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頌竹/因為值得信任,所以得到自由:信任是如何煉成的?
英國哲學家Onora O'Neill(2013)在一場TED演講中討論「信任」(trust)。他談到媒體如何透過民調結果的報導來渲染人對人的信任如何低落,以及評論家如何強調信任的重要、呼籲大家重建對彼此的信任。O'Neill的看法是:這一切都搞錯了。
信任關係的先決條件
O'Neill表示,信任不是、而且也不應該是一種「片面給予他人」的態度,因為信任是一種「回應態度」。回應態度有觸發條件:只有當一個人值得信任時,信任這個人才恰當。
O'Neill透過日常生活中的案例說明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如何建立和運作。他首先指出,信任關係不但相對於人,也相對於「任務」:我們或許會信任一個小學老師教他班上的孩子閱讀,卻不見得會信任他去開校車(因為他其實根本不會開車)。又或者我們可以信任一個健談的朋友是個聊天的好對象,卻不一定能信任他保守秘密(因為他實在太健談了)。
要取得信任,得先讓自己值得信任,O'Neill認為這涉及三個元素——能力、可靠、誠實。如果沒有完成某種任務的能力,當然就不值得讓人託付相關的任務;但光有完成任務的能力,卻因為其他因素而不能可靠地完成任務(比如經常忘記事情、或是慣性拖延以致不能如期完成任務、又或者做事粗心等),那也無法成為值得信任的人;最後,如果你缺乏誠信,就算你有能力且總能可靠地完成任務,別人也難以相信你會在答應對方的託付後真的去完成任務,那樣自然也不會值得信任。
如何取得他人的信任?
然而,就算你是個值得信任的人,也不表示別人就會自動信任你,因為「值得信任」不會寫在臉上:那些使你值得信任的特質都是「傾向性質」,只有在你受人託付,並順利完成任務後才會被人看見。但在你能取得他人信任以前,別人通常也不會把重要的任務託付予你,這便使你難以向人證明自己確實是值得信任的人。
為此,O'Neill亦舉了一些可以向人證明自己值得信任的外部措施。許多私人或公家機關的執行部門都有設計各種問責制度,藉由公開的執行程序,並開放公眾的監督來證明自己是值得信任的;又或者像商人在販售商品時,提供無條件退換貨或長期保固維修等售後服務,來證明自己所售出的產品品質是值得信任的。
O'Neill指出,這些做法其實都是藉由將自己置身於一個使對方佔優勢的位置(making yourself vulnerable),來取得對方信任的方法。因為當我主動將優勢的位置讓給對方時,這間接地說明了我沒有要佔對方便宜的意思,也沒有要投機取巧的意思,畢竟那將使我承擔巨大的風險,因此是一種有效向他人證明自己值得信任的手段。
不過除了O'Neill提到的那種透過外部措施來取得他人信任的方法,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許多信任關係其實多半是透過一種更直接,但卻也更緩慢的方式建立起來的,是彼此透過長期的自律所建立起來的默契。
舉例來說,許多外國人稱讚台灣治安良好,他們不必擔心在人多的地方隨身物品會遭竊,或者在咖啡店將私人物品放在桌上會被搶走。這不是因為台灣的法律特別嚴格或執法特別有效率,純粹是因為大家確實都願意成為不偷拿他人財物的人,並長期實踐著這樣的自我期許,最終形成整個社群的默契,使我們不只自己成為值得信任的人,同時也相信別人也都值得信任,於是建立起一個治安良好的環境。
信任關係值得追求嗎?
O'Neill雖然強調我們不該盲目地追求更多的信任,而是應該謹慎地把自己的信任交付在真正值得信任的對象手上。但他其實也認同我們都應該期許自己成為值得他人信任的人;換言之,他其實也同意我們如果能建立更多恰當的信任關係,將使這個世界更為美好。這就是說,恰當的信任關係確實是值得追求。然而,這是為什麼呢?
我的主張是,當社會有越多信任關係,也會越自由。由於自由是我們本來就重視的價值,因此如果恰當的信任關係能帶來自由,這就會是信任關係的價值所在。
前一節提到的台灣治安案例就是好例子。因為治安良好,當你抱著電腦到咖啡廳去工作時,你可以放心地把隨身物品放在座位上,離座去使用洗手間,或者去櫃檯點單。你之所以擁有這些方便和安心的自由,既是因為你信任店裡的其他客人,同時也是因為那些被你寄予信任的客人也確實值得信任。如果沒有這份恰當信任關係,上述自由也不復存在。你可能不希罕把筆電放在桌上去上廁所的自由,但信任也涉及更基本的自由,當社會信任關係減少到一定程度,你連到公園散步都得提心吊膽。
恰當的信任關係可以帶給我們許多行動上的自由,所以它當然是值得追求的目標。而由於恰當的信任關係必須建立在被託付信任的一方確實是值得信任的人,因此為了追求更多元的自由,我們也都應該盡可能地使自己成為一個值得信任的人。在專業的領域中,我們要使自己的表現不辜自己的專業,而在日常生活的領域之中,我們也要使自己成為一個不會利用他人的弱點而佔他人便宜的人。
後記
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得出來,人和人之間如果能夠建立起恰當的信任關係,這份信任關係就能構築出一個安全的互動空間,只要是在這份信任關係所保護的範圍之內,我們不需要花費心力去防備他人的惡意或疏失,可以放心自在地去做自己的事情。
這樣的關係除了在專業場合中,以及在日常生活裡與形形色色的陌生人互動的過程中,會帶給我們更多自由之外,其實在更親密與私人的領域中更是如此。在關係愈是親密的人面前,我們會展露出愈多自己脆弱的一面,讓對方來分擔或承接,而之所以可以安全地做到這樣的事,也是因此有恰當的信任關係在背後支撐之故。
在這些透過恰當的信任關係所建立起來的安全親密空間內,即使有時候看起來是把自己的軟肋交在另一方手裡的人處在一種更危險或更劣勢的處境之中,但由於信任關係的保護,他們雙方都自由,沒有誰受到誰的挾制。
例如,張君玫(2016)就曾對SM的實踐關係提出質問:「如果一個人(無論各種意義的性別)可以『自願』同意被綑綁、被強制、被施以某種暴力、被限制某種行為自由,這種自願所宣稱的『自由』,當它存在時,……當『自願』與『自由』之間的界線徹底崩解,我們所能夠觸及與實現的會是一種怎樣的自由?」
我想,他之所以會提出這樣的質疑,正是因為他忽略了我們在生活中所經歷的各種「自由」,其實都是有恰當的信任關係在背後支撐著才能夠成立的。「自願」本身無法帶來自由,只有當我們「自願」將信任託付給一個值得信任的對象時,我們才真正得到自由。而若要拒絕這種由恰當的信任關係帶來的自由,那其實就是在拒絕任何形式的自由。
因此,其實從頭到尾都不存在「自願」和「自由」概念間的界線會崩解的問題,唯一的問題是,我們是否能夠正確地將信任託付在真正值得信任的對象身上?當我們意圖要交託出去的信任涉及的代價愈根本或愈大時,我們當然就需要更充分的證據來確保對方是值得我們信任的人。要如何拿捏這兩者之間的平衡確實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但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中。
本文要強調的重點是,只要我們確實能夠將信任託付給正確的對象——值得信任的對象,那麼這份恰當的信任關係就能為我們帶來更多的自由,這是無庸置疑的。
參考資料
- O’Neill, Onora. 2013. “What We Don’t Understand About Trust?” TEDxHousesOfParliament.
- 張君玫,2016,〈活得像「人」:在啟蒙與差異之間〉,《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76:129-134。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