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紅牌警訊的背後:不負責任的水產市場管理該退場了!
去年10月,歐盟對台灣遠洋漁業祭出黃牌,如台灣不能在六個月內作出對應改善,則可能再接到紅牌。今年3月,漁業署提出《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並修訂《投資經營外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修法草案(簡稱漁業三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後,蔡培慧、管碧玲、賴瑞隆等多位立委表達草案擬定前未經充分溝通且罰則過重,要求行政院再做調整。不過,歐盟可不這麼認為,日前農委會證實,歐盟對於罰則可能調降不滿,考慮對台灣祭出紅牌,一旦確定,台灣所有合法、非法輸歐的水產將受阻,預估影響的產值約一年70億台幣。
歐盟此次對台灣實施制裁的主因,在於台灣遠洋漁業IUU比例偏高。所謂IUU,就是Illegal(非法)、Unreported(未申報)、Unregulated(未受規範)的漁業行為,這些行為不只在遠洋漁業存在,在台灣沿近海漁業更是普遍。台灣遠洋漁獲多是銷往國外,而沿近海魚業則提供台灣本地消費所需,可以說具糧食安全的意義。然而,過去政府及地方漁會,對於沿近海漁業的管理力道甚弱,相關部門及漁業學者皆清楚,漁業署「漁業年報」中的漁獲資料可信度不高,因為,台灣的漁獲資料申報並未落實。
▎豪放的台灣水產市場
所有曾進行科學研究的人都知道「garbage in, garbage out」的道理,如果分析的資料來源是有問題,產出的分析結果必然是有問題的。但長期以來,台灣並沒有其他可信的漁業資料,於是學界及政府只能利用這樣「假假的」資料進行研究,再根據這樣的研究成果,制定相關的漁業政策。
政策的另一端「消費市場」,因為漁獲來源缺乏管理,存在許多把鰹魚當黑鮪魚賣的情事發生,尤其近來中國沿岸養殖漁業興起,市場上的海鮮,如黃魚、紅甘、海鱺等等,打著海水野撈名號,其實都是從中國沿海港口一箱箱搬過來的,食品安全條件存慮。
台灣農產品市場的產銷履歷已相當成熟,消費者要採買時多半會參考是否有產地標示、產銷履歷標章,甚或是有機標章來進行選擇,但是面對水產品市場,消費者卻如無頭蒼蠅一般,根本不知從何挑起,因為,許多水產品,根本連品名都搞錯了。除了將鰹魚當黑鮪魚賣,市面上的海鮮詐欺相當普遍,以常見的土魠魚塊來說,其實很多根本是旗魚或鯊魚。曾經在賣場拿了一包土魠魚塊,結果翻過來背面一看,成分標示的是:旗魚。
如果今天有人把龍眼當荔枝賣,或把橘子當柳橙賣會如何?我們馬上可以識破。但因為對水產品不熟悉,消費者很容易被騙。把旗魚當土魠魚賣,絕對不是單一案例。整包整包賣的櫻花蝦,裏頭可能混有赤尾青蝦或白丁;日本干貝可能是腰子貝、越南鯰魚假冒魴魚或鱈魚等等,完全是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此外還有很多網路行銷宣稱的現流魚,在內行人眼中來看,根本不是那種個魚種的生產季節,可能就是冷凍再解凍過的;也常有用養殖魚假冒海水魚的狀況,比如以中國養殖小黃魚假冒野生黃魚等等。這些水產詐欺的行為,對消費者來說,輕則損失荷包,重則有食品安全疑慮,但是,目前海鮮假冒的情況,在漁業法上根本無法可罰,頂多僅能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
▎商業名稱要統一
國外的情況如何呢?
日本水產廳對於水產品交易名稱有統一規定。生魚片用漁產品須標明水產名稱、原產地、消費期限、加工廠名等;一般鮮魚(除生魚片)需標示名稱、原產地、養殖/解凍魚,還出了厚厚的手冊方便翻閱使用。個人或公司行號違反規定,都會被處以罰金,甚至拘役。
美國則早在1993年就由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水產處發布,著重在國內用的市場名稱(Acceptable Market Name),目前更新到1,827種魚名,以協助廠商標明產品,是各國貿易商進入美國市場的重要參考。
反觀台灣,目前僅有衛福部針對水產用藥的檢測,對於國內市場的水產品命名、產地標示等等,則完全沒有規範(反而是外銷的漁貨,因進口國規範,會有名稱、捕撈船名、捕撈水域的標示),導致台灣成為國際上IUU漁貨的最終落腳處。這樣的狀況,除了對於食品安全造成影響,也讓台灣漁業的資源管理難以建立科學化管理的基礎。因為,台灣的漁業部門,連捕了多少魚都不清楚!
▎漁會系統是資源管理的關鍵!
日本的漁業協同組合(類似台灣區漁會/漁業合作社)在漁獲申報上扮演重要角色,在漁業管理的政策執行上,亦扮演重要的推手,政府在制定漁業政策時,比如確定年度各地區不同魚種的捕撈配額、禁漁期、禁漁區;增殖放流品種和數量,都必須經過漁業協同組合的同意才能制定與執行。而漁業政策如何形成?是以長期資源監測資料得到的模型為參考來訂定。
以日本水產總合研究中心為首幾十個國家級和地方級研究機構進行長期性調查,根據不同魚種的生態習性、洄游方式、評估族群量、經濟價值等資料來建立最大持續生產量(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MSY)及最大經濟生產量模型(Maximum Economic Yield, MEY),以此作為管理依據。政策形成後,通過政府和漁民組織兩條線來落實,透過漁民組織參與管理的過程中,有關漁業政策一經確立便能有效執行
日本長期以來對沿近海漁業資源維護十分重視,設定總許可捕獲量(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的魚種都是日本近海局部洄游或定居品種,針對有進行增殖放流計畫的魚種更是嚴加控管總捕撈量,即使日本被詬病在遠洋鮪旗魚類的消費量偏高,但對於沿近海漁業資源,可是相當保護。更重要的是,透過地方漁業協同與中央研究單位的合作,日本政府有效掌握漁業捕撈漁獲量資訊,能夠適時調節各地的捕撈投入量,創造出最大的經濟價值。
▎強制卸魚申報終於上路,we are watching you!
有一句話,「捕的多,不一定賺的多,捕的少,也不一定賺得少」。東港櫻花蝦產銷班每日限定20箱的捕獲量,創造出高單價的櫻花蝦,就是最好的例證。但其實,櫻花蝦產銷班發展初期,也是經由日本水產商的介入,以保價收購的方式,才得以控制整個市場的捕撈量。
有一次參加漁業署辦的台日專家座談,日本代表表示他們水產廳在制定漁業政策時,是以長期資源監測資料得到的模型為參考來訂定。印象很深的是,當時與談的國內代表揶揄說:「日本人果然一板一眼,台灣的話是先看政府政策是什麼,再委託做研究,研究是做來支持政策,不是拿來評估政策的。」而政府的政策,常常在漁民團體壓力下,難以堅持永續的方向。
台灣的漁業一直以來被國際公認是捕撈能量強大的,但時代改變、環境變遷,過往靠一股拚勁的方式現在必須調整。歐盟可能會對台灣開出紅牌的警訊,不只是對遠洋漁業,更是對台灣沿近海漁業。過去長期的無限制捕撈,已讓台灣沿近海資源油盡燈枯,而從未落實的漁獲資料申報,更讓研究單位及政策單位無所依循。
可喜的是,漁業署在去年三月,公佈了《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沿近海10噸以上漁船預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進入指定之24處漁港,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應於完成漁獲過磅,填寫卸魚聲明書,送交當地區漁會;而區漁會應於次月五日前,將上一月卸魚聲明書送交漁業署。自2017年1月1日起,10噸以上漁船進入各港口將全面實施卸魚聲明書的申報。
即將上路的《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能否確實執行,地方漁會將是關鍵角色。畢竟,漁業署可能沒有那麼多人力在各漁港(台灣大小漁港接近300個)進行現場查核。要拯救台灣沿近海枯竭的漁業,讓下一代有魚捕,絕對與各地方漁會、漁民自身息息相關。在現有的文化上,要落實漁獲申報並不容易,卻勢在必行!歐盟開出紅牌,影響的是遠洋漁業的出口;而牽涉台灣糧食安全的沿近海漁業,是否亮起紅燈,則不假外人之手,自己可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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