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天恆/「求歡被拒」為何讓人不爽?
台灣半個月內發生三起殺人分屍案。最近一起,警方及媒體「指出」殺人動機在於「求歡被拒」,如此說法讓不少女性感到不滿。
然而,許多人無法理解這種不滿。這種「無法理解」的理由很多,我無法一一探究。本文嘗試提出我對「求歡被拒」不滿的理解,希望以一個異性戀生理男性的角度,引發其他異性戀生理男性的共鳴。
我把這些新聞的「求歡被拒」理解為「男性想跟女性交往、得到關愛、上床…等等,最後沒成功」。在我看來,將「沒(約到)上床」、「沒(繼續)交往」當成焦點,是一種失焦,更是把重要且明顯的問題視而不見。
什麼「原因」導致殺害?
為什麼他會去殺她?因為「她不願意交往/上床」?這是一種簡化,因為案件的發生不可能只有單一原因。以最近這些殺人案來說,稍微「不簡化」的說法,至少該要提到:
- 男性認為自己有資格擁有女性的關愛、性愛。
- 男性認為沒得到自己有資格擁有的東西,就可以去搶;搶不到至少可以祭出懲罰。
- 女性不願意跟男性交往/上床。
這些因素同時出現,導致:男性殺害女性。
這邊當然不是指所有的男性,如果這讓你感到不舒服的話。我們就假設不是指你,而是指你旁邊那個泛稱「魯蛇」(loser)的母豬教徒或非自願處男(incel)。希望這讓你舒服一點。
如果光是有(3),其實不會導致「男性殺害女性」。但是當我們只去談論「求歡遭拒」或者任何版本的「女性不願意跟男性交往/上床」,卻沒提到(1)和(2),就是一種失焦。
誰是「壞女人」?
事實上,(1)和(2)加起來就是仇女(misogyny)。我之前曾經介紹過康乃爾大學哲學家曼尼(Kate Manne, 2017)的解釋:
依照父權的標準,糾察、制裁違反性別規範與期待、動搖父權的「壞女人」,以便維護男性為尊、女性從屬的社會秩序。
其中,父權的標準就包括:(1)男性認為自己有資格擁有女性的關愛、性愛。
不願意給予男性關愛、性愛的女性,(至少對那個魯蛇來說)就是「壞女人」。而對於「壞女人」,真的得不到就要施予懲罰。所以我們有了:(2)男性認為沒得到自己有資格擁有的東西,就可以去搶;搶不到至少可以祭出懲罰。
誰有資格做什麼?
然而,我們只關注在「求歡被拒」,這令人憤怒。就我身為生理男性的理解,這之所以令人憤怒,在於關注不該關注的東西,卻忽略真正的重點。
我有一個很簡單的看法,就是任何人——但是特別是女性,我們不可以忽略她們——都有資格拒絕給予他人關愛、性愛。而相對地,任何人——但是特別是男性——沒有資格認為別人(不論是愛慕、曖昧、交往對象)應該給予自己關愛與性愛,並依此提出要求。
「有資格拒絕給予關愛、性愛」所對應到的,就是(3)。強調(3),卻忽略(1)、(2),就會讓人產生反感:為什麼不去檢討加害人的佔有心態或暴力傾向,卻只關注在一個女性是否給予關愛與性愛?
如果我們只去看(3),好似(1)、(2)都不值得一提,在探討「如何避免性別暴力」時,就只能關注在「妳要好好保護自己」,「妳」拒絕(追求、性愛、性侵)可能會導致「妳自己受害」;就會忽略「為什麼不是叫他好好檢討他的佔有心態」或者「叫他克制一下暴力傾向吧」。
簡單地重述:只討論(3),卻忽略(1)、(2),就是去質疑一個人本來就有資格做的事情:拒絕給予關愛、性愛;卻不去質疑另一個人本來就沒有資格去做的事情:佔有不到就訴諸暴力。
只因為她是女生?
這一切,就只因為她是女生。
因為她是女生,她做了她有資格做的事情,卻備受質疑。只因為他是男生,他做了他沒資格去做的事情,但是討論甚至檢討的焦點卻是在她身上。只因為她是女生,一切關注就在她身上,卻忽略一個漠視她選擇權利,把她的關愛與性愛當成理所當然的社會結構。只因為她是女生,她被殺是因為她拒絕給予關愛、性愛,而忽略他的佔有欲望、暴力傾向。
然後我們問說,「這些女性為什麼會不爽?」
|參考資料|
- Manne, K. (2017). Down Girl: The Logic of Misogy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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