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天恆/假若美國人發起「反送中」抗爭,誰會流血?
香港示威者對抗中國的衝突急遽升溫。對香港議題,台灣執政當局多次表態聲援香港反送中,而此舉也遭親中的中國國民黨反譏是為了選票。日前韓國瑜競選顧問邱坤玄更直說了,香港抗爭了4個月警察才開槍,顯示警察「相當克制」,應得讚賞。邱坤玄強調,要是在美國,早就血流遍地。
事實是否如邱坤玄所說,有幾個方向可以思考。首先,要討論換做美國會怎樣,要看一下相關的背景條件是否相似。如果美國人上街爭取民主,爭取國人不會被羅織罪名送去中國會怎樣?會不會警察早就開槍?對這個問題的恰當回應,大概會是你根本問錯問題了。美國至少在制度上宣稱自己是一個民主國家,美國人也不太需要因為被承諾過的自治權逐漸萎縮、甚至面臨被全面剝奪的處境而上街抗爭。
當然我們可以問,如果美國政府真的有天反民主反到如中國那樣,會發生什麼樣的抗爭?又會導致怎樣的鎮壓?要回答這個問題非常困難,但或許我們可以看一下歷史。
上次有特定國家想要單方面對住在北美的人民立法,卻又不允許他們參與制定法律,似乎是18世紀末期。當年抗爭群眾的口號似乎是「沒民意代表就不得徵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那個想要單方面對當地人民徵稅的國家似乎不是很喜歡這個訴求,而當地人似乎也不是很喜歡該國,所以他們打了一場仗,然後美國就出現了。
所謂的和平抗爭為主流
另外,我們也可以思考過了一百多年,在美國內戰之後,雖然國家制度上是禁止奴隸制度,此外也大致上宣稱不分種族人人可以參與政治,但是南方各州還是以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比方說州權(states’ right)——實質上禁止黑人投票。
過了一段時間,經過一些爭取,黑人獲得了投票權。如果我們沒有很仔細探討相關歷史,或許會認為過程大致上是「羅莎坐下,馬丁站起;白人大眾受到啟發拯救了世界」(Rosa sat down, Martin stood up; and then the white folks saw the light and saved the day)。近年黑人歷史學界,大力批判社會大眾對民權運動的此類錯誤理解,並指出民權不是光靠和平運動爭取來的。
事實上,哲學界對公民不服從的理解,多少也受制於這種對民權運動衝突的和諧(Lyons, 1998; Delmas, 2018)。舉例來說,哲學界主流對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認識,基本上還是從羅爾斯(John Rawls)的定義出發,認為公民不服從是「一個公然、非暴力、出於良心的非法政治行為,目的通常為促進法律或政府政策的改變」(Rawls, 1999, p. 320),並藉此堅持主張非暴力,甚至認為只有非暴力才有用。
但如果我們稍微回顧歷史,就會發現暴力,甚至槍枝暴力,在黑人爭取自由的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槍枝暴力與民權
當然,必須先提一下,在內戰之後,黑人在法律上雖然算是公民,但在南方各州往往不但投票權未獲保障,生命也不見得受到法律保障。此外,在南方許多州,槍枝是生活的一部分,而白人針對黑人的恐怖攻擊更時常上演,多半也不會受到法律制裁;甚至有時地方警察、官員也會參與這些恐怖活動。在這樣的背景底下,黑人日常的問題多半是「要怎樣活下去」。在爭取自身權利的過程中,核心問題則是「怎樣有用」,而不是「要怎樣堅持非暴力」。
舉例來說,在1964年8月,密西西比(Mississippi)的布爾(Brewer)一家,四個人跑去註冊投票。對當地的白人來說,這是滔天大罪。由於收到警告,當晚他們全家已經做好準備。「當警長與一『卡車』的3K黨成員逼近他們的農莊時,布爾家人以及一些SNCC(Student Nonviolent Coordinating Committee,學生非暴力調解委員會)(註:此時SNCC仍然堅持非暴力)志工已經帶著長槍與散彈槍,埋伏在田野中。
攻擊者抵達他們家之前,就有人用照明燈把攻擊者標記出來,其他人則對空鳴槍,潔米布爾(Jamie Brewer,該家庭的祖母))站在自家門口,隨時準備投擲汽油彈。包括警長,攻擊者全部落荒而逃。夜襲者「再也沒來過布爾家的農場」(Cobb, 2014, p. 181-2)。
再舉例來說,1965年3月,高中美式足球教練克帕崔克(Frederick Douglass kirkpatrick)丟了工作,因為他組織並參與「防衛和正義之師」(Deacons for Defense and Justice),反抗3K黨針對黑人的恐怖攻擊,而當地學生也發動罷課聲援克帕崔克。
有天,「警方叫了消防車來。湯瑪(Ernest Thomas)與正義之師四名成員也在場……當消防員走向學校、準備用強力水柱驅散抗爭學生時,湯瑪——當地正義之師的頭頭——下達命令:『就位準備開火!』一名正義之師成員嚴正警告警方:『如果你們對這些孩子噴水,今天就會有人流血。』正義之師展現的武力似乎達到了效果。消防隊迅速撤離。」(Cobb, 2014, p. 207)。
這種說法倒是有點像「血流遍地」,但是是流誰的血則很難說。
另一個問題
這就是我想拋出的另一個問題:暴力有用嗎?或許這個問題太過抽象,該問的是在特定背景特定條件下,暴力有用嗎?檢視歷史資料,思考這個問題,或許有助於我們更近一步認識黑人爭取自由的困境與掙扎。
此外,這也有助於我們思考,動不動就宣稱「在美國會怎樣」是不是好的做法(同樣的問題也適用於任何其他國家)。這個世界很複雜,我們當然可以像韓國瑜開競選支票那樣,反正只要說沒有白紙黑字就不算數。但這些說法如果沒有更多的證據支持、更全盤的考量,實際上對於如何思考現今社會實況毫無幫助。
References
- Cobb, C. E. (2014). This Nonviolent Stuff’ll Get You Killed: How Guns Made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Possible. Basic Books (AZ).
- Delmas, C. (2018). 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Lyons, D. (1998). Moral judgment, historical reality, and civil disobedien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7(1), 31-49.
- Rawls, J. (1999). 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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