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人」與「自己人們」—陳為廷事件上下交相賊的論域奇觀
討論陳為廷應不應該為了曾經對女性性騷擾而退出立委補選,是個有點奇怪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從這個事件裡意識到性騷擾的公共議題性質,乃至於希望結果能對性別平等有所貢獻,更是詭異到家。
就像一直以來那樣,我們把各種觀點分成「護航」「打臉」、「男性」「女性」、「私德」「公共」、「進步」「保守」兩派來放對廝殺。在媒體餵養給大家的簡單事實之間,根據這些簡單的事實來主張政治人物的政治資本合不合法,說實話,有點像是要取消別人對政治做決定的空間。換句話說,在每個人都知道自己能對政治進行獨立思考的所在,我們所進行的討論,理當是發展出新的論證、指出別人論證裡沒有考慮到或思考錯誤的地方,或開拓出新的言論空間,描繪出尚待探索的地界;而不是重述相對安全的主張、鞏固既有的老舊範疇,乃至於為了一時情緒所需,刻意忽視自己言論裡該警醒的闕漏,製造出更多的問題。甚至更等而下之地,像某些陳為廷的「自己人」們那樣,為了表達自己的政治傾向,堂而皇之地告訴我們,問題只在於私德,與政治選舉無干。
性騷擾的現象確實有其私密面向,但那並不在於騷擾者的私德,而是在於受騷擾者的心理狀態。
而就算是這個私密的面向,也不只跟個人有關;經過司法、社會、文化、教育等途徑,這樣的心理狀態,尤其是與多數受害者證言相似的那種,就會成為足以影響他人的現象。但就算我們經由各種管道,對多數受害者心理狀態有所認識,我們還是無法隔空確認每個案子當事人心理狀態的樣貌,因而要求當事人「應該」選擇寬容與否,也無法確認我們「應該」怎麼面對當事人。然而,這卻成為當下多數言論藉以形塑大眾認知的根據:企圖以對某個個案的認知,來影響大眾對通案的認識;這只是媒體製作節目的一般邏輯,並不是以原則為基礎的公共討論。事實上,我們能討論的,是社會將什麼樣的行為視為性騷擾,而性騷擾的行為本身又跟別的行為有什麼異同,是否值得遭到不同的對待。至於候選人的各種醜聞是否必須成為競選資格判定標準,至今,除了掀起一波與民主程序沒有太大關係的道德論戰,以及出現名家們所撰寫,彼此矛盾的性別教育基本教材之外,似乎沒有什麼其他的效果。
醜聞畢竟是游移在事實與謊言邊界的事件。由於秘密的性質而引起人們的好奇,彷彿在揭露之後可以確定些什麼;其實確定的始終是既有的刻板印象,眾人急於確定的,也總是自己對醜聞主角的道德判斷究竟有沒有根據來加以支持。而醜聞一旦被揭露,我們感興趣的也只是怎麼利用這個醜聞來判斷當事人的形象而已。於是政治人物在意的是如何削弱醜聞對自己的殺傷力,一般民眾在意的是能不能用醜聞滿足自己的好奇心。除非政客被選民視為親人,或政客被社會賦予做個聖人的責任,否則任何醜聞所牽涉的行為「偏差」,在權責分明監督完整的體制想像裡,都大可交給媒體或等相關單位在政客就職之後再行處理。以現在較為流行的治療論而言,如果我們相信經過治療過程之後,性騷擾者可以「恢復」到社會能接受的「正常」行為範圍之內,我們沒有理由要求候選人必須先治療結束才可以競選。至少目前社會對於其他慢性生理或心理症狀並沒有明確的要求。
當然,與其他症狀不同的是,性騷擾是在已經影響到他人的狀況下才會成立。儘管政治人物不管競選與否都仍然會不斷與他人接觸,但若選上之後,則又會加上職場性騷擾的框架,據說因此對下屬或支持者便會造成潛在危機。在這裡,同樣地,解決這個疑慮需要的是監督機制。職場內的性騷擾危害必須透過職場內部的機制予以預防,卻不應該是讓社會用來阻止個人執行一般社會行為的理由,除非我們開始考慮將性騷擾慣犯從社會裡排除出去,但這就跟任何排除行為一樣,製造出來的問題必然比解決的多。
相當弔詭的是,最後剩下比較說得過去的關聯,反而是認為我們對政客必須有更高的道德標準,或政客必須做個體現社會道德模範生的說法。這似乎真的是社會裡多數人同意,而在選舉行為裡也可以體現的社會事實。
我相信這正是陳為廷的夥伴之中,之所以有部分人士會生產出看似毫無道理論述的原因。他們不但認為社會並不把這類醜聞看得太過嚴重,可能還比較過台灣曾經發生過性醜聞的大小政客、參考過(作為主流代表的)婦女團體對各種醜聞事件嚴重的言行不一、或甚至回憶起校園和職場中各個性騷擾事件息事寧人的處理方式。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再想到他們對陳為廷從政的厚望,這些被認為是一昧護航的說法,其實可說相當合於邏輯。
而這個邏輯沒有處理到的,是性騷擾行為對他人所造成傷害的絕對性與私密性,以及台灣社會對於性議題的偽善慣習。對於前者,只考慮到性騷擾行為犯立場的人,顯然無權表示事情本身並不嚴重;對於後者,行為犯則必須符合社會刻板印象中的想像空間。相當弔詭地,當政客越接近漢人成年保守男性等的優勢地位,類似的錯誤越容易進入主流想像而被淡化,或被認為是次要的問題;而像陳為廷這種自318運動以來不斷被幼體/學生化、弱勢化、甚至性客體化的人,一旦確認性騷擾的形象,則自然會引起社會主流想像的認知不協調,乃至於驚嚇反應。
是以,陳為廷的退選,無論從結果上有多麽符合主流女性主義或陰性思維想像所導出的結論,所實現的卻可能是剛好相反的邏輯推演:並不是因為被性騷擾對像的困境,而是因為不符合服膺主流性別結構的想像才導致失去支持。
但這並不代表偏離主流想像就是錯的,或支持陳為廷繼續參選才是對的。嚴格說來,陳為廷的性騷擾行為本來並不是參選與否的判準,或者,需要陳為廷或競選團隊用論述讓它成為相關。然而包括競選團隊在內的許多人(洪崇晏、林飛帆、王奕凱、王丹、陳宣諭、黃國昌、徐世榮、姚人多)卻反其道而行,不但毫無利用論述闡釋的意願,尚且透過人格敘述的方式企圖延續性偽善的光環;而或多或少具備公共領域女性代表身分的人們(蔡英文、勵馨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持續肯認性騷擾議題作為「政客的私德」,乃至於與男性政客(余天、王炳忠、許信良、謝長廷等)合流,只重複著「給他一個機會」,頂多表明將持續監督,或暗示應將性騷擾病理化並隔離的想法,完全失去以往看似深入分析的精神。
這種立場主導政治姿態的宣示,並不是第一次。不管質疑任何雄性霸權所生產出的現象時,無論是「物化」、「色情」甚至「性工作」等,有時會毫無討論餘地地歸咎於個人,認為重點在於雄性個體的行為;等到情勢所需,又立刻和主張結構優先的人站在一起,只願一再說明社會雄性稱霸的狀態,甚至服膺於社會排除的邏輯,或協同維護主流的健康標準。可以說,在我們討論的這個事件裡,除了陳為廷本人以及刻意形塑並維護學運光環的團隊/黨派之外,所有人也還是被以往照本宣科的單薄論述方式所限制。
而我們早已知道這是個雄性意識主導並強迫他者遵從的社會。我們所不知道的是,當我們看見一個人展現出雄性意識的暴力時,究竟該先看他的性別、他的社會地位、他的政治立場、他的經濟資本、還是他的親友名號?
直到陳為廷退選後,我們仍然看不到有多少人能好好解釋說,在他確認自己性騷擾行為之後,這個行為與退選或不退選的關係何在。我們從堅持力挺與憤恨唾罵的人身上,看到同樣的道德趨力,而道德趨力卻是最不該作為解釋的解釋;而在企圖自受害經驗或陰性共同體概念出發的言論裡,也見不到把性經驗加以政治化之後,與制度政治場域的連結何在。這個事件從頭到尾,作為解釋的,以及作為連結的,就只有一具名為陳為廷,打上性騷擾慣犯標籤的身體而已。我們發出了許許多多不同的聲音,最後的效果卻是齊心協力更強化大家對道德與政治的模糊連結,以及趁機展現彼此分邊放對的姿態政治。在這種極端限縮的論述作為之下,莫怪張娟芬只從事件裡看出對性少數的污名化,甚至義正辭嚴地開始向318內部成員呼籲共同體需要把性騷擾看成是重要問題,彷彿共同體只是領袖之間的遊戲而無關更主流的道德潔癖;或何明修甚至能轉向,把陳為廷描述為政治亂象的受害者。
我們確實製造了受害者。然而在這種不斷繁衍的交相賊結構下受害的,絕對不是一時風起的政治人物;被這種遲滯社會發展的語言所糾纏無法脫身的,終究還是發表了力挺或逼退言論、或囁嚅著道德規訓、或激動得不明所以,或甚至一言不發的每個人。
後記:本文原稿將何明修誤植為何東洪,特此聲明並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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