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了!「時到時擔當」的氣魄讓海膽沒有明天
5月16日是澎湖漁民引頸企盼的日子,因為這天,馬糞海膽(白棘三列海膽,以下簡稱海膽)即將開放捕撈;同時間,卻有民間團體充滿擔憂,因為根據最近的調查,今年馬糞海膽數量稀少,包含今年初甫在烏崁放流的1700顆海膽,也幾不見蹤跡。
澎湖的海膽是過去觀光賣點之一,遊客喜歡吃海膽的……生殖腺,沒錯,我們吃的是海膽的精囊或卵巢,5~9月剛好是海膽性腺發育期,漁民抓到海膽後,會把他剖半,取出生殖腺,做成各式海膽料理。
過去,在墾丁或澎湖,海膽都是相當受歡迎的食材,然漁業權的申請者而,近年受到氣候變遷影響,加上人為大量捕撈,數量少了很多。儘管澎湖縣政府訂定每年5月16日~9月15日才可採捕,但因為海膽移動範圍小,在採捕開放前漁民早已先至水下將海膽集中,待捕撈期一開放,便整籃帶走,因此往往三天內海膽就所剩無幾。
畢竟對漁民來說,採捕海膽關鍵在前三天。三天,就足以把海底的存款幾乎領光。對漁民來說,如果我不撈,別人還是會撈,所以,竭盡所能的撈就對了。至於明年還會不會有海膽可撈,明年再說。
這便是民間團體所擔心的:明年,澎湖還會有海膽嗎?這種擔心並非澎湖獨有,事實上,以海膽聞名的沖繩古宇利島,已經從2013年開始,連續3年禁捕馬糞海膽,並且持續進行海膽的監測,直到資源數量回復後才會重新開放,而今年是否會開放,仍是未知數。
謎一般的海膽資訊
相對而言,台灣真的有種「時到時擔當」的氣魄。到底澎湖海膽資源量是否已達枯竭程度?還是因為農曆年前一波寒流太冷造成今年海膽生殖力下降?老實說,沒人知道,因為過去不曾對海膽進行資源監測。就連年初選定烏崁作為「海膽保育區」也是個未知數,專家表示,每年東北季風會帶湧浪進入烏崁內灣,將剛著床的小海膽帶走,因此可能不是很理想的海膽放流地點。
總之,我們對於海膽的了解真的很少,資源量不明、放流地點欠缺完整評估、該採用何種管理方式,都是問號。可以確定的是,以目前的季節限定的管理方式並不恰當;那,如果採用總量管制呢?例如:飛魚卵是採用總量管制,每年訂出該年的總捕撈許可量(2016年為350噸),當捕撈量達到許可量的95%左右,就由漁業署通令7日內結束所有捕撈行為。
不過,飛魚卵可採總量管理的原因是:90%的飛魚卵都從基隆八斗子港口進入,很容易就可盤點捕撈量;而海膽捕撈在澎湖是遍地開花,連阿婆拿個竹簍都可在潮間帶撿拾了,如何去到處清點海膽的捕撈量?實務面來看,澎湖海膽要用總量管制的方式,大概也行不通。
如果是「區域管制」呢?由澎湖縣政府公告某些近岸海域為海膽禁捕區,全年度都不得採捕。採用區域管制的優點是,被保護的區域成為海膽種源庫,當禁捕2~3年,禁捕區海膽族群恢復後,便會產生「外溢效應」,補充其他海域海膽資源。劃設禁捕區是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的基礎,禁捕區形同海膽銀行,外溢出去的是孳息,漁民採捕外溢的海膽,保留種源區的海膽,形成一個正向循環的資源利用模式。
採用區域管制的方式看似很理想,但實際執行上,須搭配強而有力的執法能量。而「落實執法」,這是台灣漁業管理上,比較弱的一環(詳見〈先別管沖之鳥了,你知道台灣快沒魚了嗎?〉一文),尤其地方政府在漁業資源保育上的人力捉襟見軸,澎湖縣農漁局漁政管理科專司資源保育的承辦人,也就僅此一人別無分號啊!因此,要落實禁捕區的區域管制方式,必須偕同在地社區一起進行。
沿岸漁業如何以社區為單位進行管理?
《漁業法》第二章,有針對專用漁業權的設計,本意便是讓社區共同負責和參與對當地漁業資源之管理,讓漁場成為形式上有主(專用管理權,準物權)的區域,破除漁民「如果我不抓,別人也會抓」的心態。在《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漁業權的申請者,必須以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為限,漁民再向漁會或合作社申請入漁權,透過「入漁規章」或「入漁契約」,針對入漁條件(總可捕獲量、個人可捕獲量……)、入漁權人數、入漁區域、漁業種類、入漁費額等進行實質管理;加上違反規定喪失漁業權的條件訂定等等,都可作為共同漁業管理的利器。
這樣的專用漁業權,其實類似FAO(世界農糧組織)強調沿岸漁業資源的「社區管理」概念,提供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基礎。澎湖的紫菜合作社便是經營專用漁業權相當成功的案例:「白沙鄉赤崁村村民在專用漁業權制度保障下,每屆冬季紫菜盛產期,都在生產合作社的管理分配下,井然有序的到姑婆嶼採紫菜,除資源共同管理外,並確保紫菜生態不致因濫採而破壞。」(引用自葉進雄〈我國漁業權管理法制之研究〉論文)
然而,過去由地方漁會主導的專用漁業權制度,大部分僅做到「漁場資源使用」(或利用專用漁業權獲取高額漁業權徵收補償金),而未盡到「漁場資源管理」的責任,加上各漁會本位主義,未能與其他鄰近漁會建立共同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機制,造成各漁會間對漁業資源利用之排擠效應,長期而言造成台灣沿近海漁業資源的崩壞。很明顯的,以漁會為主體之專用漁業權制度,在台灣是運作失效的。
那,如果,以合作社為單位申請專用漁業權呢?對於澎湖海膽採捕的資源管理是否提供可能解?然而,台灣目前以合作社申請專用漁業權較為成功的案例也僅有東港櫻花蝦產銷班的制度,而東港櫻花蝦產銷制度的形成有其時空背景。以澎湖採捕海膽多為個體戶之產業型態,要組成合作社並非易事,但要達成資源有效管理,又非社區參與不可,於是,是否可能鬆綁法規,讓社區組織也成為能夠申請「社區專用漁業權」的主體呢?
搶救海膽可以做的兩件事
海膽的危機,告訴我們兩件急迫必須立即行動的事:
- 趕緊進行海膽資源調查:才能在明年度海膽採捕管理辦法、放流地選擇、保育區劃設等策略擬定時有評估依據;
- 推動社區自主管理制度:除持續宣導漁業永續經營的重要性,也投入資源輔導、成立社區漁業巡守隊,並研議以社區為主體之「社區專用漁業權」之可行性。
對照沖繩古宇利島劍及履及直接禁捕三年,並持續監測海膽資源量,澎湖縣政府對於海膽的資源管理措施,是否太lag了一點?又墾丁曾榮極一時,海膽密度高達15顆/平方公尺的「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區」,是否能透過加強執法及社區共同管理模式找回當初的生機盎然呢?如果從上到下的管理策略不管用了,何不試試由下到上的方式呢?自己的漁業自己護,由社區參與的管理制度,或許是台灣沿岸漁業未來的解答。
吃一口海膽前,我們先想想怎麼吃,才能讓下一代有的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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