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一胎就等於保育有成?圈養大型野生動物的法律與科學議題

聯合新聞網 顏聖紘
圖/遠雄海洋公園提供

近來有隻瓶鼻海豚寶寶在花蓮遠雄海洋公園誕生,園方發了新聞稿說那個可愛的寶寶在2016年元旦之後就可與民眾見面。園方甚至向媒體指出「團隊復育小海豚的經驗將移植到野生海豚,包括瀕臨絕種的中華白海豚,希望為保護海洋生態、生命永續目標盡一分力量」。

整件事情聽起來超棒超完美的,所以園方和一般大眾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要找花蓮在地團體跑到海洋公園去抗議,並主張「不應該為了營利從日本捕捉瓶鼻海豚來台表演並造成傷亡」。

可是園方不是說「如果養海豚真是為了營利,就不會在乎每年的虧損,趙藤雄每次去海洋公園都只問動物過得好嗎?」聽起來也很誠懇很溫馨啊,為什麼保育和動保團體還是不開心?是希望遠雄海洋公園乾脆整個收起來嗎?還是把海豚放掉就好?有些媒體不是說那些海豚看起來笑笑的很開心嗎?為什麼動保團體要帶人去抗議?會不會是吃飽太閒找舞台?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黑潮在2015年4月發表了「台灣海洋哺乳動物圈養表演調查報告」。該報告中已經就動物福利的觀點整理了台灣現存所有大型展館中海洋哺乳動物圈養的處境與問題。其中「使用野生動物進行娛樂性表演的不當」以及「捕捉與圈養鯨豚對野生族群與受圈養個體的危害」這兩個議題已經被大多數媒體廣泛報導。然而這個事件中還有兩個應該被嚴肅討論的議題被忽視,也就是「保育類野生動物輸出入流程與後續的國內管理」,以及在媒體報導中被嚴重誤解的「復育」一詞。

保育類野生動物輸入的關口管制沒問題嗎?

首先,瓶鼻海豚這類經常引起動保與保育團體關注的動物為何能夠輸入到台灣?這屬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主管範圍。野保法第二十四條明白指出,「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如果瓶鼻海豚屬於華盛頓公約的附錄二動物,也是野保法所列載的第二級保育類動物,就法規的設計來說其貿易行為是有可能被允許的,並且是可以輸出入的,然其前提是「教育與學術用途」。保育類動物的輸入案通常會經過審查,因此審查的流程設計與審查過程的專業程度,就會決定這些動物是否能被合法與完善地圈養。然而甚麼樣的輸入目的會被視為「教育與學術用途」?就得看提出申請單位的說詞以及審查委員的認定來決定。

一種外來動物是否能夠被同意輸入通常需要通過包含如下考量的審查:也就是「保育狀態」(conservation status)、「入侵性」(invasiveness)、「疫病」(diseases)、「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以及「產業需求」(industry need)。

根據「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的評估,瓶鼻海豚目前被認為是「無危」(LC:least concern)級的物種。因此以野外族群的保育狀態來說,少量且具配額的貿易行為在華盛頓公約的體系下是可以被允許的。這部份的審查權責在保育主管單位。全球沒有一種鯨豚被視為外來入侵種,而圈養鯨豚幾乎難以回到天然棲地中,所以在「入侵性」這部份應該也能輕鬆過關,而這或許也是保育主管機關的權責。其次根據《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之一六野生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來看,鯨豚並不屬規範內的野生動物,因此這部份應該也可以通過防檢疫主管單位的審核。那麼剩下的就是「動物福利」與「產業需求」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那麼鯨豚的動物福利是誰的權責?

說到動物福利,大家可能以為應該是《動物保護法》的主管範圍。沒錯,圈養動物的福利的確是動保法應該處理的議題,而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範疇。然而我們的各種動物輸入作業混亂已久,再加上兩部法各有盲點與操作上的難處,造成了現在這種無語問蒼天的局面。

野生動物的輸出入雖然是基於野保法的第二十四條來執行,然而野保法本身是不應該對動物福利置喙或越俎代庖的,因為那是動保法的權責。然而動保法主管機關,也就是農委會畜牧處,在接收動物保護業務以後,光是忙流浪貓狗問題應付民間團體壓力都忙不完,就不可能有能量在野生動物輸入審查提供動物福利上的建議。

然而在2014年6月18日所農委會所公告的「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修正規定」中指出,輸入或輸出審查業務分工如下:

  1. 家禽、家畜、寵物及其他涉經濟目的者,由畜牧處負責。
  2. 除哺乳類動物、海龜以外野生動物之水生物種,涉經濟目的者,由漁業署負責。
  3. 前二款以外之其他類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由林務局負責。
  4. 野生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

這也就是說,畜牧處、漁業署與林務局都要依據野保法二十四條分別審查各自負責的動物。然而單位在審理申請案件時,究竟要依主管業務法規(動保法、漁業法、野保法等)的專業優先辦理?還是能面面俱到卻逾越職掌地從保育到動物福利議題一網打盡呢?農委會的協調結果究竟是解決了動物輸入管理的單位分工問題,還是讓專業分工更顯混亂呢?

過去在野生動物的輸入上,只有第一類保育類動物的輸入需要進行「飼養場所的現地會勘現地會勘」,第二類保育類動物的輸入則只需要「書面審查」。然而像鯨豚這麼具有高度敏感性的動物卻可能因為屬於野保法的第二類保育類,因此其輸入審查的規格就與其可能引發的動物福利疑慮是不相稱的。這也可能是為什麼鯨豚圈養問題已經出現這麼久,「財團法人私立海洋動物園教育基金會(野柳)」仍然可在2010年12月10日獲得由印尼輸入四隻南方瓶鼻海豚的同意許可。因為當年的審查流程中缺乏現勘,而且對動物福利議題的敏銳度不足,然而有關海洋哺乳動物輸入的條款在近年修改之後,只要是海洋哺乳動物的輸入案都需要現戡。

圖/遠雄海洋公園提供

遠雄未經許可繁殖海豚嗎?

此外,保育及動保團體也指控遠雄海洋公園未經許可繁殖海豚,因此在2011年12月26日才會出現小海豚出生後就死亡的新聞

根據野保法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也就是說要繁殖海豚是需要事前向主管單位申請同意始可進行的,而且2011年那一次的繁殖本身也是沒有經過申請的。2015年這次的生產則是由花蓮縣政府負責審查,然後由農委會核備。

但是,對於鯨豚這類的動物來說,「事前申請」是不是一個合理的制度?如果我們面對的是一種表情豐富、容易被理解與察覺 (例如靈長類),或是平時就會被區隔飼養、個體間不需要緊密關係就能存活的動物 (例如巨蜥),那麼「事前向主管單位申請繁殖許可」就是比較可行也合理的。然而鯨豚有緊密的社群行為,不可能輸入單一個體,或單一性別個體,更不可能將雌雄分開圈養,所以海豚在飼育空間中自然交配產仔就是一個難以事前申請才進行的事件。除非飼養單位能在平日的照護中察覺求偶行為,並馬上申請繁殖許可,否則對於這類動物要求事前申請繁殖就會顯得「行政流程配合不了生物需求」。如果要避免人工繁殖所造成的後續管理難題,或許在未來的野生動物輸入審查流程中,就應該要提高這類有疑慮動物的審查規格,將申請單位的人工繁殖技術與子代照養潛力通通納入考量。

但是瓶鼻海豚需要藉由人工養殖復育嗎?

前面說過,如果遠雄輸入海豚不是想要賺錢,那一定是為了科學和教育目的囉。園方在為圈養海豚辯護時提到,他們希望藉由繁殖海豚的經驗拓展到白海豚的保育上。然而這樣的說詞卻嚴重誤解了「保育」(conservation)與「復育」(restoration)的意涵。

所謂的保育包含許多不同的策略。「在地保育」(in situ conservation)意指在棲息地品質尚可的狀況下,以保護棲地品質來達到保育物種生存與多樣性的目的。而所謂的「移地保育」(ex situ conservation)意指野外棲地被破壞到幾乎消失,或高度零碎化,動物個體的數量太少,或分布過於零散,無法支持該種動物維持可持續成長與穩定存在的族群時,「移地保育」的機制才會被啟動。至於野生物種的「復育」指的是將人工圈養繁殖個體再度施放至天然棲地中建立族群的手段。

然而IUCN的評估明顯指出瓶鼻海豚並非瀕危動物,所以養活了,或生了一胎根本不能被媒體誇大為「復育成功」。這就好比「農民引進新興果樹歷經多少年終於結實纍纍」的新聞是一樣的。養活是一種本事,養到生也是一種本事,但是把個體的增殖,而且還是在犧牲了好幾隻成體與幼體之後才換到的經驗,似乎不能直接與保育劃上任何等號。

此外,根據南京師範大學團隊發表BMC Evolutionary Biology的研究指出,中華白海豚和瓶鼻海豚這兩個演化支系的分化年代至少在1000萬年前,這兩個演化關係不太近的類群對棲息地、食物、空間、個體互動的需求都有相當大的差異。因此海洋公園園方若以為養出一隻小海豚,就能對白海豚的保育有直接的參考價值,恐怕是言之過早。更何況根據華盛頓公約的定義,所謂的「人工繁殖」是能夠完全在人工控管環境下形成可永續的繁殖族群。因此少量的個體增殖離人工繁殖的還有一段不小的距離。

圖/Heather Paul(CC BY-ND 2.0)

最後我們回到教育意義

如果瓶鼻海豚的輸入不是為了賺錢(也就是產業需求),但是在科學需求上的意義也不顯著(除非我們的軍方需要海豚幫忙找魚雷,或是醫院需要海豚來協助兒童復健,還是動物行為學者非要圈養海豚否則有難以完成的研究),那麼當初輸入瓶鼻海豚最好的理由可能就是「教育意義」了。

但是民眾究竟能夠從海豚的圈養中獲得什麼知識?解說看板上的內容只要google就有,要看海豚表演youtube上也有,海豚的聲納系統與社群行為一般人花錢進去看也看不到,也不能把海豚帶回家養,那麼所謂的教育意義是什麼?這就回歸到我們所有公私立大型動物展場的「科學教育或環境教育設計」議題了。

許多人從小到大都去過動物園、水族館、也養過一些寵物。但是請問大家,去過這些地方以後,看幾隻動物走來走去,晃來晃去,游來游去以後,有沒有真的激起你對牠們的好奇?有沒有想要瞭解牠們的原生棲息地被破壞的原因?有沒有讓你的消費行為做一點改變來保護地球環境?有沒有想過這些動物為什麼會出現在台灣讓你看?還是在任何一種動物寶寶出生之時,媒體蜂湧而至。但只要熱潮一過以後,像圓仔黑麻糬一樣變胖變大隻,人氣銳減,那隻動物(與牠的父母)被囚禁的代價就只是成就一般人一時的新鮮感,這是每一個宣稱「會做好教育宣導」的動物圈養機構所面臨的現實問題,也是負責動物輸入審查與後端管理的學者專家所應該要好好思考的議題。

那麼圈養動物真的是一無是處嗎?也並不是如此。我絕對相信任何養動物的人都會希望動物過得好好的,然後終老,也因此會儘全力地照顧這些動物。我認為這種愛心和責任感是無庸置疑的。如果一種瀕危動物的圈養較無動物福利疑慮,或需要移地復育技術協助時,動物圈養的技術、友善訓練、與管理也會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不全是「萬惡冷血的囚禁者」。

然而在遠雄海洋公園的海豚事件中,我看到一連串的,從輸入端到後端管理,以及科學論述的缺乏或濫用而造成現今的難題。這些海豚就算不再表演,能否還能禁得起搬運回到原棲地?能被原有族群接受嗎?如果不能,就只能繼續飼養。然而現有空間對於維持這類高智能社群動物的健康是足夠的嗎?如果在不足的空間內要讓牠們不會感到無聊衍生心理疾病,那麼要如何藉由友善的訓練來促進其行為豐富化,並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在封閉的空間中度過餘生呢?而因此衍生的媒體報導與討論會進入大眾的視聽範圍,而真正成為環境教材的議題嗎?或是在抵制不看動物表演之後,動物的照護情況反而不被聞問?我想這才是抗議之後,遠雄、主管單位與相關團體所要面臨的嚴竣考驗。

喔對了,大家還記得開開心心成立的海洋委員會和海洋保育署嗎?他們在那裡?

圖/遠雄海洋公園提供

顏聖紘

國立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專長為系統分類學、演化生態學、擬態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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