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昊/善意的謊言錯了嗎?為什麼康德絕對不說謊?

聯合新聞網 烙哲學
製圖/沃草烙哲學

你生活在納粹時期的德國,一位被追殺的猶太人朋友藏匿在你家,這個時候蓋世太保上門來打探他的下落……

這個時候你會據實以告嗎?或者,你會為了保護你的朋友而對追殺者撒謊?

相信大部分的人應該會毫不猶豫的選擇後者,而且也不會覺得有任何罪惡感。但總是有一些奇怪的哲學家愛跟大家唱反調。雖然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年代,納粹尚未出現,但根據康德的倫理學,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依舊不該說謊。是什麼樣的理由導致他有這種「冷酷」的看法呢?

到底康德有多嚴格?

在倫理學史上,康德是「惡名昭彰」的道德嚴格主義者。1797年時,康德的道德哲學系統大致上已經完備,所有重要的倫理學著作皆已出版。他的倫理學表現出這樣的特徵:

道德規範的根據,是理性要求的普遍性,我們只能從行為模式能不能被普遍化來推導我們的道德規範,至於行為的任何可能後果都不能成為執行道德行為的動機。如果硬要說道德行為有一個目的,那也只能抽象地說它以理性人格為目的。

因此,康德認為,即便對方是蓋世太保,你也不能對他說謊,因為說謊這個行為,沒辦法擁有「普遍性」的特徵(如果每個人都可以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說謊,那麼也沒有人會相信謊言了),而至於「朋友會遇害」這個後果,則不在道德考量之列。

拜託誰來阻止康德……

康德的主張明顯違反人性,自然遭到了當時許多哲學家的反對。法國哲學家 Benjamin Constant 認為,所有的義務都該有相對應的權利:如果我有義務做某件事,那麼一定有人是這件事所影響的對象,而這個人,就有權利要求我履行此義務。

因此,Constant 進一步推論:沒有人對會傷害別人的真話具有權利。這麼一來,在上述的情境中既然說真話會造成傷害,追殺者就沒有要求我們說真話的權利,相應地我們也沒有說真話的義務。

善意的謊言錯在哪?

Constant 的反駁看起來很符合直覺,但康德不接受,並在1797年寫了文章回應,標題就叫作〈論出於仁慈而說謊的假想權利〉。

在這篇文章中,康德堅持:就算說實話可能會為自己或他人帶來許多壞處,人類依然有誠實的義務。康德強調:

我們甚至不用考慮說謊對追殺者公不公平,一旦我們說了謊,我們就破壞了這個社會互信的基礎,讓一切的承諾都不再生效。

跟康德一開始的說法比起來,其實這種回覆並沒有多說什麼新東西,康德只是在說謊的情境中,重申了普遍性的重要:想想看,在一個大家都可以為了自己的目的而說謊,因而失去語言互信的社會中,蓋世太保殺到你家門前時,也不會再停下來問你,而是會直接殺進你家找人,這時候也不存在說謊的機會了。

有人可能會說:有這麼嚴重嗎?我們只要加一個條件,限制只有在遇到追殺者時才可以說謊,這樣不就能在一般情況下維持社會互信的運作,而緊急情況時又可以避免悲劇發生了嗎?但只要我們仔細想想,就會發現這無法阻止悲劇:在一個大家普遍遵守「可以對追殺者說謊」這項規則的社會裡,身為追殺者的蓋世太保會笨到去相信別人說的話嗎?所以無論如何,說謊是不可能被普遍化的。

為什麼道德行為要有普遍性?

討論至此我們可能會進一步追問,那為什麼普遍性對康德來說這麼重要?其實拿掉「普遍性」這個很學術性的稱呼,我們會發現,事實上這是我們很基礎的一個道德直覺。

若某件事情是道德上允許的,那我們應該也會很自然地同意,大家在同樣條件下都有權利去做這件事。如果我們同意上述的主張,那麼,如果有一類事情的特色是:「如果大家都做了這件事,反而沒有人能達成原本做這件事情的目的」,那這件事情是不是就不應該在道德上被允許呢?

此外我們應該也會進一步同意,若一件事情在道德上被禁止,那這個禁令應該對所有人都有效,否則我們又要根據什麼標準來決定誰能例外、誰又不能呢?其實這就是康德對普遍性的想法。

對康德來說,這個基本的道德直覺背後有個更深層的根據:人的理性。追求普遍性是理性的本性,因而理性的人對道德的看法同樣必須以這個特性為根據。然而,康德對理性的理解以及他如何解釋理性與道德的關聯已經牽扯過多,在此就不加贅述了。

但回到原來的問題,至少我們就可以理解康德以下的主張:

說謊總是傷了人,儘管不是特定個人,但它傷害了在每個人身上制定道德規範的理性人格。

對康德來說,這比傷害特定的個人還要糟糕,因為它破壞了一個理性的社會應有的秩序。

說真話害死人要負責嗎?

或許我們都可以同意道德要求普遍性,但此時「說真話」畢竟是造成傷害的原因之一,那麼是否說真話的人就活該倒楣必須為此負責呢?

康德認為不用,因為說真話事實上並不是在做一件傷害人的事,它在這個情境中只是引發了一個傷了人的「意外」。

要怎麼理解這句話呢?康德會認為,基於義務我們無從選擇必須說真話,這是我們的本份。但這個本份本來並不以傷害人為目的,是追殺者的存在使它間接地導致傷害。

然而,從我們的立場來看,追殺者的存在甚至就和天災引起的事故一樣都是一種偶然的外在原因,所有外在原因和它造成的結果,都不是我們自己必然可以預測和掌控的,所以我們不必為此負責。況且誰又知道,說了真話我們的朋友就一定會遇害呢?

康德提出了一些可能的情境:

我們說了真話,但追殺者進屋搜索時,我們的朋友正好跑掉了,或者此時隔壁的鄰居正好路過和我們一起制伏了歹徒。這些不可預見的事件反而可能帶來好的後果。反之若我們踰越了自己的本份說了謊,我們反而要為它引發的所有後果負責。

例如我們騙追殺者我們的朋友跑到後面的森林裡了,好死不死這個朋友因為太害怕,剛好也偷偷想從後門溜進森林而被撞個正著,這時候我們反而要為這個悲劇負責,因為這是我們做了本來不應做的事所造成的。

因此,康德的所理出結論是:做會引發傷害的行為不等於做了不義之事,我們只應該做好我們的本份,其餘的天有不測風雲,則不是我們所能掌控和應該負責的。

倫理學在幹麻?

分析到這理,大家可能已經可以感受到康德對義務的普遍性、不能有例外的嚴格要求和冷酷。我們可能仍然難以接受康德的想法,甚至就算接受了也難以真正實踐在道德生活中。但這個範例可以幫助我們更了解倫理學的本質。

倫理學不像其它理論哲學是探討「事物實際上有什麼性質?」,而是探討「什麼事情(行為)應該要發生?」。

這個問題之所以困難,是因為就算對於和某行為相關的事實和線索的判斷都一致,兩個人依然可能對於「是否『應該』做這個行為?」有不同判斷。這使得我們難以藉由進一步觀察這個世界,來判斷某個倫理學理論是否有效。

例如在著名的電車兩難中,只要你願意,你可以一致地擁護任一立場,因為死一個人或死五個人的事實並不能推翻你堅持的目的論原則或義務論原則。反過來,我們應該讓哪些事實發生,正好是這些基本原則所決定的,而並沒有哪個事實可以作為客觀標準來決定原則之間孰真孰假。

怎樣才是一個好的倫理學理論?

然而,我們在一般的道德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道德直覺,而它們時常互相衝突。因此當我們為了建立一個倫理學理論而提出道德原則,它可能難以和所有的道德直覺相容,這時候為了保持一致,我們就會面臨調整原則,還是拋棄直覺的抉擇。

這時候如果堅持一個原則會迫使我們放棄大部分核心的道德直覺,那麼我們大概會很難選擇接受它。所以在替自己的理論辯護時,倫理學家往往會試圖指出自己的理論符合大部分的或者重要的道德直覺,而對手的理論則與此相矛盾或至少無法像自己作得這麼漂亮,這就是倫理學辯論中最基本的攻防。

在我們的範例中,我們可以看到「道德有普遍性」跟「善意的謊言」都是我們很強的道德直覺。而在沒辦法相容地保留兩者的情況下,康德選擇維持前者(這是基於他認為前者更基本、更重要,而且如果放棄它可能連帶地要放棄更多其他的直覺),並嘗試把說真話帶來的傷害解釋為意外,降低它對我們道德直覺的牴觸感。

這就是建立一個倫理學理論的基本操作方式,而一個理論如果越能夠用一致的原則、不違和地解釋我們的更多的道德直覺,它就會是一個更好的倫理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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