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怡嘉/彌爾、言論自由與阻止他人言論的自由
「他講這種話有言論自由,那我阻止他講這種話也是我的言論自由」
「如果發傳單宣傳其意見是言論自由,那把他們的傳單搶走也是言論自由啊」
「禁止我阻止他們宣傳這種主張,是妨礙我的言論自由!」
對於現代信奉民主自由的國家來說,言論自由是人人習以為常的權利,其背後的理由不外乎追求真理與自我實現,但在實踐上則有不少誤解。例如有些人認為,「發表意見屬於言論自由,那麼阻止某人發表意見也是言論自由」。
彌爾論思想言論自由
古典自由主義者彌爾(John Stuart Mill)在代表作《論自由》(On Liberty)中,捍衛思想言論自由的重要。彌爾認為,所謂的自由,就是每個人都能依據自己的判斷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並進一步指出:要達成這種自由,思想言論自由是關鍵。
在彌爾看來,思想言論自由對個人和社會有一種工具性價值:
工具性價值:發現真理,透過讓言論自由競爭,彼此激發,個人乃至於社會將能夠從中發現真理,而假若真理真的存在,與反對意見間的相互碰撞,也能活化真理、證明真理的正確性。
不過,對彌爾來說,思想言論自由的真諦在於追求「真理的價值」,因此,透過對工具性價值的闡述,彌爾要強調的其實是:
沒有人有權為全世界的人斷定對錯,也沒有人有權排除所有其他人的判斷。
彌爾強調「允許每個人選擇自己想要抱持的意見」與「要求人們對他人的意見抱持開放態度」對個人自我實現的重要性,因此拒絕任何對思想言論自由的干預。
不過,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該思想言論涉及煽動,或具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時,例如在激烈的抗爭中,不斷要求群眾砸店燒車,這時候就應該制止這種言論的表達。
言論與表達的一體性
儘管彌爾認為思想言論自由對人類有多麽重要,然而思想言論自由並不是個人自己說說想想而已,而是會透過各種表達的方式與其他人交換意見、相互影響,無論是演講、發傳單還是與他人討論,我們的思想會藉由這些表達的行為來對社會造成影響,而這種影響有時候並不容小覷。
因此,許多彌爾的反對者會批評,思想言論不可能毫無限制,畢竟如果有人(無論有意或無意)散布錯誤的知識、散布仇恨的思想,那將荼毒無數人的腦袋、敗壞無數人的名聲,這種表達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可能是明顯且嚴重的,難道我們不應該打從一開始就制止這種行為嗎?
彌爾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是,首先,既然人類不可能擁有完整的知識,那麼就沒有人有權去斷定一項意見的優劣好壞,但你如果覺得這項意見不值得擁有,你大可發表你的高見加以駁斥,人類對真理的掌握就是在這種相互辯駁中產生的。
再者,彌爾認為,思想言論與表達無法切割,一個人對事務的判斷終究要以某種方式傳達出來,與他人的意見碰撞互動,那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若只容許你想,卻不准你說出口,這根本稱不上思想言論自由。
「不准你講」是言論自由嗎?
因此,思想言論自由不只要讓人們自由的想,還要讓他們自由的表達他們的信念,透過彼此意見交換碰撞,追求真理發現。不過,如果主張的是一種「不准你講」的意見,算不算是一種思想言論自由?
這裡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言論表達的「不准你講」,例如說「我不准你講這種話」、「不准你把這種話說出口」,甚至是完全沒禮貌以問候人家祖宗的言論來反對他人的言論。這些言論表達都跟彌爾的思想言論自由相容。
也就是說,在彌爾的脈絡下,在辯論中罵人也是可以的囉?先別高興得太早,因為反過來,別人也可以這樣罵你,而且在彌爾的理論裡,你們彼此都只能「尊重」對方講的髒話(而在現代社會,亂罵人會被告)。不過,理想的狀況還是希望大家能藉由意見交換來彼此說服,而不是互相辱罵叫囂。
另一種「不准你講」則顯然踰越了思想言論自由的範圍,例如搶走別人發的傳單、把別人的嘴封起來,或是透過機構等制度性方式「審查言論」。這一類的壓制他人言論的做法,違背了思想言論自由的目的,以自己的判斷排除了他人的判斷,不尊重他人對事務的自主決定與信念,因此,從理論上來看並不是思想言論自由的類型,而是思想言論自由要對抗的對象。
就算認為搶傳單、撕海報只是「用行動表達言論」,也是誤解了思想言論自由的意義。彌爾之所以堅持思想言論自由可以受到絕對保障,其中一項關鍵是:彌爾不認為思想言論對他人造成的影響與傷害,足以正當化任何干預的理由。
在彌爾的脈絡下,就算有人表達了不理性的言論、宣傳不正確的知識,最多造成的影響是,造成另一個人或一群人情緒上的不滿。但我們應該做的,不是去撕海報、搶傳單,而是站出來指出這些人表達的言論是錯的、不智的,藉由論辯來凸顯出對方思想言論上的缺失。換言之,任何內容或性質的言論,若被消音都不是人類社會之福,讓這些言論相互競逐,才更可能找到真理。
因此,禁止他人表達言論、消音他人意見,一開始就不是一種思想言論自由的類型;更不用說,若是以直接的肢體接觸或碰撞干預之,就更談不上言論自由,而是訴諸行動的壓迫了。
彌爾與現代社會的極端言論
隨著科技進步,在現代社會言論的傳遞與影響力比起過去已大大增強,彌爾反對管制的思想言論自由理論能否與以應對呢?
極端言論如網路言論霸凌、仇恨言論乃至色情言論,都以新的方式散佈並以不同以往的形式影響、乃至形塑一個人的思想。尤其是網路霸凌對個人的影響已經超越了單純言論表達的效果,在某些案例裡,霸凌的言論透過網路的散佈,不僅威脅當事人的精神健康更甚者導致自殺。
然而,在彌爾的言論自由理論裡,對於這類言論該如何處置並沒有特別的關注,由於彌爾認為,思想言論為一種純粹涉己的行為,並不對人造成任何實體或利益的傷害。事實上,從彌爾的理論中也可以看到,他並不認為情緒上或思想上的影響可以構成傷害。因此,對他來說,某些言論與其說是霸凌,更像是對一個人的情緒產生負面影響而已。
不過,近年來,有許多針對彌爾這一派的自由主義者的反省。彌爾式自由主義者認為,網路霸凌、仇恨言論和色情言論頂多只會影響個人情緒,並懷疑言論與自殺或精神疾病間真有因果關係。但對於極端言論針對的對象來說,這類言論不是「情感影響」就能打發的事情,他們確實感受到自己在社會上的地位被貶低,因此包括一些女性主義理論,與近年對反對仇恨言論有相當著力的紐約大學教授沃準(Jeremy Waldron)都分別以類似的立場批評自由主義那「事不關己」的態度。
彌爾對思想言論自由的擁護,在現代看來極端到不近人情。不過我們得知道,在彌爾所身處的19世紀並沒有現代社會遭遇到的這些難題,彌爾沒有關注工業化時代之後可能的變遷與影響。著眼於此,許多學者認為彌爾路線的前瞻性不足,以原版的思路來說,沒有辦法良好回應現代言論的影響與流通所造成的問題。
結語
關於思想言論自由的理論有很多不同類型,彌爾對思想言論自由的主張只是其中一種具代表性的理論,但大抵來說,主張思想言論自由的目的,最終都是希望在最大範圍的保障人的自主決定,保障人可以自由的表達他們自己。
「他講這種話有言論自由,那我阻止他講這種話也是我的言論自由」是一種常見的誤解。人們往往能正確地理解,意見表達是言論自由,但卻誤認為,「禁止別人表達」也是一種言論自由,但事實上,禁止別人表達是在排除他人對事務的自主決定,是否認了一個人對於某件事情有形塑自己看法的權利,因此反而是與言論自由的目的相違背的。
本文希望以彌爾理論為背景指出這項誤解,協助各位理解言論自由的真諦到底為何。
REFERENCES
- John Stuart Mill, John Gray and G.M. Smith Ed.(1991) On Liberty in Focus. London:Routledge
- John Stuart Mill,孟凡禮譯(2013),論自由,台北:五南。
- Johnathan Riley.(1998)R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Mill on Liberty.
- Isaiah Berlin.(1991)John Stuart Mill and the Ends of Life, in John Gray and G.W. Smith Ed. J.S. Mill On Liberty in Focus, pp.131-161. London:Routledge
- C.L. Ten.(2007),”Mill’s On Liberty: Introduction” in C.L. Ten Ed. Mill’s On Liberty A Critical Guid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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