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天恆/你那一票真的重要嗎?哲學家恩布斯評《反民主》

聯合新聞網 沃草烙哲學
圖/沃草烙哲學

民主很糟糕,這有機會是最新的社會共識。不信的話,稍微回憶一下,經由民主制度,台灣選出了現任總統,也選出了上任總統。美國也選出了現任總統,也選出了上任總統。

為什麼會這樣?如同哲學家布倫南(Jason Brennan)所說,民主糟糕的地方在於讓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不負責的選民參與訂定重大的國家政策,比方說選定國家領導人。近日翻譯成漢文的《反民主》(Against Democracy)一書,1以及布倫南之前的文章〈擁有適任選民之權利〉(The Right to a Competent Electorate)都指出,2民主侵犯人的權利:

由不適任、道德上不講理的審議團體或方式作出決定,要藉由武力或脅迫,剝奪公民的性命、自由、財產,或對公民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不符正義。3

這點應該不難理解。在美國有陪審制度,設想陪審團裡面往往有不少恐同、仇女、嚴重種族歧視的人,這種陪審團所做出的決定,多半不符正義。如果我們不能剔除這些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不負責的成員,最好別讓陪審團做決定。而民主就是不管這些,不管一個人是否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不負責,一人一票就對了。

布倫南認為應以「知識精英制」(epistocracy)取代人人得以一人一票的民主。如此一來,才能避免讓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不負責的選民決定各種重大決策,保障我們免於承擔不該承擔風險的權利。

一個人只有一票

甫在西澳大學(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獲得終身職的哲學家恩布斯(Lachlan Umbers)以替民主制度辯護起家。他近日被期刊所接受的文章,就企圖指出布倫南上述「適任論證」的缺失。4

讓我們從這問題開始:布倫南說,民主制度底下,你我的權利會被侵犯,但是這權利到底是被誰侵犯?恩布斯認為可能性有兩個:被「個人」侵犯;被「選民整體」侵犯。

先談談權利被個人侵犯。恩布斯先同意布倫南的假設,如果有人確實可以單方面決定我們的生命、財產、生活方式等等的東西,而這個人的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不負責,的確會使我們的權利受到侵犯。然而,民主並不是這樣的。民主最多是讓我們陷入一定的風險,讓我們的生命、財產、生活方式有一定的機率被一個不適任的選民影響到——而關鍵在於這「機率」有多大。

即使像我這種非政治科學專長的人,也多少聽過一些跟投票有關的難題(甚至謎題)。其中一個相當著名的,便是「幹嘛去投票」。政治人物常常說謊,說「你的一票很重要」,這當然是唬爛的。除非得票數剛好平手,而你的選票可以決定選舉結果,不然真的不差你一票。與其投票(以及好好花時間做功課要投給誰),不如待在家裡睡覺。

至於這個「剛好平手」讓你可以投下「關鍵的一票」的機率有多低。老實說我不知道也不會算。但恩布斯至少有做點功課,指出機率是幾近於零,即使是只有二十萬選民的社群,也是低於一千兩百三十萬分之一的那種幾近於零,更別說人口超過兩千三百萬、選民超過一千八百萬的國家。

現在的問題,就是如果要主張個別的不適任選民侵犯到任何人的權利,就得把這個機率算進去。選舉結果的差異,可能會造成個人的財物損失、生活受到影響等等,但是把這些負面影響乘以幾近於零的機率,期望的損失基本上也是幾近於零。而如果當一個行為有幾近於零的機率造成別人損失,我們就不能做,那我們基本上不能開車出門。

就此而言,恩布斯認為我們並沒有權利要個別不適任的選民不得投票。

群體 vs. 憲政

當然布倫南不會這麼笨。讀遍各種政治、社會科學的布倫南,一定也會知道「根本不差你一票」的問題。所以有可能當他說「民主讓人承擔不必要風險」時,他可能會是說一群選民、甚至選民整體讓人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確實,如果是無限制的民主體制,任何事情都可以讓選民投票決定,那麼我們確實有能力剝奪個人的生命、財產、生活方式。而如果選民整體不適任,在這樣的體制下確實每一個人都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

然而,這是當代民主制度的實況嗎?恩布斯認為不是。恩布斯指出現在比較流行的是分權憲政民主。分權憲政民主的特色,就是即使許多事情可以藉由選舉投票來決定,並不是「每一件」事情都可以。憲法基本上會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同的權力抗衡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民主當然有機會讓人承擔一些損失,但是分權憲政會保障那些損失不涉及基本權利。

就此而言,即使是就一群甚至整體選民來說,基於分權憲政的保障,我們也不會因為民主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也就沒有權利要求群體不適任的選民不得投票。當然,分權憲政可能實際上沒有真的完全保障我們的基本權利。此時或許我們該做的,是修正民主憲政,而不是馬上轉向知識精英制。畢竟知識精英制本身也有一些不容忽視的風險。

無權投票者的困境

或許知識精英制會讓那些有知識、品格、負責、理性的人得以投票,大幅提升整體選民素質,以至於更有利於做出最佳的政治決定。布倫南就主張說,由於(a)無知選民根本無法分辨哪些政策對他們自己有利,(b)一般人投票並非全然只考量自身利益,而會考量到其他人的福祉,不讓不適任選民投票,除了提升整體政策品質,也對那些無法投票的人有利——因為知識精英會照顧他們。5

然而,如果歷史給我們任何教訓,「精英」的偏見是一個不容輕忽的問題。恩布斯指出,過去曾經有各種的選舉門檻,比方說性別、種族、財富門檻等等,歷史告訴我們說,一個族群的福祉是否被政治人物納入考量,跟他們是否擁有投票權緊密相關。當代的政治科學研究也告訴我們,一個族群的投票率也與他們受到的關注緊密相關。不得投票、不去投票幾乎就是保證了一個族群的福祉會受到政府漠視,跟他們有關的福利得不到任何資源。那些人可能真的沒有能力把票投給對他們最有利的政治人物或政策,然而,一旦他們失去了投票權,政府連理他們一下都不用。就此而言,投票權幾乎是一個族群福祉、權利的最基本保障。

考量到這裡,我們或許得回過頭來思考一下知識精英制的另一面:非「知識精英」不再擁有投票權。如果我們沒有辦法保證那些所謂的「知識精英」確實會認真考量其他人的福祉、權利,我們便無法保證,甚至有理由擔心「知識精英制」會讓許多人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依照布倫南自己的說法,讓人承擔不必要風險的政治制度不符正義,依照這樣的標準,我們無法宣稱「知識精英制」比民主更好,畢竟「知識精英制」把許多人最基本的保障——投票權——奪走。民主很爛,但搞不好「反民主」更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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