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監視那些監視監視器的人?
柯文哲說要用監視器抓違規停車,免得員警站崗當稻草人浪費人力。.
如果「犯罪熱點」必須設立監視器,那麼最近柯P對前兩任市長任內疑似犯罪行為的關注,明顯地指出了「台北市政府市長室」是熱門犯罪地點,照這樣的邏輯,最應該設立監視器的應該是台北市長辦公室才對吧?
如果人力監控不可行,必須以監視器材嚇阻、舉發,那麼最應該設立監視器的不就是那些常常會有人塗鴉、亂丟衛生紙、對不準……的廁所,這樣說對嗎?
這兩個荒謬的例子都告訴我們:監視器不是嚇阻違法的合理工具,更不是唯一的工具。
處理交通問題,應該和大禹治水一樣,以疏導為主。人民不會閒閒沒事故意亂停車找罰單繳,會開車出門大都是因為公共運輸不符需求,會去停在紅線最主要的原因當然是停車位不足。如果罰單可以解決交通問題,那麼多開幾張「車速過慢」的罰單不也就能紓解高速公路塞車了?又何必搞什麼交通疏導辦法或高承載管制?又何必蓋那麼多條高速公路?
違規停車不只是單純的違法問題,而是交通問題的病徵、冰山的一角。把冰山露在海平面上的部份移除不只是鋸箭式的無效治療,更是愚蠢的行為。
其實監視器的問題早就存在,從「要不要設監視器」開始,就爭議不斷。台北市的監視器是在郝龍斌任內買的,總共花了十幾億,設置一萬多隻,後續維護運作費用每年還要好幾億。當年編預算送審的時候,反對的聲浪不小,隨便孤狗一下,民進黨議員幾乎都罵過,蘇貞昌也在臉書上發文反對。國民黨議員持保留態度的也有,所有人都擔心《全民公敵》的電影情節真實上映。
最後的妥協是:訂定使用管理辦法,嚴格限制在「犯罪偵防」,而且明文規定「原則禁止用於交通違規舉發」。這些條文,在台北市警察局網站還查的到,更不用說近年來台灣對隱私權的態度比以前更慎重。今年初,桃園地院才剛做成一件判例:交通違規案件裡,路口監視器的影像不被採納為證物。
關於這件事的法律問題,已經引起許多司法界理論和實務人士的關注和發言,大都持反對意見。從憲法來看,監視器有侵犯人民隱私權的疑慮;從個資法來看,無差別地蒐集國民資料也有違法之虞;從交通違規管理辦法來看也有種種不適用、於法無據的問題。
但是這一切在柯文哲眼裡,都被視為法律落伍的證據,是阻礙他嗡嗡嗡的絆腳石,最奇特的是:當初反對設置、主張嚴管的市議員們竟然也都噤聲不語。
台北市交通壅塞不是一天兩天或一年兩年的事了,幾十年來都是如此,市民早就習慣了,柯文哲忙著和遠雄「鬥蛋」之際,真的有必要把施政焦點放在「舉發違規停車」這件事上嗎?
《全民公敵》的片尾,政府發言人在電視上宣稱,會對監視器的使用採取更嚴格地監視,務必合法不侵害公民權利。主角則用質疑的語氣問「那~ 誰來監視那些監視監視器的人呢?」
柯文哲想要用監視器監視人民,該監視柯文哲的市議員們卻表現出和監視郝龍斌之際完全不同的態度,而應該監視市議員的市民們,也反過來支持柯文哲監視自己。所有人民一律都被監視,該被監視的人反而沒人監視。這種「沒人監視監視者」的代議政治責任斷裂,也許比天才市長的突發奇想更讓人擔心。
監視器是人眼的延伸,讓人可以看得更遠、更細、更無微不至。歷史上的極權國家透過警察監視人民,現在監視器更延伸了警察之眼,讓國家看得更遠、更細、更無微不至。監視器就是國家之眼,權力之眼。如果監聽必須訂定專法規範,那監視又怎能不受法律監視?
柯文哲在這件事上表現出的權力觀,可說是「具有古典特色的權力詮釋體系」:監視你是我的權力,監視我也是我的權力。而「法律為人服務」這句話,說穿了只是「法律為我服務」的修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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