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動物的源頭管制真的只有查緝違法繁殖場一途嗎?
《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施行以來,無論是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以及民間團體著力最多,耗費人力、財力與空間最多的就是流浪動物問題。基本上流浪動物問題可以分成幾個大的區塊,第一是源頭管制,第二是飼主責任與登記制度,第三則是棄養浪犬浪貓的收容、領養與安樂死議題。然而由於各縣市政府與民間收容所的人力、專業、空間與財政已經無法負荷早已經超載的收容量,所以各單位紛紛呼籲應該從源頭管制開始,降低流浪動物產生的機會。儘管有這樣的討論,在源頭管制方面,曾被公開討論的也只有「查緝非法繁殖場」這個選項,而所有的建議都指向「政府應增強執法」。然而非法繁殖場中的貓狗數量相較於被遺棄的貓狗,在淺山中自然繁殖的野化貓狗實在是小巫見大巫,所以查緝非法繁殖場真的是源頭管制的唯一途徑嗎?
本人在此提出大膽但並非不能執行的建議,也就是「禁止輸入貓狗」與「停止一切活體貓狗的商業交易」,並就科學、法律與實務面進行說明。
一、為什麼有必要禁止輸入貓狗?
浪貓浪犬的數量在台灣已經多得驚人,在鄰近國家都沒有這麼荒謬的狀況。都市中的浪犬與浪貓的生命品質通常非常低落,除非被特定社區的愛爸愛媽,或是學校的學生照顧著。而浪犬或遊蕩犬在都市中所造成的噪音、人身安全、衛生問題也經常為人所詬病。流浪犬貓在淺山對野生動物造成的傷害,以及與野生動物間互相傳染疾病的擔憂也從來沒有停止過。即使被結紮,流浪貓狗的活動範圍並不會因此減少,對野生動物的干擾也不會因此降低。當一種外來動物的國內管制上出了大問題,而這個問題出在數量太多時,「禁止輸入」就算無法解決所有的來源問題,但是可以降低不必要的消費與不必要的持有,而且是一個合理也合法的選項。
根據關稅署的資訊顯示,進口犬貓的數量仍然相當龐大,這些貓狗通常都具有品系,然而由於收容所中被優先領養的也經常都是有品系的貓犬,因此經常有動保團體呼籲,不要對品系有偏見或偏好,這會使的某些類型的貓狗幾乎不可能被領養走。如果我們打算破除品系的迷思,促成更多收容所中的動物被領養,讓收容所中的動物成為唯一合法領養的來源,那麼暫時禁止輸入品系貓犬應該是可行的。
二、禁止輸入犬貓的法令依據
為了活體動物輸出入的權責劃分,農委會在2015年協調所屬各相關單位修訂「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為回應社會對於防範外來種野生動物入侵之需求,須強化管理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並配合前揭法規修正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明定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申請案審核程序、准駁條件、野保法第二十七條通案審查機制及業務分工,修正要點的第三點說明「家禽、家畜、寵物及其他涉經濟目的者,由本會畜牧處負責」。
也就是說,經協調後,畜牧處負責「寵物」的輸出入審理。此外,畜牧處身為《動物保護法》的主管機關,事實上可根據第八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來禁止造成後端管理困擾的物種與其品系。國貿局曾於102年8月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林務局的林保字第1021700711號函與林保字第1021661880號函,以及相關法規,例如動保法、植物防疫檢疫法公告禁止輸入18品項總計約500種的動物。在所有相關法規之中,動保法第8條事實上是對關口與國內管理力度最高的法律,若主管機關願意使用第8條來處理,並協調國貿局辦理,應可順利公告。
三、那些品系可以被優先考慮禁止輸入或排除在禁輸令外?
在先進國家的《動物保護法》中,部分兇猛,經常造成飼主與鄰居傷害,在逃逸或野化之後容易傷害野生動物的犬種是可以被優先列入禁止輸入考量的名單。例如大型的獒犬,獵犬、比特鬥牛犬、美國史特富郡梗、史特富郡鬥牛梗、中亞牧羊犬、土佐鬥犬、南非獒犬都可以被考量禁止輸入。然而部分特殊工作犬,例如經常使用於緝毒的米格魯、狼犬、導盲犬等犬種應可被排除在外。
四、禁止輸入以後呢?
根據《動物保護法》過去實施的經驗來說,當食人魚、巨水鼠,與電鰻在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宣告禁止輸入之後,畜牧處曾經要求當時的持有者在期限內需要登記與造冊列管,若在公告期間之內沒有登記列管,則一律視同非法。此外,若特定的物種對飼養者與一般人有危險,逃逸或棄養後有危害野生動物疑慮的犬種或貓種被公告禁止輸入後,配合第八條的罰則(最高可處25萬元罰鍰),應可加速國內此類品系的管理。至於原本販售特定品系活體貓狗的業者,除了將持有的動物進行登記納入管理之外,業者本身的轉型(例如協助犬隻的友善訓練,以利認養以及與飼主的互動)也更為重要。雖然這聽起來像是一個擋人財路的建議,但是我相信向來天不怕地不怕的動保團體,應該不會擔心擋人財路,也不會擔心不同品系貓狗飼主之間的內鬨,絕對可以先安內再攘外,讓貓狗的源頭管制獲得重度的控制。
五、能不能進一步禁止貓狗活體的交易?
動保團體長年呼籲「以領養取代購買」,雖然已經取得一定成效與社會共識,但是若活體貓狗的交易仍然可以合法出現,那麼偏好幼犬和品系犬的民眾仍然有很大的機會得到源源不斷的動物來源,不管是合法或非法的。當後方的收容作業已經完全飽和,還有團體不斷地要求TNVR入法,而零安樂死政策已經箭在弦上時,難道沒有可能做到真正的高度的源頭管理?也就是禁止活體交易嗎?目前動保團體對於網路販賣活體動物非常反感,不過網路無照禁售活體動物並非基於任何法令的強制規定,只是各大入口網站因應動保團體的強大壓力所形成的自我約束。如果禁止特定品系活體交易能夠入法,那麼應有可能同時在關口與國內後端管理再減少一些動物的來源。
事實上流浪動物問題,或是動物棄養問題並不只出現在貓狗,大量的熱帶魚、大型陸龜(例如蘇卡達象龜)、部分水龜(例如巴西龜、紅肚龜)、甚至是部分甲蟲,都非常嚴重。這些動物的棄養與流浪,同時涉及動物福利、公共衛生、疾病控管、與野生動物保育議題。然而因為這些事務在台灣的行政機關與法令架構下,被拆解得四分五裂。若依據法令與主管機關專業分工,所有的被人類圈養的動物所產生的問題,都應該是《動物保護法》的管轄範圍。然而因為中央與地方的人力非常不足,從學校教育開始,就缺乏貓狗與部分經濟動物以外的動物保護知識與專業,因此要完整執行動保法則是難上加難。
然而既然法律的設計已經賦予主管機關禁止輸入特定寵物的權責,動保團體也經常高喊源頭管制要落實,那麼我們是否可以思考更重度的源頭管制?而不僅止於查緝非法繁殖場?卻對源源不斷的輸入與活體販賣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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