉書謾罵。
從「群眾憤怒」進展到「湧入嫌疑人的臉書漫罵」的過程中,像這樣的「命令」驅動著人們的行動:
如果你對此憤怒,你就應該這麼做。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命令很難說是來自媒體。它比較像是群眾自發,是一種自然本能:一旦有了憤怒、焦慮,我們就會不自禁地認為「我應該做些什麼」。如果有許多人都在做著同樣的事,即使這件事情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它也能緩解我的焦慮、釋放憤怒,甚至,好像還不需要負什麼責任。這種種都無比人性而自然,因此,在網路的渲染以及感染下,最終成為了網民自發性的集體行動。
有人將這稱作鄉民的「正義」,這是不正確的,就算是由正義感所驅動,它依然是「私刑」:
「妳比較適合去地獄玩」「死渣女 下地獄」「祝你死亡旅途悲哀」「去死」
這些留言或可抒發和舒緩留言者的負面情緒,但不能說是有什麼維持正義的效果。
梁獲釋後,有人因為說出這樣的話而後悔或道歉,因為他們認為這次「弄錯了」。然而,問題的核心並不在弄錯或是弄對(你下次就會弄對嗎?),而是在當直覺地認為「自己應該做些什麼」的時候,缺乏了一個必要的反思:
我這樣做能實現怎樣的正義?
我相信許多留言的動機是認為自己在「實現正義」。但我必須說:正義無法由私人提供,也不見得是以義憤為動機。正義是一種社會狀態,使得人權能被徹底尊重與保障。在一個正義的國家中,被侵犯人權者能在公權力的介入下得到補償,侵犯人權者則會在公權力介入下得到懲罰。
正義是一種狀態,實現正義是這種狀態正常運作下的結果,而且以平等人權作為根本條件。其中的一個基本限制就是,個人不能侵犯別人的人權,即使他是罪犯也一樣。也因此在國家狀態中,只有超乎個人權力能執行懲罰與補償,而這就是公權力。
私刑不但無法實現正義,甚至它本質上就不正義。當然「鄉民的正義」不見得總是會侵犯人權,但是我們也能清楚看出,這和「實現正義」一點關係也沒有。
在我們目前所討論的「正義」屬於犯罪問題。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並進一步加以責罰,是司法權力的工作。為了維持社會的正義狀態,司法體系不能將制裁犯罪當作最高目標,而是以保護人權作為最高目標,因而會受到各種限制,例如「無罪推定原則」(嫌疑人在能客觀實證有罪以前都是無罪的),又例如「偵查不公開原則」(嫌疑人在被偵查過程中的資訊不可公開給不相關者)。
這一次(好啦,其實幾乎每次),我們看到司法體系發生了怪異的失常:
不該公開的偵查過程,被媒體報導得歷歷在目。
我們不妨問問自己:我真的在意正義嗎?還是只是想滿足自己動私刑的慾望?還是,只是想當當偵探看有沒有猜對過過癮而已?
如果真的在意正義,應該關注什麼?
我們很難估量被錯抓的梁女,在這過程實質地受到怎樣的傷害,因為人們畢竟將臉書擺在自己私生活中的不同位置,使得在傷害並「不明顯」,又加上「媒體已經還了她公道」,人們很可能因為事件落幕而將此作為「逆轉」而輕輕放下。
但作為公民,我們必須意識到其中發生問題的環節,包括媒體、包括司法、包括我們自己。
「司法單位是否違法」的問題已經在調查中,「媒體自律」則是一個更困難的問題。雖然說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透過陳情網,接受民眾對媒體的申訴並轉達給各媒體,但由於是政府單位,對新聞自由進行管束的效果與權力相當有限。
政府對媒體的管束經常是踰越,但媒體自主的道德自律更像是神話。適度地帶領風向能帶來龐大的點閱流量,流量代表著商業利益,而媒體需要如此才能運轉下去。偵查不公開原則很重要,但是「讓人覺得自己像偵探」可以得到更大的利益。即便媒體的倫理或自律委員會,也還必須以媒體能在競爭中存活為前提才能存在。當違反自律的情節(不管是自己還是它人)一多,標準自然會下降。
或許有人會認為,網路時代的公民可以發揮監督的力量。但這在當前的媒體環境中反而成為另一種行銷契機。目前的常見「監督」,無非是轉錄到網路上責罵、在新聞下方責罵、在粉絲頁上責罵,但人們像是健忘症一樣,下次有聳動的新聞時,依然還是會為媒體提供爆發性的流量。更別說有時候網民轉錄「爛新聞」的同時,正在為新聞帶進龐大的流量。就像《蘋果日報》報導的「歐陽妮妮在口袋撿到 200 元」就在臉書上獲得了 15 萬次的轉貼與讚數。
如果你對媒體和司法像我一樣有信心,你也會相信,下一次、下下次,肯定還會有嫌疑人以同樣的方式出現在媒體上,同樣被包裹各種聳動手法、冷血笑容、殘忍故事。這些「真實」故事,依然會燃起我們的憤怒,我們一樣會因為焦慮或義憤而想要做些什麼。
在這樣的時候,究竟該做些什麼才更能實現正義?
我希望這篇文章能說服你的是,比起上臉書灌爆「壞蛋」、去新聞留言「人渣」,我們更必須花力氣反思:媒體是否又在製造聳動、司法是否又洩漏機密、嫌疑人的人權是否受到保障。
我希望能說服你,在媒體透過誇大的故事傳達的社會悲劇中,很多時候,我們該關注的,並非是誰殺了誰、誰沒人性、手法如何,而是媒體在幹嘛、司法現場如何、社會如何反應、可以如何申訴。如果,我們真的在意正義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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