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斯諺/文學風格是作者人格的表現?

聯合新聞網 沃草烙哲學
圖/沃草烙哲學

每個作家都有自己的風格(style)。在跟別人介紹自己喜歡(或討厭)的作家時,我們也常從風格切入來介紹。例如,我們可能會說東野圭吾的文字簡約、卡夫卡的作品充滿長句、李商隱的詩大量用典,吳宇森(這是電影的例子)片中常用白鴿當意象。針對這些作家,我們可繼續列出更多特徵,而這些特徵的總和就是他們各自的「風格」。

但「風格」到底是什麼?哪些特徵算是跟風格有關的特徵(stylistic feature)?這問題我們平常欣賞作品時不太會去思考,不過它其實相當困難,在文學理論和美學討論裡由來已久、令人頭疼。

有人可能會認為追問這個問題沒太大意義,就算我們無法說清楚風格是什麼,只要我們能夠使用這個詞討論、評論作品即可。但試想,若一名評論家對風格這個概念有系統性的掌握,是否會讓他分析作家的理路更條理分明、更深刻?如果我們都認同這是一件好事,或許可以了解一下哲學家的相關看法。

在分析美學中,曾經討論過風格的哲學家包括比爾茲利(Monroe C. Beardsley)、古德曼(Nelson Goodman)、沃頓(Kendall Walton)以及今天要介紹的珍妮佛‧羅賓森(Jenefer M. Robinson)。 1

在介紹羅賓森的理論之前,先讓我們看看傳統的風格理論為什麼行不通。

傳統風格理論的幾個困難

以小說來說,傳統理論認為,作家的個人風格是一系列語言要素(verbal element)的集合體。例如,某作家A在某一部作品W所展現的風格S,即是W中語言要素a, b, c…n之總和。這些語言要素可能包括某些常被作家使用的詞彙、意象或句法結構。這種對風格的看法就是本文開頭所例示的說法。

這說法的第一個困難是,它難以提出標準來說明:在討論某一作品的風格時,哪些語言要素被納入,哪些不需要。例如在討論李商隱的詩風時,我們可以合理想像在他的詩作中,勢必有一些語言要素從來沒有被評論家提及過,但這是為什麼呢?

第二,傳統理論無法解釋同一個語言要素在不同作家的作品中可能無法構成風格特徵。假設語言要素a指的是「常使用不定冠詞 “a”」,再假設有兩位用英文寫作的作家,其作品都具備語言要素a,但是在第一位的作品中,a是用來製造某種閱讀上的效果;而在第二位的作品中,a的出現只是意外,甚至還因不當使用造成寫作上的缺陷。在後者的情況,我們可能不會想把a稱為是該作家的風格,但在前者卻可能會。

第三個困難──也是最關鍵的一個,傳統理論無法解釋風格S是以何種標準來統合其內的語言要素:換句話說,是什麼聯結了語言要素a, b, c…n,以至於它們形成一個整體風格S?傳統理論不但使得作家的風格像是一盤散沙,也顯得沒有邏輯,就好像評論家隨意挑取自己喜愛的要素來組成風格,聽起來很任性。

羅賓森認為她的理論可以一舉解決上述困難,現在就讓我們來看看她的解法。2

風格是人格的表現?

羅賓森要我們先考察風格一詞在日常脈絡中的用法。

日常中當我們使用風格一詞時,指的是什麼?直覺的說法是:一個人做事的方式。例如某人說話、穿衣服、做決定或工作的方式。從一個人做事的方式,我們通常可以推論出此人的人格特質。如果某人穿衣服很浮誇,我們可能就會認為這人有浮誇的個性;如果某人做決定很輕率,我們就會認為這人的個性輕率。

當然,我們不會因為某人偶爾穿衣服浮誇就說他是一個浮誇的人,他必須經常這樣才算。也就是說,我們會評斷某人性格浮誇,必須奠基在他頻繁地表現出這樣的特性。如果次數太少,頂多只能說每個人偶爾都會有心血來潮的時候。

另外,當我們說一個人做事有某種風格時,指的往往不會只是做某一件事,而可能是好幾件事。例如,當我們說某甲有浮誇的人格特質,可能是指他不只穿衣服浮誇,就連說話方式或裝潢家裡的方式都很浮誇;說一個人有膽怯的人格特質,他可能做什麼事都膽怯,而不只是上台表演時膽怯。

把上述的觀察應用到文學作品(或者廣泛的藝術作品也說得通),我們可以這麼主張:文學風格即是作者人格特質的展現。在一部作品中,作者做了許多事,例如描述景色、刻畫角色、闡述主題、評論事件、安排情節、表達意見……等等,這些作為稱為「藝術作為」(artistic act)。只要作者經常性地用某種方式呈現藝術作為,即可將其視為作者人格特質的展現。例如,如果作者寫景寫人時總是相當細膩,那麼作者便是展現了細膩的人格特質。

當然,作者可能不會在每一件藝術作為上都展現相同的人格特質。例如,也許作者寫景寫人很細膩,但是在闡述主題時卻非常粗疏。甚至,在同一類的藝術作為中,作者也有可能採用不同的做法。以珍‧奧斯汀(Jane Austen)的小說《愛瑪》(Emma)為例,作者針對埃爾頓太太(Mrs. Elton)和簡‧菲爾費克斯(Jan Fairfax)這兩位角色採用了不一樣的刻畫方式,這是否代表作者有人格分裂呢?當然不是。

當我們考量作者的人格特質時,我們考慮的是整體,也就是將整個故事視為一體,找出醒目的人格特質,再利用它來說明、連結相關的藝術作為。當然,這會是一個不斷修正的過程,隨著閱讀的進展,讀者會發現新的特徵,對作者人格的解釋也會隨之調整。

這跟日常脈絡的心理分析是一樣的。例如,在試圖了解某甲的人格特質時,我們可能先觀察到他的硬漢作風所表現出冷硬的人格特質;但當我們發現某甲對待小動物卻是格外溫柔時,也許我們就會用「鐵血柔情」來形容他,再利用這樣的人格特質去解釋他的其他作為。但是,這並不代表所有某甲的作為都會與人格特質相關。也許我們發現某甲的睡姿跟他的性格表現沒有太大關係,我們可能就會忽略該特徵。

當然,作者最終的人格特質不見得總是能夠用「細膩」、「草率」或「幽默」這種簡單的詞彙來一言以蔽之,但這不代表比較複雜的「心理側寫」不能用來說明作者的人格特質。

真實作者與隱含作者

羅賓森的理論還差臨門一腳。從做事的方式來推斷人格特質,這樣的推論並非絕對,畢竟人心難測。不過從經驗法則來看,還是有一定可靠性。然而,文學與日常生活不同,在一部作品中(尤其是虛構作品),我們往往可以允許作者為了文學目的而進行偽裝,避免暴露真實的自己。

例如,小說作者沒有義務要在故事中表達他對於某些社會或政治議題的真實立場,他可以為了情節需要而在故事中傳達相異的看法;或者,有自卑感的作者可以在小說中塑造充滿自信的英雄人格,不但彌補自己也娛樂讀者。這種偽裝都是文學創作的常態甚至特色。就是因為這種特色,羅賓森建議我們不應該把文學風格視為真實作者的人格表現,而應該視為「隱含作者」(implied author)的人格表現。

「隱含作者」的概念是1961年美國文學教授布斯(Wayne C. Booth)於《小說修辭學》(The Rhetoric of Fiction)一書中所提出,可謂二十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文學批評論述之一。隱含作者並不是真實生活中的作者,而是讀者從文本中感受到的作者形象。如前所述,我們從小說中所推論出的作者形象,未必會與真實的作者符應,這種落差是布斯認為文學評論應該針對隱含作者而非真實作者的原因之一。

隱含作者的論述的確相當契合羅賓森的風格理論。在文學的脈絡中,我們似乎沒有好理由把從文本中建立出來的作者人格特質視為真實作者所有,因為在這個脈絡中,作者常會戴上「面具」來創作。將文學風格視為隱含作者的人格表現似乎是較合理的提議。

語言要素、風格特徵與人格特質

羅賓森的理論是否解決了傳統理論所遭遇的困難?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它解釋了為何討論作者風格時,某些語言要素是風格特徵,另一些卻不是:風格特徵必須要跟隱含作者的人格表現有關。

第二,該理論也解釋了為何同一個語言要素在不同作家的作品中可能無法構成風格特徵:同一個語言要素在別的作家的作品中不見得跟隱含作者的人格表現有關。

最後,羅賓森的理論也解釋了那些被擇定為風格特徵的語言要素是如何被整合:它們都表現了隱含作者的人格特質,這些要素組合成隱含作者的人格整體。

至此我們可以發現羅賓森的理論其實蘊含了兩件重要的事:

結論

羅賓森的風格理論所帶給我們的啟示如下:文學風格不是一堆零散的文字特徵,它具有心理分析上的意義,必須與具備行為能力的主體連結,但是這個主體不應該是真實作者,而是隱含作者,因為文本無法準確告訴我們真實作者的樣貌。既然我們是以文本來建構作者的人格特質,評論家在討論作品風格時就應該建立在隱含作者的人格表現上,而不是把它視為真實作者的人格表現。

對於羅賓森理論的最大挑戰恐怕在於,似乎不是所有直覺上跟風格有關的特徵都與人格表現有關。例如一部作品的形式性質(formal qualities)──朗誦起來很悅耳;或是表現性質(expressive qualities)──充滿戲劇性。這些特性似乎跟人格表現比較遙遠,畢竟我們可能不會直接說作者是個悅耳或戲劇性的人。但這是否會對羅賓森的理論造成衝擊呢?這就留給讀者腦力激盪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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