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枝管制與原住民狩獵文化──從獵槍誤傷案談
一起獵槍自傷案,發生於2017年1月23日凌晨。根據媒體報導,桃園市復興鄉黃姓少年(17歲),偕同友人上山打獵,誤扣板機,鋼彈不慎打入自己的胸口,送醫治療後已無大礙。
黃姓少年為原住民,該獵槍是黃姓少年的父親,合法申請持有的「自製」獵槍,此雖符合槍砲彈藥管理條例,但上山打獵仍是需要申請許可,警方已通報農業局處理,少年出院後,可能會面臨行政罰的處罰。
本案的發生,讓大家又再次關心原住民擁槍權的相關議題,先前備受矚目的「王光祿非常上訴案」,也將於2017年2月9日,以法庭直播的方式進行開庭審理。
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槍枝安全管制、動物保護的議題上,該怎麼取得平衡?而在原住民文化保存、國家的角色地位、法案的推動狀況,又是如何呢?就讓《法操》帶大家先了解,原住民狩獵文化歷史,與現行制度如何保障原住民文化吧。
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狩獵文化是什麼?狩獵與原住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最初,狩獵是原住民基於生存的基本需求所為之行為, 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所以狩獵是山上原住民主要的取得蛋白質來源之方式。
大家可能會出現疑問:現在科技進步,為什麼不在肉攤買肉就好了,還要去打獵?除了經濟上的考量、野生的動物比較天然、有些人認為吃起來比較習慣以外,還有另一個很大的重點,就是「原住民與土地的關係」,這是世界各地原住民的重要定義,如果把原住民族和土地分開,這樣原住民的特殊性也喪失了。
而狩獵是原住民與土地建立關係的方法,「家族獵場」的觀念,一直在原住民部落運行。透過狩獵和走動的方式,去認識自己的獵場、山林,狩獵在這裏面扮演的角色是一個不可分割的連結,無法獨立來判斷。這也是原住民基本法第20條所保障的「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最好的方式不是消滅獵人文化,而是讓好的獵人文化可以更有效的運作。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對於保育類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反者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站在生態保育的角度下,讓原住民獵捕保育類動物,似乎對生態是一種危害,但其實原住民對於狩獵有一套自己的規則,區分可獵食、季節性獵捕;不殺幼仔讓其繁衍;休生養息,不在同一個獵場濫捕濫抓;供需平衡,獵食只為果腹,並非為了經濟上的利益。這些是原住民生活的自然哲學,做為一個優質的獵人,是具有生態永續的觀念的。
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政府為了管制野生動物捕捉情形,規定原住民在打獵前,需要先提出聲請,但這與原住民的打獵傳統不符合,原住民在打獵時,其實不確定自己會獵到什麼動物,且原住民的狩獵習慣是,獵人不可以過於自傲認為自己會獵捕到什麼動物,因為過於自傲反而會空手而歸。
在種種法令的規範下,原住民非但無法光明正大的打獵,在獵到保育類動物時也無法回報給政府,需要躲躲藏藏,更無利於政府作保育管制區的判斷。若讓原住民保有自己的獵場,他更能掌握山林中野生動物的生態,可以探索到野生動物保護學者無法深入的地方,反而更有助於生態的研究與發展,雖然狩獵會犧牲個體動物的生命,但是卻是有利於族群生態的用續發展。
政府也漸漸的看見「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與「野生動物資源保育」的平衡,在自主性高的部落中,採行資源自主管理的方式,不用事後報備而是總量管制方式,定出監測模式與標準,並輔以調整部分野生哺乳類動物的保育等級修正。
獵槍怎麼樣才合法?
我們討論完原住民文化與獵捕保育類動物的爭議後,獵槍的取得來源、製造方式,都是取締違法狩獵所會探究到的核心概念。例如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就是為了保障原住民獵槍的使用權而生的法條,藉由此條,讓原住民在登記後,使用獵槍得以除罪化。其立法理由說明並認同「原住民」使用「獵槍」是有其「生活上之需要」,以法律制裁持有生活必需品之行為,是對「原住民人權」之嚴重傷害。
所以,只要是自製獵槍經過登記就可以了嗎?其實現行的法規仍有許多解釋的空間,例如說何謂自製、前膛槍後膛槍區別、何謂供生活所需之用。另外,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也沒有子彈的規定,法院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以作為判決依據,也讓原住民無所適從。而警政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對於自製獵槍擊發的火藥、子彈的材質等,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限縮原住民以較進步的方式自製獵槍,在這樣嚴格的限制下,不但讓獵槍的功能不敷使用,亦會讓使用的原住民陷入危險。
法院若認為被告無罪,判決通常會以持有槍械但「沒有犯罪使用意圖」及「供生活所用」判決被告無罪。依據最高法院102台上5093判決中提到:「『自製之獵槍』係指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自行製造本條例第4條具有獵槍性能之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而言,所自製之獵槍裝填火藥或子彈之方式,法律既未設有限制,無論「前膛槍」或「後膛槍」均應包括在內。」
原住民狩獵文化,憲法所保障
許多法規或管理辦法對於原住民擁有槍枝,做了諸多的限制。若從最高位階的憲法出發,又是如何看待這件事呢?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另外原住民基本法第10條及第30條,規範政府應制定法律來保護、尊重。同法第19條亦有提及,原住民得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獵捕行為。這些都是原住民的基本權利。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案關係文書(2016年3月9日印發),提及「近年來,原住民狩獵問題,係由於司法機關對原住民『自製獵槍之認定』存有諸多疑義,導致原住民常因此觸法判刑。」為保障原住民獵人權益及尊重其狩獵之文化慣俗,提出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及第20條規定的修正建議。
台灣是個多元文化的社會,在不同的種族間,有不同的文化與習俗,肯定多元文化,也是我們憲法的立國精神。透過對於原住民狩獵文化的了解,大家是否會對於原住民擁有獵槍的權利,有不同的看法呢?
大家可能會擔心,若未來開放可以使用更好的槍枝,會不會出現更多濫捕濫殺的情形,即便部落有部落自律的規則,但仍然不免會有不受控制的族人,為了個人的利益而去違法的濫捕濫殺,但我們是否要因為個人的行為,而去評斷全體的價值?找出利益的源頭,讓經濟利益消失在狩獵文化中,是否也是另外一個辦法?對於環境資源的掌握,是否會讓政府對保護區的設置、動物保育程度的調整帶來新的氣象?
所有政策行為決定,都會有正負面效應,重點是所追求的利益,是不是大於其所帶來的負面效益。在原住民文化、社會安全、動物保育的動態平衡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也讓我們期待,而王光祿案的法庭直播,會是一個開端,讓我們繼續關心,《法操》也會持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102台上5093
- LiMA新聞世界第121集:狩獵的槍
- 紀錄片:Sima Tisbung Bav 誰在山上放槍
- 公視《有話好說》:沒有獵槍會被笑!布農獵人非常上訴!
- 林益仁:原住民狩獵—行或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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