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我們要不斷立法與修法?

聯合新聞網 Cheng Lap
立法者訂定法律時,需要思考道德的哪些影響? 圖/ingimage

道德是一個社會規範所屬群體行為的依據,而法律就是規限社會大眾而訂的規則,既然兩者都是與社會秩序有關的規範,那為何我們不能使用貼近道德的法律呢?事實上,自古以來,人類就做過許多以道德為依據立法的嘗試,然而最終結果往往都是失敗而成為惡法,也使得部分人逐漸察覺,道德,打從根本就不適合變成法律。

因為道德是一種常變的事物,古往今來,從沒有任何一種道德在任何地方、任何文化、任何時空皆通用的。在道德上,這世界難存永恆的真理。畢竟道德是令人類普遍能活得更好的工具,是故隨著科技與經濟的發展,道德也會有所改變。新的技術與知識,可能使得過去被視為有問題的東西,不再有問題,但同時也可能帶來新的傷害人的方法。比如在三十年前,我們不會察覺到網絡上中傷人是惡意的行徑,到了今天卻是每天都會遇到的問題;或是在過去,學生擁有手機會被視為奢侈浪費的行為,但今天幾乎已是不可或缺的必需品。

只有在社會停滯不前之時,社會的價值觀與道德才可能穩定不變的維持幾十年;相反的,在一個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道德標準必然是不斷的更新。社會的變化快速而巨大,且難以量度,而道德藏於每一個人主觀的觀念裡,人類會隨成長的經歷和體驗,不斷改變自身的道德觀。

不過雖然法律不等於道德,但法律卻不能太過偏離道德。

請不要誤會,這並不是說公眾在道德上抗拒的東西,法律就應該管,而是應該要形成另一極——盡可能不立法管理公眾在道德上普遍接受的事情。舉個例子,成年人喝酒,只要不過量的話,在很多社會上,都不會被視為違反道德的行為;當然法律還是可以禁止,但是一旦禁止,就是一條與社會道德相去極遠的法律,這些法律就可以視之為「惡法」。

所謂惡法,就是公眾普遍不認同的法律,這種法律因為少數人的價值觀或利益而存在,且因為少數人掌握了立法與政治上的特權才得以通過立法。

惡法往往難以執行,因為公眾普遍不認同,故不會自律順從法律。公眾在道德上否定了這法律,卻畏於法律後果,所以多數人會陽奉陰違,甚至參與違法活動。就舉前述提到的禁酒一例,在美國禁酒令的時代,反而使公眾對於從事私酒的黑幫,加以輔助與同情,因為對不少人而言,喝酒是違法但卻不違反道德的,也是得眾人的同情從禁酒政府慢慢流到協助取得酒的黑幫一方,即使黑幫做出了違法行為,民眾們也視而不見甚至協助掩護,黑幫也從酒精買賣中取得大量利潤,而因此有效地助長黑幫的壯大。

或許可以說,正是惡法的存在,驅使公眾去支持與接觸地下社會,在情感上也會對違法行為變得更加寬容。如果法律禁止ㄧ般民眾取得某種藥物,但那種藥卻能治病和減輕痛苦,很多人便會義無反顧地加入違法者的行列。另一方面,執法者在執法時也會尷尬。因為執行惡法會惹來市民的反感。比如近年香港食環署執法打壓小販,就引起許多人對食環人員產生拒絕和厭惡,從而拒絕與執法人員合作、拒絕透露情報,更轉而協助對抗執法人員的社群,為他們提供掩護和情報。惡法會使執法變得困難,並讓市民對於秩序與體制的信任下降。

這也顯示了,不合時宜而過度偏離道德的惡法,會令社會走向混亂,因為維持秩序的道德理由越來越薄弱,而當社會維持秩序的唯一原因已經退化為「我只是不想社會亂」時,那麼這個社會已走向動盪的邊緣,這就是惡法產生的惡果。

道德與法律的關係,就像是身體與衣服。道德是會成長與變化的,然而法律卻只能被動地受到更改。如果衣服跟不上身體成長的速度,就會變得不合身又彆扭;法律跟不上道德的變化,就會變成了惡法。

因此,我們必須不斷揚棄已經不合時宜的法律,並為新的情況設計新的法律,像零件一樣不斷套換更新,優化為更適合目前情況的型態,符合時代地思考法條規範,便是社會立法機關的重要工作。

不斷的修法,立法,就是因為社會和世界都不斷的改變,這是必然的事情。假設立法者長期不變,又或思想陳舊,無法理解科技與社會的變化,也排斥社會新生的價值觀,立法者就會製造出大量的惡法,最終引爆大規模的衝突。

Cheng Lap

Cheng Lap,香港人。曾任教職,後轉行創辦公司並開發《民國無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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